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已经过了30多年。通过改革和开放,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取得了很大成绩,市场机制已初步形成,但市场体制下的经济运行自我调节的机制还不健全,仍过多地依靠行政干预和宏观经济调控发生作用。
金融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比如说,在转型期间,正因为市场体制下经济运行的机制不完善,经济总是呈现较大的波动,于是长期存在“投资冲动怪圈”现象,盲目扩大投资,增加信贷额,从而造成了货币流通量过多,导致投资拉动的通货膨胀,物价不断上涨。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转而采取紧缩措施,压缩投资,压缩信贷,货币流通量减少了,物价上涨的趋向终于被抑制住了。但这样一来,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即经济增长率下降了,失业率上升了(尽管在现阶段,中国只有城镇登记失业率,因为假设承包土地的农民是充分就业的,所以城镇登记失业率中不包括已离开土地或失去土地的务工农民、进城农民的失业和无业),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政府不得不再次放松银根,刺激经济,增加信贷,增加货币流通量。于是又回到了紧缩以前的宽松状态,预示着通货膨胀又会来临。如此周而复始,大起大落,大升大降,“投资冲动怪圈”现象始终没有消失。这表明中国体制转型期间内生机制因不完善而未能充分发动调节作用,只有靠行政干预和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才能维持经济的运行。
这就是对深化金融改革必要性的应有的认识。
一、金融改革的目标
金融改革需要深化,关于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谈了。接着,我们应当明确的是:中国金融改革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我们怎样才能逐步实现这一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阻力何在?
从中国金融的现实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作用的角度来考察,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应当从总体目标、金融机构目标、金融结构目标三个方面来确定。这是因为,这三个目标分别是宏观的目标、微观的目标和结构的目标,它们构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把改革的任务具体化了。三个目标的结合,才反映出未来中国金融的全貌和总的走向。
在宏观目标方面,又可以概括地说,中国金融体制应当成为以市场调节为第一次调节,即基础性调节的体制,市场调节覆盖全社会。中国金融体制同样应当成为以政府调节为第二次调节,即高层次调节的体制,政府调节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和政府的高层次调节之间的关系,在《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中已经作了阐述,这里只重述要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和政府的高层次调节的关系是:凡是市场能够做的,就让市场去做;市场做不了的,或市场做不好的,才由政府去做。换言之,政府的高层次调节尽管也是覆盖全社会的,但市场能做的都由市场去做,政府只做市场做不了和市场做不好的事。具体地说,像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货币发行,外汇管理,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有关金融的总体规划,政策性银行的建立和经营方针,这类工作就只能由政府去做,因为市场调节是做不了的,力所不及的。
在微观目标方面,主要是界定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任务。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任务,总的说来就是争取达到最佳效益。效益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效益,为投资者获得尽可能好的企业效益,促使企业发展壮大;二是社会效益,包括为国民经济和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提供新的金融产品,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和增长。此外,金融机构的社会效益还包括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脱贫致富。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可能有些冲突,商业性金融机构必须善于协调,并能通过努力,做到二者兼顾。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户的贷款为例,这类贷款往往成本较高,企业效益较少,但由于贷款帮助了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农户的生存与发展,社会效益很好,这同样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一大业绩。如果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努力降低成本,扩大服务领域,是可以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在结构目标方面,主要的问题在于:金融体系中结构不协调相当突出。以银行业为例,国家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强大,政策性银行和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偏弱,而在基层,更缺少能在小城镇和农村开展业务的小型商业银行,以致越向最基层走,银行越少,许多业务没有开展,银行对基层经济发展的支持很小。又如,以银行的服务对象分类,银行对实体经济领域内的企业关注不够,而对虚拟经济领域内的企业的关注相比之下要多得多,以致信贷资金大量流向虚拟经济领域。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制造业,资金不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再如,现阶段中国经济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民间资本相当充裕,但没有正常途径使它们从地下金融转为正式金融。如果地下金融的资金更多地转为地上金融的资金,肯定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利,但这一转变至今未能实现。这些都是金融结构中急需解决的难题。
进一步分析,金融结构改革或金融结构调整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和解决。仍以银行业为例,可以列出一些待探讨和解决的项目。
比如说,如今的银行体系是否适应于双重转型的要求,是不是需要在现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采取企业重组和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并或拆分,以效率提高为目标,展开重组?但这种合并或拆分的重组,一定要由企业自愿参加,企业必须有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而切不能由政府策划和主持,更不能由政府强制推行,那种“拉郎配”方式的恶果已有前鉴,切不可再犯这样的错误。
