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租大面积土地者,既以农林牧业为主(中低收入群而税负高),“则一国负担既全落于农民之头上,国家之经费愈膨胀,则所责于其负担者愈多。农民欲转嫁其负担,则不得不昂其农产物之价值以求偿,而彼一般消费者固可仰给于国外之农产物,而国家莫之能禁也。……则外国品滔滔注入,……相率向政府解除租地契约,政府所有之土地一旦供过于求,而地代价格因以骤落,而财政之扰乱愈不可思议”(18:18-19)。
(6)今全世界除英国之外,无一国不行保护贸易政策,“而此政策与单税论不能两立者也。而中国将来不能绝对的采自由贸易政策,又至易见也,故土地单税论与中国将来之国际贸易政策不能兼容也”(18:19)。这项论点不合逻辑:上一点说若行单一税,就要靠保护主义才能抵挡外国的农产品侵入,而此处又说保护主义与单一税不能两立。梁对此点的逻辑说明不够清晰。其实他心中的意思,是既反对国有化,又反对自由贸易化,可能是一时心急笔快造成解说不足,而引起读者有语病难解之惑。
梁对这六点的总结是:“以上就财政政治一方面观察之,土地国有论既种种谬于学理、反于事实,而毒害国家矣。”(18:20)
6.3.3.2经济角度
梁先介绍土地国有论中最有力的学说:“盖土地价格所以逐渐腾贵,非个人之劳力能使然,皆社会进步之赐也。故缘价腾所得之利益,自当属于社会,土地私有制度,实流毒社会之源泉也。”“此论即彼报(指《民报》)所宗仰唯一之论据也。”(18:21)他根据田中穗积的《高等租税原论》第6章(18:22),用3页的篇幅反驳此说,要点之一是:“今一旦剥夺个人之土地所有权,即是将其财产所有权最重要之部分而剥夺之。而个人勤勉殖富之动机将减去泰半,……社会主义……偏采此阻遏此动机之制度,则所谓两败俱伤也。”(18:24)
此点是梁文第2节内较值得一述的论点,其余17点(第17至33点)的内容,有些在《杂答某报》内已出现,在此只是更加细密化[例如第31至33点再论社会主义之弊(18:51-54)];有些论点是根据西洋和日本经济学和财政学者的著作,驳斥土地国有和单一税论,梁自己的见解较少;有些论点是根据日译西书,介绍各国的相关状况给中国读者知晓,信息远多于论点,这类的文字占了相当篇幅(例如18:36-39、41-43);有些论点前后重叠,反复解说。由此亦可稍见梁作此文时事多烦乱,极力铺陈,分3期刊载,缺乏前后一贯的精简删修,例如第28至30点长文论述公债与内外债问题(18:43-51),这应是属于第6.3.3.1小节的财政问题。简言之,此节精彩之处不多,远不及从财政角度的分析简洁深入有力。
6.3.3.3社会角度
此小节内的6点(第34至39点),更是强弩之末。这些论点的要旨早已尽出,而梁竟能写出22页的长篇幅,手法上只是把从前已说过与社会面相关的各种说法,再次整理条例,再敷以笔锋说辞,并无多少新意可言。
初读此3小节者,必惊服梁之条理;有系统阅读梁在当时之著作者,当能谅解这类改革路线性的笔仗,有时需靠篇幅撑场面。其实只要掌握住梁的基本路线与主要论点,就可以知道他对土地国有化的论点,已经重复到连自己也厌烦的程度,也因而可以理解他对《民报》第15-17号的反击为何不再回应了。
6.3.4《民报》的再答复
《民报》在第15-16号有县解(朱执信)连续两期的长驳, 第17号有太邱的驳斥文。此两文在深度、气势和格局上,都比不上第12号的那篇长文,大抵应说的要点已尽出,这两篇文章都是较细琐性的辩解。
县解的主旨,是驳第6.3.3小节内的“就财政上正土地国有论之谬误”。他认为梁的15点“失实而多欺”(15:69),他的基本论点是“近世学者对于土地国有之非难,率从管理、立法等方面立论,而不能探土地国有之本源,以立反对之论据”(15:67)。这是在批评梁以及他所根据的欧、美、日学者,在立场上的偏颇。这项反驳不够有力:梁的批评虽非点点见血,但也足够让旁观者注目,让国有论者全力护卫。
县解的长文分5大节,主轴是在辩明:从财政上来看,单一税的收入足够中国政府的各项开支。第1节驳英国田租不足供英国岁用之说:梁引用麦洛克之说,推算英国若行土地单一税,则岁入必不敷岁出。县解另行推算(15:79-80),驳麦洛克之说,认为应足用有余。县解并未说明数字来源,而他也非财政预算专家,此事非专家难断,不知英国经济史学者对此问题有何判断。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当时极富之英国若果真能行此制,而百废待举的中国是否有能力、有条件仿行,那是个另待验证的问题。
第2节驳斥梁的见解:“中国田赋岁征不及四千万之说”。他引用刘岳云所编的《光绪会计表》,说明光绪十三、十五、十六、十九年全国的地丁、粮收、耗羡三项已得约3780万两(15:84)。如果这三大项的总额都不到4000万两,不知县解如何得出“满政府岁收地税必不下于四千万”(15:85)。地税怎可能多于全国的粮收与地丁诸额?4000万两的地税岁收,如何足够用来治理4亿人口的国家?
