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商贸企业税收的征管
1.5.1 税收政策的变化
2004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基础上做了一系列的重要规定,在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定义上、在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出口贸易的增值税管理上出现了很多利于操作、鼓励小型商贸企业发展的有利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2.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3.《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5.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6.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8.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10.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11.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1.5.2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商贸企业不仅发挥着引导消费、实现消费的重要作用,而且发挥着指导生产、促进生产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整个经济发展中的先导性产业。一个国家的繁荣,一个城市的繁荣,首先表现在市场和流通的活跃上。加快商贸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十分必要。随着国家商贸业的快速发展,在税收管理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如对纳税人忽视企业账证方面真实性要求;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管理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只是以账论账,对企业的账外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管,检查手段落后,税务人员少、工作量大日常监管不能深入进行等。如何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管理,引导商贸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贸企业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商品流通方式变化造成税收减少。
市场竞争激烈,商品流通方式变化造成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参加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贸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如服装、酒类产品、乳汁品等代理商,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网上购物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货物流通不再全部依赖商贸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贸环节购销差额减少。特别是近几年,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商贸企业的竞争,促使商贸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贸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小企业和个体业户经营困难;部分工业加工企业利用其销售渠道的优势,也开展一些原料、半成品等购销业务,挤占了市场份额。
2.税制不合理造成增值税管理困难。
增值税税制不完善,建筑、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造成增值税税收链条中断,存在偷税隐患。以建筑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于自行开具和运输发票非增值税行业发票的介入,使得增值税链条管理难度加大;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返还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等,影响了商贸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贸企业销售额、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贸转移增值税最为明显。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贸企业在经营初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贸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以进项调节税收,造成无税可收。
3.商贸流通行业偷税行为隐蔽,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入账或通过发票作为进项税,减少了流通环节税收,较为明显的是汽车、食品、酒类代理等行业,在流通过程中实行平价或低价销售,然后由厂家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返利。
(2)由于现在银行间竞争激烈,为招揽业务对业户多头开户、大额现金收支现象缺少监控,特别是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有抵触情绪,致使纳税人很多业务往来利用银行卡结算,而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贸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贸企业(包括各大超市),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账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4.商贸企业税收征管存在漏洞。
(1)商贸流通行业日常监控难度大、力度小。一是账证健全是监控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账证不全,一笔账处理,作假账或作两套账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贸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贸企业税负、毛利等指标推断其他商贸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再加上不能参照工业企业运用电量、原材料、工人工资、投入产出比等指标进行监控,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三是由于基层管理员人员少,商贸企业又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销售场所与仓储地点往往不在一处,进货渠道往往以上一级批发或直接到厂家或农民手中进货收购为主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由于税务稽查部门人员少、检查面低偷逃税企业被查处概率低,偷税成本小,而对检查出的偷漏税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予以重罚,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以及不完全的银行往来信息(取证难度相当大),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如个别超市、企业只申报开具发票部分,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贸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账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单一,人为化严重。对商贸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账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
(3)发票全面开具尚未真正开展。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贸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贸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不开发票,或以自制单据或购物小票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头小尾”,纳税人往往利用此手段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增值税流失。
(4)为税收服务的技术环节有待提高。多年来一直酝酿的税控加油机、收款机因为技术原因或运用不理想或未全面推行,使日常监控缺乏硬件支持。
1.5.3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造成商贸企业税负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上的,有征管上的,也有人为的,我们只有对症下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改变目前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状况。
1.加强金融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发挥银行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税收征管法》已对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等作出了规定,建议修改《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用统一的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银行账号,便于在税收征管中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配合。同时,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对现金管理进行立法,发挥银行结算手段,逐步减少现金供应量,在交易中广泛采用银行转账和信用卡支付,从而减少现金流通,使资金流通情况置于银行机构的监控之下。在此基础上,应加快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联网,使银行、税务部门共享资金结算信息,以达到控制资金流通、促进纳税人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目的,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税务稽查的有效性。
2.建立全国联网的返利返货协查机制,对于商贸企业的“返利销售”行为加强监控。对于商贸企业收到的各种返利应按政策规定依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考虑到企业自己不会主动暴露其所收到的返还资金或实物,税务机关应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返利、返货协查机制,并在检查时有所侧重,尤其要重视商贸企业和与其有业务关系的生产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户,发现疑点,一查到底,使这种行为达不到它预期的目的。
3.建议对可抵扣的税款按进销项配比原则计算扣税,以确保税款均衡入库。具体可考虑两种方法,一种是对商贸企业采用“本期销售扣税法”,即对本期实现销售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这样可以杜绝企业通过突击进货,加大库存,增加进项税额,达到不纳增值税这种现象的发生,促使企业保持合理的库存,加速存货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法规定企业本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核算统一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票、账兼管的办法,即以票(专用发票)管进项税金额度,以账管实际抵扣进项税金和销售收入,二者进行有机地结合。
4.全面推行税控装置,以票控税,加强对商贸企业销售额的控管。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经验来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长期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税行为。因此,应严格要求商贸企业纳税人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特别是对于超市、量畈店、加油站等零售量大且不易盘库的商贸企业,税控装置更是解决其偷逃税款的最佳途径。为此,必须克服技术原因和其他方面因素的阻力,应及时推行使用电子税控装置和卷筒式发票。
5.规范基础管理。突出抓好户籍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等重要环节,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过程中,落实专人实地详细调查企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等基础资料、保证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对企业提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购领等申请时,严格审批程序,全面了解和核实企业的经营收入、财务管理能力、财务人员资质等方面情况,并将各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责任到人,做到相互监督,规范管理。同时,加强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促使企业及时准确地进行申报纳税。在抓好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企业税收监控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税源变化分析、税收预测、责任区巡查、经营情况调查等方面,及时了解企业资金流、物流等综合情况,加强企业经营的全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