2.“反家暴”立法的缺失
国内立法界讨论“反家暴”立法的情况已经有20多年了。但至今这一法律仍然缺位,女性在遭到“家暴”时可以寻求的有效保护是非常有限的。这也使很多女性求告无门,或者继续忍受“家暴”折磨。一些极端的报复杀夫案的发生与此也有密切关系。有学者认为中国没有必要进行专门“反家暴”立法,现行法律已经可以有效保护女性免于“家暴”伤害。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有《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刑法》,因此保护是足够的。
事实的情况是,家庭反而成为庇佑暴力犯罪的保护伞,暴力伤害陌生人可以受到《刑法》制裁,但伤害家人妻子,却往往被从轻处理。“反家暴”专门立法的意义,就在于破除家庭可以庇佑暴力的现实与传统思维误区,并且给公检法在办理“家暴”案件时以明确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家暴”的公检法介入属于告诉乃论,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受害者负有举证责任;而在法庭判决中却常常因为种种原因而轻判。公检法单位对受“家暴”侵害者的人身保护措施和对施暴者的强制也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事实上的制裁乏力,并可能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受暴者都是女性,也并非所有的施暴者都是男性。一部“反家暴”立法的出台将有利于保护男女双方的人身安全与权利。虽然现实中遭受严重家暴者主要是女性。也许有人认为“反家暴法”的出台,会使中国的家庭陷入混乱和诉讼,如果按照这个观点,《刑法》会使整个社会都陷入混乱?显然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有观点认为严格的“反家暴”立法将使夫妻之一方进监狱。这将不利于家庭自身完整,事实上虽然会有这样的情况,但更多的情况是因为有法律的威慑,可以降低“家暴”的发生。
3.“反******”立法缺失
在我国,“******”的法律界定和制裁没有专门法律,相关法律适用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虽然一般不像强暴犯罪一样使用暴力,但“******”对女性造成的困扰伤害可能同样巨大,而其发生的概率是相当高的。禁止对女性进行“******”写入了2005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现在可以受到法律制裁的主要是陌生人之间的“******”,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来说处罚力度比较轻。而从国外及我国近些年的情况看,真正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困扰伤害的“******”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尤其是“职场******”。国外法律界对“职场******”有特别的关注,因为反对“职场******”对于反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工作权在内的权益意义重大。
从一些国家比较完善的“反职场******”立法情况看,有几点值得我们加以借鉴,一是对“******”的界定,最主要的认定是利益相授或者敌意环境。也就是说以利益(加薪、晋升等等)相要挟,如果不成就以敌意环境处处刁难受害人。这里特别凸显的是“******”中体现出的不公平,其危害是最大的。女性在职场中由于种种原因本身易于处在不利地位,而上司利用职权对女性进行要挟骚扰则是极大侵害了女性权益,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很多人不得不选择离职。从国内相关研究及笔者搜集的资料看,在我国,这种基于上下级关系的“******”和西方国家的情况较为近似,都有权力要挟的成分,是“反******”立法当中应该主要打击的部分。
由于立法的缺失,职场******者非常容易逃避惩罚,很多时候仅仅受到道德谴责而已,受害人举证难、诉讼难、获赔偿难,却可能受到打击报复,丢掉工作。因此“反******”立法的重点无疑应该是此类“职场******”。
从很多国家“反******”的立法经验上来看,有几点值得特别借鉴:
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将骚扰者开除了事,由于雇主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这可以促使雇主积极履行责任,加强内部监控,消除可能的“******”风险;
