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末年①,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上使使者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馀级。于是作“沈命法”②,曰:“群盗起不发觉,觉而弗捕满品者③,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④。光武时⑤,群盗处处并起。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⑥,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⑦,及以畏愞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随笔》卷十一)【注释】
①汉武帝末年:前87年。
②沈命法:对藏匿亡命徒者处死的法规。沈命,藏匿逃亡者。事见《史记·酷吏列传》。
③“群盗”句:此句引误,《史记》作:“发觉而捕弗满品者。”
④以避文法:引误。《史记》作“以文辞避法”,即诈为虚文,谎称无盗贼。
⑤光武时:指刘秀称帝时,即25—57年。
⑥纠擿(zhì):揭发。
⑦牧守令长:指州牧、郡守、县令、县长诸级地方长官。
【点评】
汉代对付盗贼的办法有二:一个是严酷的“沈命法”,要求见一个杀一个,结果都说没见到,使盗贼愈来愈多;一个是比较宽大的抓捕法,以抓捕数目考核成绩,只治藏匿包庇者的罪,结果盗贼纷纷散伙,四处逃命。
《随笔》卷十六还有《治盗法不同》条,说的是唐代西川节度使崔安潜整治盗贼的办法,他是一到管辖地先出告示,号召告发,对告发并捕获的给赏钱,同伙告发捕获的,可免告发者罪过,与常人同样受赏。不久,就有人响应号召,被捕者因是被同伙所捕不服气,崔说:“你既然被他抢先捕了来,你就该死,他该受赏钱。”并立即兑现。于是盗贼无法容身,当夜便离境逃走,以后再也无人为盗。宋代李常治齐州时则用拔窝点的办法,使盗贼无处藏身而灭绝。
其实,不论汉代还是唐代,那些成帮结伙被叫做盗贼的人,实在说大多是当时社会不堪受压榨的造反民众,有的是由于官逼民反,揭竿而起;有的是由于贫富悬殊,不满而起。总之,所谓盗贼者,乃是封建统治重压之下的产物,大多带有反对强暴、劫富济贫的色彩。
还是唐太宗看得明白,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唐纪》里写到他与群臣议论怎样禁止盗贼的事,有人主张用严刑制止,唐太宗微笑着说:“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馀,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这是多么心明眼亮、有自我批评精神的圣明君主!能把社会问题看得如此透彻。事实是,自从皇帝说了这话之后,治理了几年,天下真的太平了,再也没人捡拾别人丢在路上的东西据为己有,大门可以不关,商人和旅客也敢于露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