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起来,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企业孵化器,其功能主要是:向新建小企业提供场地;为客户公司提供后勤服务;帮助企业家制订经营规划;帮助客户公司解决科研设备;帮助新建小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帮助小企业开发市场;为客户公司提供律师和会计等专业服务;为客户公司的员工提供培训服务,尤其对那些有前途办企业但又不具备创办小企业所必需的经营知识和技巧的企业家,进行创业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基础训练;对已成长起来的公司,继续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促进其业务发展;发现经营企业的人才;促进和鼓励创建小企业。显然,“企业孵化器模式”的出现,是产学研合作发展过程中的又一个创举。在此之前,产学研合作主要依托“科技工业园区模式”。科技工业园区的主要功能是在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联系及技术转让、技术交流的渠道,尽管它也吸引了大量的新建小企业,但却不是专门为这些小企业服务的。科技工业园区往往把自己的工作局限在修建环境优美、条件良好的办公场所,吸引已经站住脚的公司,其重点并不是培养、扶植创新型小企业。另外,科技工业园区虽然也向发明家提供技术上的帮助,但并不刻意鼓励发明家本人成为企业家来创办自己的企业。而企业孵化器的创办正是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它致力于培养创新型、技术密集型的新建小企业,通过提供整套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咨询服务,使小企业失败率降到最低限度,并通过经营小企业的实践锻炼和企业孵化器的辅导,造就一大批科技型企业家。总之,企业孵化器是加强产学研合作、扶植小企业的一种有效模式。
(三)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模式
大学和研究机构作为技术拥有者,可通过向企业发放专利许可和进行技术转让来实现产学研合作。专利,是美国政府用来保障科技成果发明人权利的一种制度,也是鼓励企业家对科研进行投资的一种手段。专利许可在产学研合作中具有特殊作用。作为美国唯一拥有专利的总统——林肯的名言:“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至今仍保留在原美珍专利局办公大楼的大门上。早在1790年,美国就颁布了其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自那时起一直到1996年,共授予了近550万件专利。现行的专利法是1952年颁布的,此后又几经修订,不断完善。负责全国专利工作的是联邦政府的专利与商标局。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很广。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任何发明,不管是方法或是产品,不管其对象是什么,都应授予专利权。美国专利的种类可分为3大类: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这种权利是排除他人进行同样制造、使用或出售的权利。发明专利有效期为17年。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工业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4年。而植物专利是一种特殊的专利,需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这种专利由美国农业部负责审批,只限于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植物专利的有效期为17年。对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开展颇具意义的是,美国1980年公布的《专利商标法修订案》对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专利权问题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是大学和小企业受到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发明创造,原先归政府所有,修正案将其改为归合同承包企业或津贴接受人所有;二是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在进行政府资助研究项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有选择和保留发明的权利;三是在处理专利权的问题上,修正案对合同项目和津贴项目一视同仁。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里根总统签署的《小企业发展法》,其中规定,政府向私营高新技术与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经费,如研发成功,小企业可拥有全部专利权。显然,这些专利授予方面的新规定有利于推动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科技研发工作,促进创新型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密切产学研的合作,实现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以MIT为例,在所有美国大学中,一向重视专利、积极支持产学研合作的MIT是注册专利最多的大学,并一直是领先的。据一项最新研究结论,近年来MIT的发明每年能为美国经济增加200多亿美元的产值和15万个就业机会。也正是因为认识到了专利许可的重要意义,美国人一直在有效利用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科技发明和商业特权,并逐步构成了美国的专利战略。这一战略的要点是:利用专利,保护美国人的发明;利用专利,保护市场优势。
除专利许可外,技术转让是产学研合作中知识得以流动的另一个重要渠道。技术转让越多,说明知识从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流动得越多。重要的技术转让主要是在高校与企业之间、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提高科研成果的转让比例,加快大学、国家实验室和私人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向企业界转移,建立了全国性的技术转让网络,将联邦政府所属科研机构开发的有工业应用远景的技术成果并人这个网络,并通过这个服务网络将研究成果迅速地向企业界转让。该网络从1992年7月开始运行,到1994年底已经为全美5000多用户提供多种技术信息服务。这个全国性网络由成立于1992年5月、总部设在西弗吉尼州惠灵的“国家技术转让中心”和6个区域技术转让中心组成。主要有如下几种服务方式:技术转让“入门服务”、“商业黄金”网络信息服务、专题培训服务、发行技术转让出版物服务。与国家技术转让中心一样,早在1974年就成立的“美国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中心(FLC)”也是一个全国性网络组织,它由联邦实验室及其上级部门所构成,主要有三个功能:一是为联邦实验室人员提供技术转移信息与经验的交流场所;二是为潜在合作伙伴提供信息咨询;三是组织联邦政府内有关人士就技术转让所涉及的一些复杂的政策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FLC现有600多个成员,他们是联邦实验室、从事研发较多的联邦机构或研究中心,全美所有从事研发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中,有五分之一在FLC的成员单位工作。1986年,里根总统签署颁布了《联邦技术转让法》,决定向FI。C授予特许状,同时要求它培养和强化科研人员的技术转让意识,对成员单位的技术转让业务提供咨询与协助,加强技术转让方面的信息交流,总结成员单位的技术转移经验并使成功的做法制度化。