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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损害赔偿(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此可知,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等。

二是商品的技术状况。

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所以了解商品的用途、性能,以及使用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对于那些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尤其如此。

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进行交易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该对其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另外,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

此外,消费者知情权还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

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产品或服务时,有义务同时提供真实的情况。

律师在线:消费者享有的求偿权是什么?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损害则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因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而造成的损害,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才不承担责任。72.欺诈消费者行为包括哪些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这是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一项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律师在线:出现哪些情形,经营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73.消费损害赔偿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赔偿。消费者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等赔偿的原则[1∶1]。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原则[1∶2]。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双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三、承诺赔偿的原则[1∶X>1]。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面对市场上伪劣假冒商品屡禁不止,消费者选购商品及消费后一定要索要消费证据。消费证据包括四个方面: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发票——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发票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首要条件。发票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

保修卡——方便消费者维修产品的凭证。非易损坏商品都应附有此卡,一旦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要到厂家指定的联保单位去维修,维修单位要在保修卡上准确记录修理时间、维修项目、修理人员姓名。

合格证——证明某种商品质量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并经过检验达标的凭证。它是衡量商品质量的重要凭证,凡非易损坏的商品都应随产品附有此证。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主动查找并注意保存。

使用说明书——详细阐明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材料,像电器类、机械类、电脑类商品都应附带。

律师在线:消费者容易忽视的权利有哪些?由于消费者对于消费赔偿不是很了解,使得一些本应该享有的权利被不自觉地放弃了,以下就是消费者容易忽视的权利。

一、免费赠品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

二、延时服务可索赔。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三、耽误使用可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消费者也可以据此进行索赔。7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有具体规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而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律师在线: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75.经营者对“三包”商品有怎样的义务和责任

“三包”是指对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对部分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是我国实行质量责任的一种形式。对商品实行“三包”的范围,有些是国家规定的,有些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约定的。

目前,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主要是家用电器类,1986年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1991年商业部发布了《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这些规章中都对家用电器实行“三包”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品种有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家用空调、微波炉、摄像机等。

以上是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的范围,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由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约定实行“三包”的商品范围更为广泛。

此外,对于“三包”的顺序也有明确规定:先修理,后更换或者退货。即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得拒绝经营者先对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请求,经过两次修理后该商品仍然达不到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本条中同时规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如电冰箱、洗衣机、家用空调等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律师在线:哪些商品可以降价销售?在日常购物中,我们经常遇到商家打出降价销售的招牌,是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呢?当然不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商品才可降价出售。76.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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