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志》①:“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②,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以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③,欲为惩劝。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也④。”今之牙契投税⑤,正出于此。田宅所系者大,奉行惟谨。至于奴婢、马牛,虽著于令甲⑥,民不复问。然官所取过多,并郡邑导行之费⑦,盖百分用其十五六,又皆买者独输,故为数多者率隐减价直,赊立岁月,坐是招激讦诉⑧。顷尝因奏对,上章乞蠲其半,使民不作伪以息争,则自言者必多,亦以与为取之义。既下有司,而户部引条制沮其说。(《续笔》卷一)【注释】
①《隋书》:纪传体隋朝史。唐魏徵、颜师古、孔颖达等人编撰纪传,于志宁等人编撰志。此引见《食货志》。
②文券:文书契约。
③均输:赋税。
④侵削:掠夺剥削。
⑤牙契:由牙人经手主持的契约。牙人,即买卖双方的中介人。
⑥令甲:法令。
⑦导行费:地方进贡朝廷,需先送物品给内署,方能引进大内,谓之导行费。
⑧讦(jié)诉:揭发和诉讼。
【点评】
这一则讲到我国古代交纳赋税的情况。据《隋书·食货志》载,自东晋以来,凡买卖各种动产不动产(奴婢、马牛、田宅等),有文书契约的,一般成交一万钱,要向官府纳税四百,即4%,由卖家交三百,买家交一百;没有文书契约的,要依据货物之优劣,作为零散交易,也得征收4%的税。宋、齐、梁、陈四朝都如此,习以为常了。因当时商业已较发达,人人争相经商贩卖,不事农耕,所以才要依据买卖的多少,统一摊派赋税,为的是有所责惩和规劝,也是调节限制的意思,实际上还是对官府剥夺百姓有利。到了宋代,从卖方、买方都得交纳一定比例的赋税,又发展到交纳牙契税,即与买卖双方获利有关的中介人亦得交税,连同地方官收取的导行费(有点像今天的回扣),大概要占到15%或16%,不知洪迈怎样算出的这个数,可见赋税不低。因此,买卖大、交易数目多的,总要隐瞒数额或降低价位,为的是少交纳税额。可见限制反限制、征税漏税的矛盾与斗争,早在古代就有了。洪迈把这些都看在眼里,有次趁上朝应对之机上表建议减免一半牙契税,为的是减少一些百姓的负担,可使弄虚作假、偷漏赋税少一些,官府也可真正多征到些税款。但洪迈的这个意见最终未被采纳。
由此可知,我国百姓交纳所得税是有历史传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