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戮仆》是《非〈国语〉》中的一篇。在《戮仆》中,柳宗元通过对魏绛不杀犯罪的公子扬干而杀无辜仆从一事的评论,充分表现了他“法不阿贵”的明法尚贤思想。
【原文】
晋悼公四年[1],会诸侯于鸡丘[2],魏绛为中军司马[3]。公子扬干乱行于曲梁[4],魏绛斩其仆。
非曰:仆,禀命者也[5]。乱行之罪在公子。公子贵[6],不能讨[7],而禀命者死,非能刑也[8]。使后世多为是以害无罪,问之,则曰魏绛故事[9],不亦甚乎?然则绛宜奈何[10]?止公子以请君之命[11]。
【注释】
[1]晋悼公四年:即公元前569年。[2]会诸侯于鸡丘:在鸡丘召集诸侯国举行盟会。公元前569年,晋悼公在鸡丘主持盟会,参加的有宋、鲁、卫、郑等诸侯国。鸡丘,地名,在今河北省鸡泽县西南。[3]魏绛:即魏庄子,春秋时晋国大夫。中军司马:中军的长官。中军:春秋时晋国军队分为中、上、下三军,其中以中军的地位较高。[4]扬干:晋悼公的弟弟。乱行:冲乱军队的行列。曲梁:地名,在今河北省南部。[5]禀命者:禀承命令的人。[6]贵:指地位高。[7]讨:指治罪。[8]非能刑也:不是正确地执行刑法。[9]魏绛故事:魏绛过去也这样做过。故事,旧事、旧例。[10]然则绛宜奈何:那么魏绛应该怎样办呢?宜,应该。[11]止公子以请君之命:扣留公子,请示国君进行处理。止,扣留。
【译文】
(《国语》记载)晋悼公四年,在鸡丘召集诸侯国举行盟会。当时,魏绛担任中军司马。晋悼公的弟弟、公子扬干的战车在曲梁冲乱了军队的行列,魏绛就把驾车的仆人杀了。
柳宗元非议说:驾车的仆人,不过是禀承命令的人。冲乱军队行列的罪责在公子扬干。公子地位高,魏降不能治他的罪,而把禀承他命令的仆人杀了。这样做,算不得是正确地执行军法。使后来的人都跟着这样做,杀了无罪的人,一问他,就回答说魏绛过去就是这样干的。这影响不是很严重吗?那么魏绛应该怎么做才对呢?扣留公子扬干,请示国君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