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相关概述
2.1.1 企业增值税的相关概述及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概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包括:
(1)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分类的标准: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企业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新开业的企业(非商贸企业)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商贸企业除外)。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②个人(除个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企业聘用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就事业单位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包括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科研机构、测绘部门等生产的图书、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商品以及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事业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事业单位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进口货物。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进口各种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比如某商贸企业向某单位负责送货上门,运输费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该商贸企业除了销售货物以外,还向用户提供了运输劳务,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既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提供。这项业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事业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里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具体来讲,指企业兼有货物销售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而且这两类经营项目通常是分开进行的,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事业单位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税目和税率
1.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的法定税率。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4.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5.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4%的税率征收。
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9.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1.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13.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B商贸企业从A工厂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200元(不含税),则B商贸公司应该支付给A工厂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元及增值税200×17%=34),此时A实得200元,另34元缴给了税务局。
B商贸公司经过加工后将货物以3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商贸公司351元(含税)(货物价值300元加上增值税300×17%=51元)。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17%=51(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A企业已交)=17(元)(B商贸公司在将货物卖给C企业后应缴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方法: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其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400元(已折算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其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400×17%=68(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8-51(B商贸公司已交)=17(元)(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缴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退税率=400×17%=68(元)
此时C企业的成本、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缴增值税=351+17=368(元)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400+68=468(元)
利润=收入-成本=468-368=100(元)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退税率=400×15%=60(元)
此时C企业的成本、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缴增值税=351+17=368(元)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400+60=460(元)
利润=收入-成本=460-368=92(元),比上面少了8元的利润。这8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400×(17%-15%)=8(元)
假设C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的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400元(已折算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步骤那样先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400×17%=68(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8-51(B商贸公司已交)=17(元)(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缴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企业不用缴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68元(前面环节所缴的增值税),而不是51元,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缴不退”原则,这17元不予抵扣。最后51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此时C企业的成本、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351元(此时没有缴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400+51=451(元)
利润=收入-成本=451-351=100(元)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优惠是国家给予部分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比一般纳税人企业要简单一些。根据新规定,可以先缴纳税费,再申报(可网上申报,或到税务大厅申报),最后进行抄税。
纳税申报流程:
纳税人应在每月1日到10日内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需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及说明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增值税申请抵扣凭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国税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1.2 商贸企业增值税的概述及申报指南
一、商贸企业增值税概述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从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商贸企业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增值税收入呈负增长趋势。
二、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业务概述。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新设立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3.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②审核、录入资料。
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③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④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税务登记信息。
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调阅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地的,调阅租赁协议复印件。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审核上述资料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②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③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
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根据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