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是科技和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此时科技和经济、高校及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紧密协作变得必要和可能。产学研合作创新是传统产学研合作的延续和发展,它突出强调通过产学研合作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其实质是通过合作发挥各自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比较优势,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始终存在,从而导致交易成本影响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全过程。
近年来,产学研合作创新已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实现科技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实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影响因素就是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其中政治规则规定政体的权力等级结构、基本决策结构和决策程序的特征,经济规则界定产权,契约是有关特定交易的协议。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延伸、细化和限制,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传统和习惯是其主要内容。按照制度结构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分类,进行制度因素分析,便于对产学研合作进行现实指导和制度设计,以形成合理的产学研制度安排。
一、制度及制度经济学理论
马克思认为,没有抽象的生产,也没有离开制度(马克思的提法是生产关系,实质上就是制度)的生产力及其发展。生产力总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中组织和运行的。先进的生产关系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落后的生产关系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个持续一定时间跨度的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制度框架)为生产力提供了一个相应发展的制度“空间”,这对许多经济学家研究制度与经济增长和发展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启示。
(一)制度及其含义
旧制度经济学中从最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定义的经济学家主要是凡勃伦和康芒斯。凡勃伦在他1899年出版的《有闲阶级论》一书中比较早地给制度下了一个一般性的定义。他写道:“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专门论“制度”的一节中,有几处关于制度的定义:“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业务规则在一种制度的历史上是不断改变的,包括国家和一切私人组织在内,对不同的制度,业务规则不同。它们有时候叫做行为的规则。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原则。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或是合法的程序。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安德鲁·斯考特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这种规律性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的境界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之。霍奇森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规范化的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错综复杂、变化莫测的世界中,正是这种持久性和规范性,才使得社会科学有可能运用于一切实践。尼尔认为,制度暗指一种可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务的安排,它同时也含有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具体来讲,某一制度因具有下述三个特征而被识别:一是存在着大量的人类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可见且可辨认;二足存在许多规则,从而使人类活动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并提供可预测的秩序;三是存在着大量的习俗,它对人类活动和各种规则加以解释和评价。艾尔斯纳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布罗姆利认为制度是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与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力与义务中的一部分是无条件的和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分割的;其他的权力和义务则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约。制度体系既可以用法律、社会学或社会人类学来表述,又可以用经济学来描绘。沃尔顿·汉密尔顿认为,一种制度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或某种广为流行、经久不衰的行动;制度是根植于人群的习惯风俗,它是为人类活动划定了界限并且强加给人类的活动。佩乔威齐也认为,制度是为人类重复性交互行为设定的法律、行政、习惯性的安排,主要功能是加强对人类行为的预期。思拉恩·埃格特森说,制度可以被定义为对人类重复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家中从最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定义的有诺思、舒尔茨和拉坦等。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人。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他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他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T.W·舒尔茨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将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青木昌彦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性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领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我们认为,制度的本质是人类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从制度的发生过程看,制度体现的是一种博弈,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从制度的功能看,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准则,并进而使人们形成不同的行为预期,并提供了不同的激励。从制度的具体表现看,制度体现为人类合作的一种共同知识。
从多维角度去理解制度,才能对制度本质有一个更深的认识。我们同样认为,制度具有四个维度。首先,制度具有时间维特征。制度是随时间而演化的。有的制度在长期内仍较稳固,而有的制度在短期内就有较大变革。我们不妨将在长期内较为稳固的制度称为“核心制度”,而将在短期内就有较大变革的制度称之为“外围制度”。其次,制度具有空间维特征。不同的空间地域将导致不同的制度体系。制度与空间地域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水灌区与干旱山区具有不同的制度结构。另外,有些制度只在小范围内有效,而有些制度适用的空间尺度大,并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小范围内有效。再次,制度具有价值维特征。制度的最终体现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在利益分配面前,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价值偏好。制度的价值维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的生成过程中,不同的价值主体将会采取不同的行动函数,以促成对自己最有利的制度体系的形成;二是在制度形成之后,不同的价值主体对同一制度体系会产生不同的评价。第四,制度具有领域维特征。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制度体系和游戏规则,相应的核心价值观也不同。政治领域有政治领域的游戏规则,经济领域也有经济领域内的游戏规则。家有家法,国有国法。任何制度都有其适用的特定领域,一旦超出范围,其作用将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军人的天职是服从和战斗,而企业家的使命则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里,我们就不能将军人的制度标准推广到企业家身上,二者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当然,不同领域内的制度体系既有其特殊性,也有其一般性。在制度的演进过程中,不同领域内的制度体系有互相衍射的作用,这种衍射作用是产生制度共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制度变迁
一种观点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因而制度变迁是无主体的。这种观点可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变迁观或演进主义的变迁观。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哈耶克。另一种观点认为,制度变迁完全由人的意志来决定,是人们设计选择的结果,因而制度变迁不仅有主体,而且取决于主体。这种观点可称为建构理性主义的变迁观。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当属诺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