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
《教学任务书》
《听课表》
《教研活动情况记录表》
《教材发放清单》
《教学巡查情况》
《教案检查情况》
《教学评估表(领导、评估小组用)》
《教学评估表(学生用)》
《学生成绩记录》
《学生考勤记录》
《课程表》
《考试质量分析表》
《教学日志》
《补考学生名单及补考成绩登记表》
《考场情况记录表》
《教师成果登记表》
《学生考勤评比表》
《调课通知单》
《调课申请单》
《学生成绩汇总登记表》
《教学日历》
《学生成绩表》
《实验登记表》
学生学籍管理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确保学生入学注册、考试发证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从新生入学注册至培养过程中的考试考核及毕业发证的全过程。
三、职责
1.教导处负责新生入校前对其档案进行审查,以确保新生的质量能满足录取要求,并负责新生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报批与录取。
2.学生办负责新生在本校报到登记管理,负责分班收集学生基本信息并登记造册。
3.教导处教务科负责新生在本校注册、成绩考核及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毕(结)业证书的发放。
4.教导处学生办组织总务处医务室对新生入校时的体验和其在校期间的阶段性体检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教导处学生办在新生入学前严格收集并审查其档案,负责办理新生的报批与录取工作。
(二)教导处学生办组织总务处医务室对新生入校时的体检工作(含阶段性体检)。
(三)教导处教务科负责新生入校后的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生办负责学生档案的建立。
1.教务科按规定编制新生学号。
2.教务科按要求编制新生注册表。
3.教务科按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4.教务科组织各年级新生按要求填写《学生学籍成绩表》。
5.学生办负责收集《新生注册表》、《体检表》、操行考核奖惩结果等档案资料,实行“一生一袋”。
6.教务科按规定办理学生休、复、转、退学手续。
(四)教导处教务科负责组织新生入学的摸底考试,并提供考试成绩的分析资料。
(五)教导处教务科负责学生成绩考核工作。
1.校内考试,按照《学生学习成绩考试管理细则》的规定,统一组织。
2.教务科负责提供统考课成绩的分析资料,按规定由学校给予师生奖励。
3.教务科安排不合格学生的补课事宜。
(六)教导处负责毕(结)业证书的办理与发放工作
1.毕业班班主任编制《毕业生名册表》交教务科审核后送政教科审查、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2.学生办审查《毕业生名册表》。
3.校财务科根据《毕业生名册表》核查其缴费情况。
4.教导处根据校长批准后的《毕业生名册表》发放毕(结)业证书。
五、支持性文件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思想品德考评细则》
《学生学习成绩考试管理细则》
六、相关记录
《新生录取登记表》
《新生注册表》
《休、复、转、退学申请表》
《毕业生名册表》
《学生学籍注册表》
《学生学籍表》
学生财产管理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方便学生和保护学生物品安全,学校对学生的物品提供无偿保管服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校在校住宿学生的物品保管。
三、职责
1.宿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习期间宿舍的衣物、行李等物品的保管工作。
2.负责寒暑假期间学生物品的保管。
四、工作程序
(一)学生放假期间物品的保管
1.学校在放寒暑假前,由校保卫科选择一间安全、可靠、可防盗、防尘、防水、防火的房间,对学生的物品集中保管。
2.对贵重的物品(如计算机等)应由专人保管。
3.保管人员收到物品后应有序地排列整齐,并在《物品保管登记表》上进行登记、核对。
4.学生在送交物品时,须填写《物品保管、领取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在被保管物品上,一份交学生本人,开学后凭单核对领取物品。
(二)学生学习期间物品的保管
1.宿舍管理员工作应认真、负责,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和处理。
2.保卫人员应加强夜间巡逻,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3.班主任应积极会同学生推选、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干部人选,随时对学生进行安全、保护意识教育,并指导学生对物品保管事项。
五、支持性文件
《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六、相关记录
《物品保管、领取单》
《物品保管登记表》
学生毕业和结业管理控制程序
一、目的
确保学生符合教学目标的要求,为社会提供合格人才。
二、适用范围
教导处、各毕业班相关负责人和班主任对毕业(结业)和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学生毕业和结业管理控制。
三、职责
1.教导处教务科负责审核修业期满的学生的各门课程的成绩。
2.教导处教务科负责对修业期满学生的考核提供统计资料。
3.教导处政教科负责对修业期满学生的操行总评和奖惩情况作出评定,并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技能等级和操行评定的综合情况提出其毕业或结业的以及升入高一级学校处理意见。
4.主管副校长负责对教导处政教科提交的学生综合情况,确定其是否毕业或结业以及升入高一级学校。
四、工作程序
(一)毕业
1.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教务科提交其统计资料给学生办。
2.学生在校修业期满,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政教科进行资料统计。
3.学生毕业前,有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4.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二)结业
1.学生毕业时,虽经补考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2.学生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3.学生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毕业前仍未撤销处分者,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毕业证书》的颁发
《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制后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检审并签章。
五、支持性文件
《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控制程序》
六、相关记录
《毕业生花名册》
《毕业生登记表》
教学质量评价控制程序
一、目的
通过对教学过程中的检查,评价、验证所提供的教学质量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校向学生提供的各项教学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三、职责
1.教导处负责安排和组织对各教学部门或岗位的日检、周检、月检和考核工作。
