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什么是纳税会计
1.3.1 纳税会计基本概述
一、纳税会计的概念
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及其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参与纳税人的预测、决策,达到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税负的一个会计学分支。
二、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1.会计目标不同。
2.核算依据不同。
3.提供的信息不同。
4.会计原则的运用不同。
三、纳税会计的特点
1.法律性。
2.专业性。
3.融合性。
4.两重性。
1.3.2 纳税会计的目标和职能
一、纳税会计的目标
1.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纳税筹划。
二、纳税会计的职能
纳税会计的职能是社会经济单位赋予纳税会计具体工作任务的理论依据。纳税会计的基本实质就是它作为会计属性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包括涉税经济业务确认、计量、核算、反映和预测、决策等功能。
1.纳税活动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这是指依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对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适用税种及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会计确认,并准确地计量应纳税的宽度。
2.涉税业务的经济核算。
纳税会计根据实际归依对象,准确核算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再依照国家的税收法令、条例规定的税率和公式,结合会计核算原则、方法和程序,全面核算应纳税额、应补交税额或应申请退税税额、退还税额;如果出现欠缴税款,还需要计算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滞纳金”。
3.纳税情况的反映或报告。
纳税会计以货币符号真实、系统地将核算结果反映于凭证、账簿和报表上,最终以会计报告方式向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主管税务机关传递企业纳税情况的信息。纳税会计反映的信息,既是企业制定和改善经营管理决策的科学依据,又是税务机关分析进一步拓展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参考。
1.3.3 纳税会计的核算前提与原则
一、纳税会计的基本前提
1.纳税主体。
2.持续经营。
3.货币时间价值。
4.纳税年度。
二、纳税会计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
2.配比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原则。
4.统一性和确定性原则。
5.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6.税收筹划原则。
1.3.4 相关纳税会计方法
纳税会计方法即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我国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计价方式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过高,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考虑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作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使企业的利润忽高忽低,而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作出最终决定。
2.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3.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折旧方法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