又如,如何确定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的地位,界定它们的主要服务范围?这也是当前在扩大农村信贷、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中的金融机构分工的问题。一种建议是:二者的任务可以有所重叠,有竞争更好,但总的说来,村镇银行以小额贷款为主。
再如,有没有必要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成立政策性的城镇建设银行?建立这样一家政策性的城镇建设银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城镇化目标,为一定的城镇提供中长期贷款,以及为城镇化建设中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融资,以促进廉租房建设和环境治理等项目的完成。这与城镇化过程中的商业贷款是不矛盾的。城镇建设银行是一家政策性银行,其性质与其他政策性银行相同。新建这样的银行是金融结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关于利率市场化
根据前面已经谈到的,中国金融改革应当循着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政府调节为高层次调节的道路前进,所以利率市场化将成为改革的大势所趋。
利率市场化不等于利率自由化(或称对利率的自由放任)。应当取消对利率的管制,但这不等于对利率的波动不管不问,听其自然。利率市场化是有利有弊的,改革过程中一定要稳步推进,不能希望速战速决,更不能打算“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统筹安排,通盘考虑。利率市场化对中国银行业的震动以及由此带来的近期利弊和中长期利弊仍然有待于探讨和权衡,并且需要有较为细致的对策。
就近期来说,利率市场化有助于调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扩大金融业规模;有助于调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使资金得到更有效的使用;同时,有助于抑制地下金融活动,抑制高利贷行为。然而从近期来说,利率市场化的一个最大的弊端在于它会给中小型银行,特别是社会底层的金融活动,即所谓“草根金融”带来程度不等的冲击,使它们一时难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有些实力单薄的金融机构甚至会因此陷入困境。当然,这种压力对中小型银行和“草根金融”也有一种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的作用,迫使它们进行改革,发奋图强,可谓“置之死地而后生”。所以这就很难判断利率市场化对它们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了。机遇是相等的,事在人为。
从中长期来说,利率市场化的好处有三点:一是使中国银行业同国际银行业接轨,提升中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加速中国银行业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从而提升中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二是使中国银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资金可以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这对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三是对中国银行业整体来说,抗风险能力增强了。大中小银行由于长期躺在国家身上,靠固定的存贷款利率之差有利可得,从而放松了对经营管理的关注和对风险的防范,实际上成为靠利率管制而生存的、麻木的金融机构,这对于今后银行业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从中长期看,利率市场化的好处尤其显著。
那么,从中长期看,利率市场化有什么弊端吗?弊端仍是有的,最重要的是利率市场化之后国内经济的波动会加大,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也会比过去大得多。这是因为,政府对国内利率的管制和对存贷款之差的限制,可以减少国内经济的波动或降低国内经济波动的幅度;而利率市场化后,国内经济无论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还是受到国外因素的影响,都会发生较大的波动。这究竟对中国经济是一件坏事还是好事,还不能轻易作出判断。中国经济的深化改革并不是仅有金融改革这一项,更不是仅有利率市场化这一项。减少国内经济波动和减轻国际金融风暴对中国经济波动的影响,有待于国内经济其他改革的配合和改革成果发挥作用,而不能把利率市场化看做产生影响的唯一因素。加之,即使利率市场化在这方面有影响,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使利率市场化更加完善。实践为利率市场化的完善提供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利率市场化的所谓弊端,又该重新认识了。
这还涉及对利率市场化的总体评价问题。利率市场化并不是金融改革深化中唯一的一项改革。利率市场化本身也涉及许多方面的配套措施,例如前面已经提出的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升中小型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以及所有的银行都不能再依赖利率管制条件下靠存贷利差稳收利润的做法,等等,这才能对利率市场化作出正确的总体评价。
不应忽略的是,前面已经提到,利率市场化绝不等同于利率自由化,不等于政府对利率不管不问。政府调节作为一种高层次的调节,应当做市场做不了的事情。如果金融市场波动过于剧烈,引起的经济震荡已经不是市场自行调节就能化解的,那么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依然是必要的,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政府是可以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的。美国和西欧发达国家在这方面都有过先例。
在讨论利率市场化改革时,还需要补充两点,这就是利率市场化不宜某一地区先试点,以及货币调控时,松紧的调节应当是对称的,否则将对利率市场化的推行不利。现将这两点阐释如下:
1为什么利率市场化不宜某一地区先试点,其他地区等试点有成绩后再推广实行?
这个问题同价格改革一样,都不宜在某一地区先试点,然后再推广实行。理由是:商品和资金一样,流动性都很大,流动渠道只要通畅,就难以封锁市场,禁止商品流动或资金流动。物价和利率都不是只局限在某一特定地区,除非采取封锁的措施。但那样一来,对经济的危害性就不可忽视。比如说,某一城市、某一省份先进行价格改革,放开价格,其他城市、其他省份的大大小小的商人就会通过不同渠道把商品运送到那里去出售,市场的正常秩序就被打乱了。下一步价格改革怎么推进?某一城市、某一省份先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同样会发生类似的情况。其他城市、其他地区的资金也会不规则地流动,或者导致资本流向试点的城市和地区,或者吸引资本来到某一非试点地区,资金市场的正常市场秩序不就被破坏了吗?
