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制度变迁总体上是各主体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过程,但这种均衡过程又受多种因素制约。首先,制度变迁既具有主体性,又具有非主体性,是大量利益主体为利益进行博弈所导致的均衡结果。一方面,我们应看到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能动作用,不能完全否定它;另一方面,制度变迁又是一个合力的结果,任何一个单位主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所以,在总体上,制度变迁既具有不以某一主体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同时又是主体合力作用的结果。制度变迁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有机统一,也是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必然性的有机统一。其次,引致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多元的,但不同主体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一个单个的人,就是一个主体,一个集团,也是一个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当某一主体属于社会核心权力位置时,该主体就具有了强势地位。所谓社会核心权力位置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位置,一般是指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的一个集合。具有强势地位的主体,对制度变迁的作用力相对较大;相反,具有弱势地位的主体,对制度变迁的作用力就相对较小。再次,引致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是利益。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主体为什么要积极推动制度变迁,核心是主体自身利益需求。任何自然都不具备主观能动性,只有社会主体才有主观能动性去推动制度变迁。而大量社会主体为什么有积极性去推动制度变迁,前提条件就是利益。第四,原有制度结构会对制度变迁的方向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原有制度结构中已有的强势主体,为了保持强势地位,会对制度变迁的方向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原有制度结构中的弱势主体其改变旧有制度的努力行动会受到原有制度意识惯性的影响。第五,生产力系统结构的变化是导致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不同的生产力结构将导致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而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将导致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益结构。所以,当一种新生产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越来越处于核心地位时,其要素所有者必将会要求相应新的要素报酬分配机制,从而该要素所有者将会积极推动新要素分配制度的变革。在农业文明时代,土地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土地所有者就是强势主体;在工业文明时代,资本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资本家就是强势主体;在知识文明时代,知识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知识所有者将最终成为强势主体。所以,核心生产要素必将催生强势社会主体,而强势社会主体又构成了推动社会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第六,主体的生命周期也是影响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变量。一般来说,利益主体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来自其生命周期内总收益的最大化。对于单个人来说,其制度创新的目的是其一生总效用的最大化;对于一个利益集团而言,其制度创新的目的是在利益集团预期寿命内实现总收益最大化。所以,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利益主体的预期寿命越长,其对制度创新的长远性就要求越强,相应利益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越少;相反,如果一个利益主体的预期寿命越短,其制度创新的机会主义倾向就会越浓烈,这时,制度的可变性就越大,时效性也就越差。第七,环境也是影响制度变迁方向的一个重要变量。岛国与内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不同构的。环境本身也是影响主体利益的一个变量,不同的环境将导致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从而将会引致不同的要素分配结构。第八,原有文化结构对制度变迁方向有重要制约作用。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机会主义、平均主义、血缘主义、权威主义是中国文化的四大特征,这四大特征对中国制度创新的利益主体其影响是深刻的。一方面,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意在打破机会主义、平均主义、血缘主义、权威主义等有碍现代化的东西;另一方面,创新主体自身又无时不受到机会主义、平均主义、血缘主义、权威主义等方面的影响。所以,原有文化结构对制度创新有一种拉回的趋势力,这种趋势力使实际的制度变迁路径显示出一种循环同时又具有上升的一种趋势,即在循环中有发展,在螺旋中有上升。另外,原有文化结构将直接决定制度变迁的成本大小。如在中国,要推进法治化,就须克服较大困难。这里其他方面的因素暂且不说,单就文化中的机会主义特征而言,其对法治化的阻碍作用将是巨大的。任何法治都需要人一定程度的自觉性作保证。在机会主义浓烈的条件下,法治建设的任务将是繁重的。面对机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将不得不考虑所有可能的情况,这将直接导致立法成本的上升;同时,机会主义行为也将会导致执法成本很高。所以,不同的文化背景,其对制度变迁方向的影响是不同的。第九,制度变迁方向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有机统一。有些同志将制度变迁方向视为一固定必然的事,有些同志又将制度变迁纯粹视为一偶然的事。这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制度变迁是偶然因素与必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里的问题是偶然因素与必然因素哪个更重要?我们认为:它们二者的重要性应是相同的。在制度变迁中,必然性是内因,偶然性是外因;同时,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必然中包含偶然,偶然中包含必然,二者难以截然分开。
(三)制度均衡
制度均衡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论所要求的理想均衡;一种是客观实践所导致的实际均衡。
从理论上讲,理想的制度均衡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人道性;二是竞争性;三是公平性;四是和谐性。所谓人道性是指,制度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尽可能为最大多数人谋利,制度的着眼点应是人本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应更体现人性化的要求,应对弱者实现人道主义关怀。制度的人道性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所在。
所谓竞争性是指制度建设应当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动力。社会总是要发展的,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发展,才会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生存和生产手段,才会有更好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供人类享受。竞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所以,一个良好的制度体系,是不应排斥竞争性的。当然,竞争有不同种类。理想竞争制度应当提倡正当、理性、有限度和有秩序的竞争,而不是不正当、非理性、无限制和无秩序的竞争。只有理性竞争才构成社会前进的动力,而非理性竞争只会导致破坏。