2.主管校长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对各教学部门或教学岗位进行抽检和评价。
四、工作程序
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价分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1.教学质量的内部评价
(1)各教师每周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自查,并做记录。各系负责人每周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项要制定纠正措施,并负责跟踪和验证,如需向上级请示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副校长汇报,并做好记录。
(2)教学质量的月检
教导处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主管副校长。
(3)教学质量的期中、期末检查
主管副校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教学质量进行期中、期末检查,并做记录。
(4)教学质量的抽检
学校的主要领导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
2.教学质量的外部评价
(1)通过对学生发放和收集《满意度调查表》和召开“师生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师生对教学质量的改进。
(2)对学校的教学质量社会评价,以参加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考评活动为主,并以获得的相应的奖牌、证书的形式确认。
五、支持性文件
《内部沟通程序》
《教师手册》
六、相关记录
《教学工作检查表》
《教学工作教师自查表》
《教学工作检查情况汇总表》
学生不合格项控制程序
一、目的
对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出现不合格项进行控制,以促进其全面健康地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和在校时各个阶段出现不合格项时的处理办法。
三、职责
1.教导处负责学生招生录取工作时对新生的不合格项和学生的操行品德方面的不合格项进行控制。
2.教导处负责对学生的成绩和体育成绩的不合格项进行控制。
3.校医务室负责对学生身体方面的不合格项进行控制。
4.主管副校长负责对不合格学生进行处理。
四、程序
(一)不合格学生的认定、标识(登记补考学生名单表)
1.教导处和各年级根据学生在学期、学年、毕业以及教学阶段考试、考核结果作出不合格项评定,并按规定做好标识。
2.教导处根据学生在学期、学年、毕业以及平时的表现,如不满足思想品德要求应作出不合格项的评定,并按规定做好标识。
(二)学生不合格项的处理
1.学生学业不合格项的处理有以下五种情况:
(1)安排重修或补考以达到规定要求。
(2)跟班试读,参加下阶段的补考。
(3)毕业前的补考。
(4)留级或结业。
(5)新生不合格按《学生入学和报到注册控制程序》执行。
2.学生操行不合格项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1)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重点帮助教育。
(三)主管校长负责对不合格项的审批。
(四)教导处对上述学生不合格项的处理情况,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支持性文件
《学生手册》
六、相关记录
《学生违纪报告单》
附件学校相关法律法规
1.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1997年12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各级校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中小学校长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工作和校长后备人选的选拔、培训工作,要将参加培训情况作为任用校长的重要条件和考核校长的重要内容。为坚持和完善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担任国家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长(农村完小正、副校长以上,下同)职务的,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获“岗位培训合格书”。因工作需要,培训前进入岗位的,只能任代理校长,待获得“岗位培训合格书”后再正式任命或聘任校长职务。
二、已经获得教育管理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可免修与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内容相同的课程。
三、对已获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校长,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相对稳定。更换学校并仍担任中小学校长职务的,其“岗位培训合格书”继续有效。
四、已经获得“岗位培训合格书”的校长,在颁证后的每五年中应继续参加国家规定时数的培训,获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校长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五、培训机构开展校长培训工作应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并参照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要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六、加强对证书的管理工作
(一)“岗位培训合格书”和继续培训合格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按照“分级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并委托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
(二)对乱发证书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已发培训合格证,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培训合格证: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2.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合格证的。
(四)建立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备案制度。县、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情况和颁证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报国家教委。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教委关于印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凡未完成校长岗位培训任务的地区,不得授予表彰和奖励。凡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校长,不得授予优秀校长、优秀教师等称号。所在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