2为什么货币政策调控的松紧不对称会不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先要说明货币政策调控的松紧不对称性。这是指:当中央银行采取货币政策调控时,货币政策趋向紧缩和货币政策趋向宽松时相比,效应往往是不对称的。也就是说,当货币政策趋向紧缩时,无论存款准备金率还是基准利率都会上调;而当货币政策趋向宽松时,无论存款准备金率还是基准利率都会下调——这都是正常的。但在中国现阶段,近年来我们所看到的往往是:当货币政策由宽松转向紧缩时,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由低转高是容易实现的,调整的速度较快,但货币政策由紧缩转向宽松时,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由高转低则要困难得多,而且调整的速度要慢得多。这就是货币政策调控的松紧不对称性的表现之一。这种不对称性是妨碍利率市场化推行的。原因在于:利率市场化应以市场对利率的灵活性为实行的前提,即利率应随市场的变动而有相应的升降。由紧缩向宽松的转变较难,以及调整速度缓慢,表明利率不够灵活,利率对市场状况的不灵敏,从而会降低人们对市场和利率的信任度,也会由此认为宏观经济调控对市场的控制过多,进而对利率市场化效果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至于货币政策调控时为什么会松紧不对称,可能是由于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制定和操作者,在指导思想上更看重货币的稳定,所以宁肯偏于紧缩,而没有把经济增长和就业问题放在与货币稳定同等重要的位置。
货币政策调控时松紧不对称的另一表现是:货币政策宽松时,大中小企业都受惠,只不过大型企业受惠更多;而货币政策紧缩时,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特大型企业仍然受惠,民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很难得到银行关照,它们成了受害者,于是连续亏损、停产、破产倒闭等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小、微企业中。在这种不对称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的推行也会受到消极影响。这主要因为,人们原先认为利率市场化有助于金融领域内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然而货币政策调控时松紧的不对称却使得国有特大型和大型企业受惠,而民营的中、小、微企业则受歧视、受损害,这难道是公平竞争的环境吗?人们对利率市场化的信心下降了。
三、关于“草根金融”的发展
前面在谈到中国的金融结构和金融结构调整时,曾提及位于中国金融体系最底层的是民间底层金融,即通常被称做“草根金融”的那部分金融。实际上,如果再细分,“草根金融”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上的,即公开的、阳光下运作的、正式的“草根金融”;另一类是地下的,即隐蔽的、暗箱运作的、非正式的“草根金融”。后一类还可以再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民间的地下金融,另一类则是与黑社会有牵连的、由黑社会分子操纵的地下金融。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几年前到广东一些城镇调查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状况时了解到,有些民间底层高利贷就是黑社会分子操纵的,利率高得惊人,有的短期贷款月息高达10%以上。甚至还有以断手指或绑架债务人的妻子儿女来威逼债务人偿还本息的事件发生。即使是普通民间的地下借款活动,多数仍属于高利贷性质,年利率也高达40%~50%。
关于地下“草根金融”在后面的章节中再谈。这里先讨论地上的“草根金融”,如何把它们纳入金融改革的范围,使它们能稳定地、健康地发展,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服务。
为什么“草根金融”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为民间有融资的需求。比如说,中、小、微企业和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投资和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银行通常没有这方面的信贷业务,或者银行贷款指标已用完,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农户告贷无门,只有找“草根金融”解决燃眉之急。一般城乡居民有时也急需资金,如婚嫁,殡葬,家有重病人,子女升学、出国打工或留学,家庭受灾,或家人遭遇意外等,急需钱用,到哪里去筹资呢?只好求救于“草根金融”。照理说,农民家里有地有房的,但地是承包地、宅基地,无法抵押;家中有房,没有房产证,也无法抵押,更不必说转让了。除了找“草根金融”,还有什么办法?在农村常说这句话:“借钱方帮了我们家一个大忙”,所以“利息多一些,有什么关系呢?”