同时还规定,对做出有价值的发明并已成功地进行技术转让的联邦政府所属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予以重奖。《联邦技术转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出台,无疑为通过技术转让加强产学研合作创设了十分有利的环境。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向私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活动也已开展多年。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政府机构向民间企业转让技术的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设法在联邦研发机构与私营企业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让大学、企业界、地方政府了解联邦政府有关机构的研究与开发现状,使之了解联邦政府实验室的何种技术能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由于美国私营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联邦政府各实验室向它们进行技术转让时所采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式: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人员交流、发放许可证、使用联邦实验室的设备、协作、研究与开发联合体、共同承担或转承包、新技术展示与演示。联邦政府各研发机构利用上述方式与工业界和大学建立了广泛的联系,签订了各种合作协议。从发展趋势看,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的模式来进行产学研合作,已成为美国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主要手段之一。为此美国许多高等院校也纷纷成立了诸如大学专利公司之类专门推销科研成果的综合服务机构,以帮助大学教师、科研人员确定在商业上可能有利的研究项目,承担各种专利任务,同时负责把技术发明转让给企业。
(四)高技术企业发展模式
高技术企业常常是从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剥离出来的。国外的实践表明,剥离是知识从实验室向市场流动的又一个重要渠道。因此,高技术企业的多少是衡量知识流动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产学研合作的一种发展模式。所谓高技术企业,就是生产高技术产品的产业部门。衡量高技术企业的基本指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全行业的研究开发强度,即研究开发支出占其年销售额的比例。英国学者邓宁和皮尔士认为,研发强度超过2.8%者为高技术产业,1.1%~2.8%者为中技术产业,低于1.1%者为低技术产业。二是科学家与工程师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其就业人员的比例。美国学者安·马克森等认为,“凡是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计算机科学家、生命科学家和数学家比例超过制造业工业平均水平的产业,就该确定为高技术产业”。199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R&D(研发)强度为基础界定了四个高技术产业部门,即航空航天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仪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药品制造业。而今天人们所说的高技术企业,已不仅仅限于这四个产业部门。
高技术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概括起来有如下四种:一是风险创业型,就是科研成果的发明者借助风险投资创办高技术企业,生产开发高技术产品。这是高技术企业最主要、最典型的方式。美国和世界上大多数高技术企业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发展起来的。这种方式的实际运作造成了“双重转换”,即科研成果转换为高技术产品、科学家转换为企业家。二是产学合作型,就是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由大学、科研机构提供高技术成果,企业提供生产条件,共同组成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高技术联合体,其组成方式可以企业为主,亦可以大学、科研机构为主。三是技术植入型,就是大学、科研机构将技术发明直接转让给企业,企业有偿引入高技术成果。四是外力嫁接型,就是通过引进高技术和资金与企业的传统生产相结合,运用嫁接形式发展高技术企业,使输入的高技术更先进,风险投资能力更强。
(五)工业一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模式
高等院校是美国从事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在这些大学里,科研设备先进,人才济济,既承担培养高级人才的责任,又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承担重要的科研任务。美国从事科研工作的大学,主要集中在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芝加哥大学、威斯康辛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加州理工学院等大约20个重点大学。大学的科研机构除院系的研究实验室和独立研究单位外,在产学研合作方面颇起作用的主要是企业一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政府在大学内设立的工程研究中心。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1972年作出决策,加强大学和工业的合作,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当时有三种方案:鼓励工业进行实验性的R&D活动;促进大学在工业建立一个分支机构;倡导工业一大学合作研究中心。经过充分酝酿和尝试,1990年,工业一大学合作研究中心(IUCRC)方案正式付诸实施。到目前为止,全美已成立55个合作研究中心,这些中心虽附属于大学,但与企业界有着紧密的联系,往往根据企业的要求开展课题研究。而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则对中心工作负有指导之责。此外,基金会(NSF)还向成立的每一个中心资助5万美元,企业界的赞助则不少于30万美元,大部分大学也为其所在的中心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支持,创造条件让企业和大学之间达成一种协议,共同推进合作研究中心的工作。到1989年末,已有41个中心建成,其中22个是独立运营的。据介绍,美国比较著名的合作研究中心有麻省理工学院复合物加工研究中心、伦塞勒工学院计算机制图研究中心、罗得岛大学机器人研究中心、沃尔赛斯特工学院自动化技术研究中心等。现在,中心已有700多家成员,其中90%是企业公司,余下10%为州政府、国家实验室和其他政府机构。
美国IUCRC的组织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它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单一的有限的伙伴关系,即一个大学与几个企业联合形成的中心,这种形式目前占55%~60%;二是多个学校与多个企业进行的合作形式,这种形式目前占20%~30%;三是分布式的计划书式的方式,即IUCRC广泛与企业和大学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合作,这种形式目前约占10%。不过从美国最近的情形看,现在正在不断扩大第二种形式的比例,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大学和工业交互作用,进一步强化大学和工业的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