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香港中资企业
追溯香港中资企业的渊源,距今已有137年的历史。从1872年清政府在香港设立招商局(香港中资企业的前身)开始,到21世纪的今天,香港中资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香港中资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一贯支持香港中资企业的发展,在不同的经济建设时期均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方针来支持和规范香港中资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香港与内地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内地稳定的政治形势和快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使内地的企业迅速发展,并开始走向香港和通过香港走向国际市场,带动了香港中资企业的高速发展。据统计,到2004年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香港中资企业已达2 000多家,总资产规模约为22 000亿港元[10];行业涉及金融、房地产、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航运、旅游、信息技术及零售业等。香港中资企业遍及香港经济各个领域,与香港的华资、外资企业三足鼎立,成为香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香港中资企业积极引进资金到内地投资,促进了内地的经济建设。香港中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对外投资政策的限制,经国家批准在香港投资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部委办及地方政府,只有少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在香港的投资企业是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批准的程序而设立的。内地国有资本在香港投资的企业,从规模、数量及市场份额等方面来看,占了香港中资企业的绝对多数。因此,目前学术界与媒体所称的香港中资企业通常是指新中国成立后内地国有资本在香港设立的企业,是广义意义上的香港中资企业。按企业的注册地来区分,广义上的香港中资企业主要由两类企业组成,一类为国有资本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经营的企业;另一类为内地注册的国有企业但有些资本在香港经营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在香港的上市公司,称为H股。
本书所研究的主要是指狭义意义上的香港中资企业。所谓香港中资企业,是指来自中国内地的投资主体,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和经营,并接受香港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组织。这些企业包括内地国有资本在香港设立的独资企业、内地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从法律性质来区分,这些企业包括非上市的普通有限公司、联营公司和上市公司。本书主要以香港中资上市公司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1.2.2 内部治理机制
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使得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所有者与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之间形成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是有着不同利益取向的经济主体。代理人经常会背离委托人的利益诉求去追求控制权的私下收益。对委托人来说,如何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起到能够促使代理人在公司经营中追求的目标利益与委托人的基本吻合的作用,就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
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就其直接目标来说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司利润最大化→股东资产价值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早期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是从公司利润最大化出发,研究“三会”之间的制衡机制,以及它们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近几年由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公司治理理论主要从股东资产价值最大化以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出发,偏好用实证化的方法,试图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机制寻找出影响公司绩效的关键因素[11]。
公司治理机制就其具体内容来说,包括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类。
外部治理机制是指公司的出资者(股东和债权人)通过市场体系对经理层进行控制,以确保出资者收益的治理方式。外部治理借助的市场至少包括产品/要素市场、经理市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等市场。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是通过市场的外部制约而对经理层发生作用的。
内部治理机制是指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收益,就控制权在由出资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组成的内部结构之间的分配所达成的制度安排。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直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等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发生作用的。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12]。本书研究的正是这个意义层面上的内部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