“草根金融”的地上部分,是有机构的。我们在山东临沂市所辖几个区县调研发现,“草根金融”的正式机构大体上有四种,即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和小额担保公司。有的地方还有正式挂牌的典当行。在贵州一些城镇调研发现,当地除了有上述几种“草根金融”机构而外,农村信用社也正在深入民间底层,发展“草根金融”业务,而且成绩显著。这表明“草根金融”近些年发展迅速,服务面越来越延伸,机构越来越多。
在今后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不少专家都建议把促进“草根金融”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理由是充分的,因为这是同城镇化的推进、中小微企业的新建和成长、家庭农场的扩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等等密切相关的。在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农村扶贫开发、增加就业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目前“草根金融”机构太少了,不少地方还没有村镇银行这样的机构。许多大中型银行还没有深入到县城以下的广大基层民众之中,开展为基层民众所需的小额贷款业务,这是需要尽快补上的。
但更重要的改革任务在于从政策上对“草根金融”机构进行帮扶。
一是适度放宽“草根金融”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民间底层,建立小型、微型的金融机构,包括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小额担保公司、正式的典当行等。适当地对这些“草根金融”机构给予资金上的支持,设法让这些“草根金融”机构在经营中有适当的盈利而不至于亏损。
二是成立专门为“草根金融”经营状况担保的保险公司,以防止“草根金融”机构在经营不善时债权人损失过大,同时也能使“草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有较大的信心。
三是加强对“草根金融”机构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考虑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对“草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的办公室,根据“草根金融”的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是帮助“草根金融”从自己的资金和能力出发,开辟新的金融服务项目,如存货单和库存单的质押业务、房产权抵押业务、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等。
五是在已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和今后将建立的第三板市场上,允许有一定规模而且业绩好、信誉好的“草根金融”机构上市。
六是以城市为单位,组织市内“草根金融”的专业协会,促进这些“草根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助合作和自律。
对于地下的“草根金融”,应当区别情况,分类采取对策。
对于民间一般的“草根金融”,如果依然处于地下的、隐蔽的状态,要设法解除它们的顾虑,引导它们转入地上,登记成立正式的“草根金融”机构,公开开展信贷业务。如果它们的顾虑尚未消除,或者它们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所以不愿转到地上,那就要有耐心;只要它们不做违法的生意,不进行超过规定的高利率贷款,那就不必予以取缔。民间只要有需求,地下的“草根金融”就会有生意可做。何况,不仅债权人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借款人有时也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因为各有隐私。
至于同黑社会分子有牵连的地下金融,如带有敲诈勒索性质的债务关系,以断手指、绑架人质之类的违法手段逼还本息,必须依法取缔,依法严惩。
四、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小额贷款业务的经验
这部分将讨论与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介入“草根金融”活动有关的问题。
民间底层需要融资,中型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还有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融资需求。谁来向它们提供贷款?仅靠“草根金融”机构是无法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的。即使增设了“草根金融”机构也满足不了它们的需求。这是因为供给与需求是互动的:资金供给满足了融资需求之后,经济活跃起来,经济增长了,于是民间底层又提出了更大的融资需求,再次呼唤着资金供给的增加。所以在增设“草根金融”机构之外,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无论是从振兴次发达地区经济、增加就业、提升中小微企业的活力和成长、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扩大本企业的业务和提高企业效益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进入民间底层,开展“草根金融”业务。
前面已经谈到,“草根金融”领域的贷款工作一直存在两大难题,一是风险大,二是成本高。所以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要介入“草根金融”活动,一定要妥善解决上述两大难题,即如何减少风险,如何降低成本。
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的多次研讨会上,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北京银行的负责人曾经介绍他们的做法,包括在开展“草根金融”业务中,在减少风险和降低成本方面积累的经验。他们的经验如下:
一是批量化。这里所说的批量化,是指贷款业务按贷款的性质进行有效分类,在此基础上对于同类、标准的业务尽可能采取批量化、规模化业务处理模式,以降低业务成本。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做法是采取银行与政府合作的“银政联动”方式,使银行同社区、集贸市场、商城建立合作关系,银行以小额贷款扶植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家庭农场等草根经济单位,进而也为银行培育了一大批可靠的客户,而贷款成本和风险都降低了。
二是专业化。这里所说的专业化,是指在对客户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了解客户的融资需求,按专业分类,银行提供专项融资服务。这种业务还需结合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经济特色,“量身定做”服务项目。如对茶商有适合茶商需求的融资服务,对陶瓷商有适合陶瓷商需求的融资服务,等等。这样,既减少了贷款的风险,也降低了贷款成本。
三是投资联动,支持科技创新型小企业成长。具体做法是:银行选出成长性良好的科技创新型小企业,由私募股权基金甄别后,投入资本,然后银行配合贷款,科技部门给予贴息;银行还提供顾问服务,帮助其上市和避险保值等,从而初步搭建起商业银行、科技创新型小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间的合作平台。
四是强化中间业务,调整银行的盈利结构。这是在银行之间竞争加剧和纷纷介入民间底层贷款业务后,为防止盈利率下降而必须及早实行的战略性调整。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代客理财、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等高附加值的业务。即使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中,也应强化经营特色,做好客户定位和市场细分,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总之,在越来越多的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草根金融”活动后,为了防范风险,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上述四项基本经验不仅可供参考,而且很有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