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消费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反映消费税的应缴、已缴及欠缴、多缴的情况,按规定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贸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本明细科目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借方发生额反映商贸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的消费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商贸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通常商贸企业正常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销售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商贸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①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②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应税消费品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①发生销货退回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②收到退回的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三、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1)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一起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即按包装物与产品的销售额合计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即按单独计价包装物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3)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①出租包装物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②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时(含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计算押金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将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的净额(扣除增值税后)自“其他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①另外加收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②逾期没收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③将其他应付款净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等: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自购自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1)对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在销售实现取得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
贷:商品销售收入
(2)按规定应缴的金银首饰的消费税: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零售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的消费税。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商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除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外。在会计处理上,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自购自用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商贸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6.进出口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对于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均不计算消费税。相应地,也不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