第3节的要点,是在“驳中国地税不加额不可得四万万之说”。就算确实可得此数,这四万万的地税,如何够四万万人口的国家岁支?如何应付庞大的赔款、外债、新建设之需? 第4节的主旨相同:“驳地租总额不过六万万之说”。问题同上:就算有六万万的税收,足够吗? 第5节(刊在第16号)甚冗长:“驳土地收入不足供国用之说”(15:33-71)。依县解的估算,行土地国有化与社会主义国营事业后,在最佳状态下,国家岁入“总额可得百万万元以外, 第此豫计皆就其发达至于全盛者计之,故其达之程期,必须三四十年,不能视为自始可得之收入”(16:71)。假设中国在推翻清朝之后,聘亨利·乔治为财政总长,他读此项乐观的估算之后,不知是否会赞同中国采土地国有制、行单一税,而且有信心能够单靠土地税入,来支付各项外债、赔款、行政开销,还能让农民感受到生活比清末有明显的改善?
太邱在《民报》第17号的驳斥文分两个面向:在理论方面的辩解,主要是阐述“吾人之土地国有政策与土地单税论之差异”(第1节)。
他的论点是:土地单一税制是根源于法国的重农学派(17:64),“重农学派之说,与吾人所持之土地国有政策殊非同物。何则?彼以租税全额责诸地租,吾人则以租税金额取诸地代”(17:73)。单读此句实在难以辨别差异何在,他到了页82才以三点说明这项差别:
“(1)彼(重农学派)以租税金额取盈于地租,(中国)则以租税金额相抵于地代。(此句难解)(2)彼行土地单税,以抵诸般租税,是为无偿,此行土地国有,以定价收买,是为有偿。(单一税是课税,当然无偿;定价买地,必须付地款,当然有偿;一为课税,一为买地,如何并论)(3)彼行土地单税,独责地主以负担;此行土地国有,不特可免地主以外之人之负担,并免地主之负担。(此事难解:行土地国有后,工商医诸业须向国家租地,如何可免地主以外之人的负担?如何免地主之负担?)”在史实方面,他举日本的状况为例:明治三十一年时,日本的地租总额占全国租税总额的比例约三分之一强(17:81)。若日本也行国有化和单一税,则政府必须要求租地者付三倍之地租,才够维持过去的税收水平。这种国有化对土地使用者(以农民为大宗)有何帮助?太邱此文非但无帮助之功,反而让读者更质疑国有化的效果,以及单一税对财政结构的帮助。
6.4评比与结论
双方的辩驳至此结束,以下从概观的角度来评比双方论点的强弱处。孙文和《民报》的成员,一方面要推翻清朝,另一方面计划要把社会主义和土地改革引入中国,创立一个新中国,这是革命者的路线。相对地,从保皇、维新路线出发的康梁并不打算推翻清廷,也不认为治欧美病症的处方能用来医治中国的沉痾。这是双方在认知与路线上的基本差异,自然会认为对方的政策难以接受,而引发一场激烈的争辩。双方的立场不同,所主张的经济路线和政策,在当时各自有不同的拥护团体,最后已变成信念的问题,而不是义理之争。
简言之,孙派主张社会主义路线:(1)要行单一税制和土地国有化,(2)要发展国家资本,(3)节制私人资本,(4)注重劳工福利,(5)强调分配平均的重要性。梁派的见解是:(1)西方国家尚无实行社会主义成功之实例,中国亦无条件实行社会主义,他称之为不必行、不可行、不能行;(2)采取保护主义,对抗列强产品与资本的入侵;(3)奖助本国大资本家,以求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生存;(4)先求经济发展,可以暂时容忍分配不均之弊;(5)从财政、经济、社会三个角度,论证单一税与土地国有制在中国万不可行。
双方的争论在推理上并不复杂,而竟然耗费如此多的篇幅与精力,主要是因为双方的文体论叙夹杂,互抓语病攻击而大耗段落所致。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孙、梁两派之间的争辩,不论在路线上或观念上,在其他国家也发生过(详见Lavoie,1985),所以这不是一场具有独特性的争辩,只是20世纪“资本主义vs畅社会主义”大论战的一环而已。较特殊的是,中国在20世纪初就有过这场论战,但因时间较短,影响范围较小,而且在思辨方面的深度较低,所以较少被放在世界性的架构下来理解。
双方所持的论点亦非创见,大体而言,《民报》所根据的是日本论述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方面的著作,这些论题在当时是风行的显学。《民报》在文章内直接引用的日本学者,有河上肇、安部矶雄、幸德秋水等多位(12:100),他们当然也根据了马克思、恩格斯、亨利·乔治,以及英国费边社(The Fabian Society)等人士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