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该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应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4)“所得税费用”科目。该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科目应当按照“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额,应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应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应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年利润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企业利润的形成过程和组成内容,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对企业每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进行核算。
在会计期末,企业应当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收入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当将“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费用(包括有关支出)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另外,如果“投资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为净收益,则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如果“投资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为净损失,则应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会计年度终了,企业应当将本年所有收入和费用项目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即“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本年实现的收益为净亏损,即“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在借方,则应根据该借方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利润”科目在年末结转之后应当无余额。
六、利润分配的顺序及其账务处理
1.利润的分配顺序
企业取得的净利润,应当按规定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过程和结果,不仅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还关系到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和健康地发展。企业的净利润,一般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净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年实现净利润(扣除前一项)的一定比例提取,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1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4)支付优先股股利。股份公司按股东会决议支付优先股的股利。此项内容只限股份公司。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股份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2.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利润分配”科目用来反映企业利润的分配和历年利润分配后的结余数。该科目下应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转作股本的股利”、“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补亏”等明细科目。该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的亏损数。
(1)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3)计算应分配给股东的现金利息或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应付利润
贷:应付股利
(4)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5)已批准分派股票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6)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调整增加的利润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7)调整减少的利润分配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分配股票股利或转赠资本时
借: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股利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
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
企业年终结账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账外,“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