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
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和力量得以不断扩张,掀起了一股企业合并的浪潮,一些大企业逐步占据了本行业的统治地位。同时,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重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形成。人们开始担忧少数龙头企业会如何使用他们的权力和影响力,并开始思考如何约束和规范他们的这种影响力。在这些思考中,逐步萌发了企业社会责任思想。
企业社会责任(CSR)是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直译,但具体指的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CSR这一概念最早是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对美国企业进行考察时提出来的。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因素。1931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伯利(Adolf Abeles)指出管理者是公司股东的受托人,在公司的经营与决策中,管理者应将股东的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位教授多德(E.M.Dodd)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并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因为它能服务于社会,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有服务社会的功能。论战在经过了20多年之后,伯利(Berle)接受了多德(Dodd)的意见?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赚取利润。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奇·卡罗尔(Archie B.Carroll)于1991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自愿责任,卡罗尔认为自愿责任只有在经济、法律及道德责任全部实现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
很多企业也提出了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索尼的社会责任观是通过技术创新和缱绻的业务活动谋求企业价值的提高。沃达丰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从事富有成果和价值的商业活动,同时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以良好的环境。IBM的社会责任观是企业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致力于获取社会信赖,成为社会期待的企业。联想(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是“坚持诚信经营,持续学习,勇于创新,积极承担对价值链伙伴、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回报股东长远利益,给员工提供没有天花板的舞台,成就客户,尊重合作伙伴,保护环境,回馈社会。做优秀的全球企业公民,让世界因为联想更加美好!”可口可乐从经济贡献、公益贡献、环保贡献和员工福利4个方面诠释“企业公民”的责任,并以此作为衡量公司成为中国社会良好企业公民的标准。沃尔玛(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计划重点体现在环境可持续发展、回馈社区、关爱儿童、支持教育及救助灾区五个方面。
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公害事件的发生,各国纷纷开展了一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社会运动,如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运动、劳工运动等。各种组织机构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定义。欧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入其商业运作以及企业与其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关系中。世界银行指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方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全球契约”计划标志着联合国正式介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全球契约”的十项原则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含了人权、劳工、环境和******四个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在积极推进社会责任标准ISO26000的制定工作,它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组织社会责任,是组织对运营的社会和环境影响采取负责任的行为。即行为要符合社会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道德行为为基础,遵守法律和政府间的契约,并全面融入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不仅应对股东负责,还应该向其他对企业做出贡献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负责。在层次上,这些责任包括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其他方面酌情而定的要求”。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表述各不相同,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企业、组织机构对它赋予了不同的含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不断地被充实和完善。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狭义的概念,指经济和法律责任之外的道德和慈善责任。另一类是广义的概念,将经济和法律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把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层次。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
(一)企业公民
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是企业和公民的有机结合体,即商业利益主体与社会责任主体的结合体。所谓公民,指的是一个有所属的、身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他和身份不明、行踪不定,对所在社区、环境没有责任和义务的过客是相对立的。企业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享有的财产权利、生产经营权利、法律保护权利等。1953年,霍华德·鲍恩(H.Bowen)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第一次正式将企业和社会联结起来,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企业公民的提法,强调企业应自觉地把自己归属于社区、社会和人类的共同体,主动承担与其本身享有的权利和获取的利益相对应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和道德责任等。
企业公民过去强调的是道德概念,而非商业能力,但在由互联网催生的透明化时代里,企业已经进入一个“他律”时代,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信息网络使所有企业和个人的生存环境越来越趋向于透明化,一旦出现损害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各种渠道的监督者将会引导社会舆论,来自整个社会的压力有可能导致企业的业绩和利润下滑,甚至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道德风险就有可能转变为经营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成为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并不等于增加成本支出,而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改善财务表现的一种途径。能够获得消费者和资本市场的信任,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降低企业的长期风险。企业公民的提法逐步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向了商业能力,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已不再是对社会诉求简单的顺应,而是应该主动将社会诉求纳入企业的经营战略中。让谋求自身利益、创造商业价值与回馈环境、创造公共价值的行为同时发生。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这是所谓的“股东至上”理论。20世纪中叶以来,知识经济引领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对公司治理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直接促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使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挑战。1984年,弗里曼(Freeman)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他指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该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管理活动。后来的学者在综合了各方观点后,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或者改变企业的目标,或者受到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使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更加全面。
利益相关者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约,在对股东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考虑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确保实现公司价值长期的最大化。对企业而言,善待员工、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或服务、稳定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培育良好的社会声誉等能给企业带来长期的良性发展,而企业又只有在确保经济效益、健康运营的情况下才能兑现这些利益。因此只有企业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才能使企业进入良性循环,得以长足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修正了股东至上的提法;相对明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界定责任的范围;为研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其经济绩效的关系提供一种途径。提供衡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状况的可操作方法。但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如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着利益竞争,员工的工资提高了,股东的利益必然要下降,若保证了员工和股东的利益,那成本就要提高,则消费者利益会受到损害,因此要同等地承担对所有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是不现实的。而如何界定及分配各利益相关方的权重,目前尚无定论。
(三)企业社会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组成的一个有效率的“契约联合体”。这里的契约既包括了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管理者、雇员之间的契约,也包括了与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客户、银行、政府、社区等与企业之间的契约。
按照公平互利原则执行契约:社会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条件,企业也应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是由一系列的契约所规定的,其本质则是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组复杂契约。其中有的契约以明确的书面条款约定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法律作为强制实施基础,如经济责任契约、法律责任契约。而有的契约如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它的存在降低了其他契约的缔约成本,如有的企业因重视环境保护而获得政府的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从而直接提升企业经济绩效,但它的履行缺乏第三方强制性力量的保障,会随缔约方的自身条件和外部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成为补充契约,它的履行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和缔约方的信用。
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征决定了企业的社会契约具有不同的特征,20世纪初期,少数大企业占据统治地位的时候,企业的社会契约责任局限于经济契约方面,如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逐步的,开始要求企业从整个社会出发考虑自身运营对社会的影响。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由原来的对股东负责转变为对所有利益相关方负责。现阶段,中国企业确立的八大社会责任包括产品安全、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文化建设、扶贫慈善、员工、科技发展。
(四)儒家文化中的责任思想
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主流派的经典思想———重义轻利说,孕育着深厚的社会责任思想。俗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说的正是孔子的思想“见利思义”,要求人们合法、合理地赚取利润,这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道德约束。同时,孔子还从利人与利己的关系出发,提出“以义生利”的思想,认为自己要想做成事情,也应该考虑让别人做成事情,这和现代企业经营中的双赢理念有相同之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既要考虑股东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双赢,才能够获得良好的长期的发展。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一般认为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对政府、居民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应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弱势群体、关心儿童、支持公益事业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者卡罗尔(Archie B.Carroll)认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
法律责任:这是底线,企业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才能够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得以正常存在。法律责任具体包括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产品和服务符合满足最低法定要求、提供平等雇用员工的机会、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等。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很多问题都已经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例如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后,在禁用童工、公平雇佣、安全与健康、员工发展等各方面进行了法律约束,为员工的利益和基本人权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也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伞,很多企业利用“竞业限制”、“培训限制”等条款防止员工流动中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