所谓公平性是指,制度应当为每一个主体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而不能有例外和特权存在。公平是社会的秩序之源和稳定之源。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公平,就意味着将最终失去秩序和稳定。从历史来看,社会动乱大都发生在公平严重缺乏的时代。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严重缺乏公平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其最终结果是奖懒罚勤,造成经济上的低效率和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当然,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社会不公平问题目前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否则,后果将是严重的。
所谓和谐性是指,社会制度体系应当具有有机性和可持续性,应当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最佳的运行状态。这里制度的和谐性建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二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三是人与自身,即人的肉体与灵魂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人与自然长久的共生共存,应当力促人与自然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而不是单方面的破坏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人们在利益格局中的合作与协商原则,而不是动辄以战斗或其他破坏的手段来解决利益问题。人与人之间制度和谐的根本前提应当是双赢,而不是单赢或双损。人的肉体与灵魂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制度体系有利于每一个人健康人格的形成。
上述理想制度均衡的四个条件总体上是一个有机体系。人道性是制度均衡的目标;竞争性是实现制度均衡的动力源;公平性为实现制度均衡提供了秩序和稳定保证;和谐性是保证制度均衡长期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当然,理想的制度均衡仅存在于理论之中,而现实中的制度均衡都是大量利益主体互相博弈的一个结果。所以,现实的制度均衡并不总能与理想的制度均衡等同,有时二者相差的距离会相当大。要实现从现实的制度均衡向理想的制度均衡演进,对强势利益集团的有效制约是关键。现实中的制度均衡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势利益集团的主导性。在任何社会权力体系中,总存在强势利益集团,这个强势利益集团对制度演进的影响是巨大的。强势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多因素的。基于财产、规模、合作、声望、军事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强势地位。由于强势利益集团本身也是一个利益追求者,所以,由强势主导的制度变迁其最终结果必然有利于强势集团。所以,要实现从现实的制度均衡向理想的制度均衡演进,关键是要形成一个有效地对强势利益集团的制约制度体系。但有效制约制度体系的形成本身又受强势的主导,所以任何有效制度的形成,都将面临一个艰难和两难的选择问题。
从现实的制度演进过程看,有许多因素有助于促进制度体系向理想中的制度均衡状态演进。一是分工制度的发展。分工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分工,而权力的分工本身就有助于对权力的互相制约。当然,分工也有可能造成对权力的滥用,但分工本身对这种滥用权力会有所制约,因为滥用权力对分工各方都将产生不利影响。二是社会的多元化。多元化有助于均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人类理性水平的不断提升。这有助于利益主体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四是社会越来越关注政治权力的改革。政治权力是社会的核心权力,政治权力集团是社会的最强势集团。要实现理想的制度均衡状态,对政治权力集团的制约是关键的关键。五是合作化与组织化的发展。合作化与组织化再加上多元化,将对实现理想的制度均衡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二、产学研合作中的交易成本
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近些年来,制度范式对中国经济社会问题的解释力与重塑力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产学研合作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那么,在产学研联合体中,如何解决作为技术主要输出方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技术人员的激励问题,如何使得产学研三方资源得以合理配置,是一个关键问题。激励问题和资源合理配置问题都是制度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即制度会影响效率。制度按照盛洪博士的说法就是“多人社会中促成合作的行为规范或者游戏规则”。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概括起来有两种:一种就是合作,另一种是不合作。制度是促成合作的,因为合作使双方或多方之间都获益;若不能促成合作,那么各方的效用或财富就要受到损害。产学研结合,就是讲究合作,通过合作使各方获益的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产学研合作与制度范式结合的意义与可能性正基于此。
张五常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克鲁梭·鲁滨逊(一个人)经济中的所有成本。这种广义的定义是必要的,因为在联合生产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通常只是在边际上才能区分开。它们不仅包括那些签约和谈判成本,而且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实际上,耗费租金的等待成本也是一种交易成本。他同时指出,实际上,很清楚,交易成本对任何社会的影响都是重要的。在一个私有企业组成的经济中,它们可由警察、律师、企业家等等的直接收入中计算出来。即使在一个几乎很少或者不存在交易的经济中,这样定义交易成本,也很清楚。由于交易成本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当生产和交易活动存在不明显时,就妨碍了瓦尔拉斯看到真实的世界。如果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引导着所有的经济活动,交易(制度)成本也是存在的。因此,交易成本也将被看作是“看不见的手”的成本。
近年来,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模式日益多元化,不同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的交易费用及构成也各具特点。
技术入股模式中的交易费用——即高校或科研院所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出资,企业以资金、实物等出资,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该公司去实现技术的商业化、产业化,高校或科研院所按照所占股份分得利润。技术人股模式由于关系到永久性的股权安排,对合作双方,尤其是作为技术拥有方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未来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双方在寻找合作伙伴,签订相关合同时均十分慎重,这导致该模式的沟通成本和谈判成本很高。同时,由于目前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了技术入股所占股份的上限,高校或科研院所作为小股东难以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在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虚造账目、转移利润等方式逃避应支付给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利润,因此存在很大的履约成本。
提成支付模式中的交易费用——即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技术和服务,企业利用该项技术实现商业化、产业化,并根据合同按一定比例支付技术转让费。在这种合作模式中,由于提成支付通常有一定的时限,不涉及永久性的股权安排,因此其沟通成本和谈判成本较技术入股模式低。但是,由于目前国内法制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高校或科研院所难以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导致企业存在较大违约可能。因此,该模式仍然存在较大的履约成本。
紧密合作模式的交易费用——即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较长期、稳定的关系,在双方签订有关合作协议的前提下,以具体项目为载体开展合作。这种合作模式通常是在合作各方通过较长时期成功的合作创新以后,认定对方为合适的合作伙伴后实现的。紧密合作模式中,由于双方在长期合作中相互了解,建立起信任的关系,就每一具体合作项目而言,沟通成本、谈判成本较其他模式大为减少,履约成本也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