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赔偿计划。包括三大类:(1)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该计划提供现金援助给因暴力罪行而受伤、残废或死亡的受害人及其遗属如受害人死亡,以及由于执法人员因公使用武器以致意外受伤、残废或死亡的受害人及其遗属如受害人死亡。提供现金援助,申请人无须受助人供款,也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2)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为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其遗属提供即时经济援助,受害人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亦不论交通意外是因何人的过失而引起,即受害人均可不计过失获得援助,但不包括补偿财物损失。(3)紧急援救,社会福利署在香港因火灾、台风、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向需要紧急救援的人士发放紧急救济,提供各种物资,包括膳食(或现金代替膳食)及其他救济物品。紧急救援基金会向由于灾难而受伤或导致残疾的受害人或其遗属发放伤亡补助,具有灾害救济的性质,如供应热饭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会根据情况发放救济金。
2.香港的NGO与社会救助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即NGO)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组织,指的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或公益事业服务的独立机构。非营利组织香港的NGO发展较早,它可以追溯到19世纪香港开埠初期。当时的NGO主要是华人社会的慈善团体、教会兴办的宗教团体以及国际志愿组织,如东华三院、保民局等,这些组织为早期香港的济贫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34◇。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香港NGO已成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一个规模庞大的“第三部门”,它们数量惊人,从业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作为应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解决方案,NGO广泛参与民权运动、贫困治理、环境保护、消费者运动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日益形成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
香港学者梁祖彬将香港的NGO分为三大类:(1)利益组织,这主要是指以服务自己会员为主并满足其需要、表达其利益的社团。(2)社会服务机构,主要为一些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3)政府赞助组织,这是政府赞助或支持的一些咨询性组织(梁祖彬,2003)。目前,由NGO提供的社会服务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服务对象涵盖老人、儿童及青少年、事业、在职低收入、残障人士、新移民、少数族裔和妇女等。根据香港社会福利联合会的资料,目前参与社会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约345个,共提供了90%的社会福利服务,每年接受服务人数超过200万人次;雇佣3.07万人,占全体社会福利工作人员85%,机构董事560人,义工20万人。2007—2008年度,预算资助非政府机构的资助额是68.24亿元,其中,家庭及儿童福利占10.1%、老人服务占34.8%、康复及医务社会服务占33.2%、社会福利支援占3.6%,青少年服务占16.0%,社会救济0.005%●35◇。
进入新世纪后,由于面临与日俱增的贫困问题压力,依靠政府单独力量难以满足贫困治理的需要,政府越来越强调政府、商界和非政府机构的“三方合作”。香港政府在1973年建立了普遍老年津贴和残疾津贴等制度,自此开始大规模地向慈善机构提供社会服务财政援助。在1973年发表的有关社会福利政策的文件中,政府提出与NGO建立伙伴关系,明确了在社会服务领域政府与NGO共同负责的模式。其中,经费来源方面以政府资助为主,NGO筹措为辅;具体服务方面以NGO提供为主,政府提供为辅,从而初步形成了“NGO卖服务,政府买服务”的合作模式。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香港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恶化,政府更加强调与NGO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应付危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在所倡导的三方合作理念中,政府负责政策制定、提供资金支持、实施服务监管;商界尽力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在职培训、举办慈善事业;非政府机构在政府的资金支持和服务监管下,提供更优质的社会服务,从而形成了一种“官民合作、官督民营”的社会服务运行模式(刘敏,2008),有政府客观主导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香港社会福利制度格局。三方紧密合作所构建的“社会伙伴关系”,通过鼓励社会参与、推动公私营机构合作,共同协助广大贫困群体,充分使用社会资本来一起改善贫困问题。
香港NGO的茁壮发展,也与香港特区政府对NGO的支持有着密切关系。长期以来,香港特区政府对民间组织一直奉行积极支持、不干预的方针,只要不违背法律,政府一般不对民间组织的活动有过多干预,但对提供社会服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则建立了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经费支持机制。2000年以后,社会福利署对民间社工机构资助政策采取了“整笔拨付”制度,即对于招标的社会服务项目的应标单位,不再就其具体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区别性对待,只是根据服务量核定资助金额。香港社会福利服务的经常性开支,2006—2007年度达343.9亿元,占政府公共开支总额的13.5%。受到社会福利署津贴资助的民间非营利机构175家,受津贴资助的服务单位数量2391家(张丽丽,2008)。
在经费上,NGO组织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资金来源已经从单一的自行筹款转变为多渠道筹集。主要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为主,非营利组织民间自行筹款、服务收费、慈善捐款等方式为辅助。香港的社会福利部门每年都对慈善和非营利机构做出资助预算,资助分为两类:经常性开支与非经常开支,后者从奖券基金里拨出。资料显示,来自政府财政资助的款项约占香港慈善或志愿机构经费的80%左右(曲宁,2008)。世纪60、70年代经济起飞以后,对于贫困现象治理的社会政策及其制订也开始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减贫措施。
1.台湾的社会救助政策
台湾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9年两岸对峙以来,台湾地区秉承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法》(1915年),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社会救助制度。在1980年6月14日,台湾地方政府颁布了《社会扶助法》,并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制订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照顾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者的生活,并协助其自立。生活救助的对象为家庭每年总收入依家庭人数平均计算之金额低于当年的低收入标准者,接受救助的人必须经过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等项目的调查。其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省(市)政府视当地最低生活所需费用,逐年发布公告,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救助的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编列预算,也充分动员社会资源,每年定期向社会各界募集。该法颁布先后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立了台湾地区社会救助模式(宋晓艳,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