举证责任分担,受害者举证被“******”,被告也需自证清白;
品格证据可以被采信,“******”往往举证困难,但被告如果原来有此类恶行,则可以被法院作为品格证据使用,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有力威慑,必须谨言慎行,爱护名誉;
对举报者的严格保护,一般都规定有在一段时间内,如果举报者被无故解雇,雇主需负相当责任。
可以确定的是,在这样“反******”法律的保护之下,女性才可能免受“职场******”之害而安心工作,这实在是保护女性权利的必要之举。非常可惜在我国立法界还看不到有效行动,而在现实中,不知道多少女性受到职场“潜规则”的侵扰无从诉说。
总体上来看,我国虽然有《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女性权益不受侵犯,但实际上是不具备操作性的。而在事关重大的《婚姻法》《反家暴法》《反******法》等真正关系女性现实权益的法律环节却有重大缺憾。这将极大地不利于有效保护女性权益,距离追求男女两性公平正义相差甚远。
三、社会领域的女性困境
在专为女性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方面,我国目前还存在很大空白,一些已经实质上运行多年的民间机构始终无法获得合法身份,无法登记注册,限制了这些机构的发展。而在拥有2000多万人口的北京,至今没有诸如遭受“家暴”女性和儿童的庇护所这样的专业机构。这也是十分遗憾的。而我国延续多年的对性工作者的打击,并没有使这一行业消失。这是需要立法执法者认真反思的。而对于这些底层的性工作者的打击处罚,显然有失公平。对她们应该真正的帮助而绝非处罚,是教育、培训、寻找就业机会以及免受不法侵害。
在家庭领域中,女性困境仍然是双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多数当代中国女性需要工作,以便共同持家及获得个人经济独立;而那些不工作的女性也面临种种困扰,很多人都处在一种彷徨的状态。当代中国家庭还有一个倾向就是逐步在走向松散化。前面讲到我国每年离婚已经超过300万对,这个数字是非常巨大的,而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要远远高于男性。这是一个巨大的悖论,虽然当代中国相关法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性离婚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或者说更主要是保护男性,但女性仍然更加愿意离婚。虽然女性离婚后再婚率远远低于男性,但她们也仍然更加愿意离婚。由此我们也许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中国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对婚姻的满意程度更低,更希望结束婚姻。
对于这个情况,最主要的原因是时代发展的背景,女性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有了自己的独立主张,都具备了更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并且女性的要求也更高了。同时,男性应该反思的是,我们今天面对的女性已经与过去相当的不同,我们是否准备接受女性的这些变化,我们是否能够理解女性今天日益加重的双重困境,是理解包容,还是抗拒竞争?女性自身也是需要反思的,是否对婚姻准备不足,是否对浪漫有过多期待?
但是,我最想说的是,女性困境背后不可忽视的国家责任。国家无疑对每个家庭和个人都负有义务。我们的政府到底在社会福利方面对国民履行了多少责任,还是将这些责任完全推给了一个个的小家庭去自己解决?答案恐怕是后者。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可以极大缓解家庭压力,对于提升女性地位,促进社会和谐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些福利主要包括儿童福利、母亲津贴、医疗保障等,我们由衷期待国家经济强大之后可以惠及全体国民。
