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不征收消费税,只对最终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视同销售,按照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或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1)实行从价计征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征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某化妆品销售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做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10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000×(1+5%)÷(1-30%)
=15000(元)
(2)应纳税额=15000×30%
=4500(元)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方(提供材料)
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
1.收回后用于销售:
不再征收消费税;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收回后用于生产:
(1)生产应税消费品,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按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2)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1)从价计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复合征税的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缴纳加工环节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加工费×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某鞭炮销售企业2010年9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8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4.5万元,鞭炮企业当地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已知鞭炮的适用税率为15%。
(1)组成计税价格=(38+4.5)÷(1-15%)=50(万元)
(2)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0×15%=7.5(万元)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复合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某商贸公司7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8万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请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120(万元)
(2)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20×10%=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