在社会领域中,女性仍然面临各种困难,比如就业歧视、教育歧视、生育歧视、职业选择歧视、公共话语缺失等等。关于公共话语缺失,最明显的就是在立法界非常欠缺女性的声音,这是非常遗憾的。女性的权利有时候要靠女性自身争取,仅靠体制化的机构代言是不可能实现的。希望更多的女性主动发出自己的声音,为了自己的权利而行动,希望学界女性更加关注女性的现实问题,在立法和社会政策上力争有所推动。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认为当代中国存在严重的对女性权益的漠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非常无力。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但一个主要原因是女性缺乏公共话语权,缺乏对自身权利的明确认识以及通过适当途径争取自身权益的行动能力。对当代中国人来说,对绝大多数男性来说,都会理解支持女性权益得到更加公平的对待,如果一个社会缺乏对女性的保护,那么这个社会是缺乏起码公义的,不可能成为一个理想社会。
因为爱你?如此美丽
——偏离背景下的林徽因《你是人间四月天》
杨春
林徽因是中国历史上的传奇,一代才女,三段刻骨铭心的爱情,成为千古绝唱。她的感情生活扑朔迷离,众说纷纭。她的丈夫梁思成曾问她:“你为什么选择了我?”林徽因回答他:“我会用一生来回答。”好友现代诗人徐志摩曾说:“一生至少该有一次,为了某个人而忘了自己,不求有结果,不求同行,不求曾经拥有,甚至不求你爱我,只求在我最美的年华里,遇到你。”并说“得之,我幸;不得,我命。”将林徽因视作自己的唯一灵魂伴侣,因听她的报告乘坐飞机遇难。学术泰斗金岳霖先生为她终身未娶,择林而居,金岳霖曾“如果时光可以倒流,我一定要在梁思成之前认识你,娶你为妻。而不是这样默默陪着你几十年。”一段段情,惊世骇俗。她的文学、艺术、建筑方面的才华家喻户晓,她的诗歌唯美、纯真、清丽,呈现的是“女性主义写作”和“个人化写作”的特点。“林徽因的创作原本是作为修辞的抒情”。
《你是人间的四月天》是林徽因的代表作,人们在反复吟唱的同时,不仅要问,此诗为什么会具有如此的魅力?该诗表面之下蕴含着怎样的意义?很多学者尝试从林徽因的人生经历、受教背景、世界观、审美观以及建筑观等方面来揭示诗歌的内涵,但是仍是余韵未尽。林徽因用她的五彩笔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四月天的春景图,有云烟星子细雨图、百花娉婷鲜妍图、水光浮动白莲图、燕子梁间呢喃图等,整首诗无暇而又透明,既充满了古典主义的典雅、和谐和适度美,也洋溢了浪漫主义的热情和明朗,超越了时空,超越了个人的生命体验,具有很强的艺术魅力。而语言学中的偏离的理论将使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重新解读林徽因的诗。
一、偏离理论
偏离理论起源于俄国的前景化理论。早期俄国什克洛夫斯基曾提出诗歌语言是通过改变习惯化语言从而达到陌生化(defamiliarization)的理论。穆卡罗夫斯基对比分析了标准语言和诗歌语言,发现文学语言的本质是“突出”(foregrounding)。认为诗歌语言的功能在于最大限度的前景化。前景化指的是一种具有文学、艺术价值从背景中突出的技巧,或使某项事物从背景中凸显到前景的方法和手段。“突出”又叫作“偏离”,是相对于常规而言,常规是自动化、习惯的、被人们一致接受的规则系统。日常的语言必须遵守常规的规则,才能便于人们的沟通和理解。而在诗歌中,为了突出和表现诗歌的艺术性特征,就必须违反常规的规则,彰显其独特性,从而引起人们的注意。
韩礼德推动了偏离理论的发展,他指出“失协突出”(qualitative prominence)和“失衡突出”(quantitative prominence)。“失协突出”指的是违反常规,是性质上的偏离;“失衡突出”指的是获取常规、强化常规,是强调数量上的偏离。前景化既是功能文体学的重要理论,又是实用的分析方法,对于文学体的分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张德禄指出某一规则的建立通常是以高频率出现为基础的。因此,质量上偏离的特征可视为数量上低频率出现的特征。而数量上高频率的特征亦可视为质量上的常规或对常规的强化。
偏离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产生陌生化的效果。陌生化理论最早是什克洛夫斯基提出的,他说:“艺术的技巧就是要使事物变得‘陌生’,使形式变得困难,增加感知的难度和时间的长度,因为感知过程本身就是审美目的,必须把时间拉长。”艺术的作用,就是从日常生活中提取艺术因素,把熟悉的东西通过艺术方法变得新鲜、陌生和不熟悉,从而对它好奇,产生去仔细观察和了解它的强烈愿望。“陌生化”与“出奇制胜”“非自动化”“标新立异”“不同寻常”等同,表达的是离奇性、反常性、奇异性、特殊性和个别性。在文学中就是用脱俗的、违反规范的语言来取代日常用语,使语言变得陌生化,变得艺术化,从而引起震撼的感觉。
为了达到偏离的效果,什克洛夫斯基认为艺术家必须对原材料“进行有意识的夸大或缩小、拆散与组合等加工变化,使其性质、外形、大小、色彩、性质等焕然一新”。在艺术上通常采用“变形”手段,或夸大或缩小,或拉长或缩短,或加厚或弄扁,或断裂或续接等手段,从而制造“差异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