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
一个月之后的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县法院要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原告庄园及其委托代理律师早早地来到法院,随后而来的是第一被告“恒大国贸”的老总王沣带着他的二个合伙人以及律师,不一会儿,孙大胖也和他的律师来到了法院,此时唯独不见陈文宇,陈文宇因为请不起律师,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法律援助中心给他指派了一名姓杜的女律师,当杜律师联系到陈文宇了解诉讼情况时,陈文宇根本没有什么文字性的东西可提供,只是把自己经历的那些事情的来龙去脉详细的给杜律师讲述了一遍,杜律师根据他的讲述起草了一份答辩状。
“你主要缺乏有力的证据,如果在庭审举证时,有点能证明你不是狗的主人的证据,可能会对你更有利些,不过,从目前我了解的情况看,你不用负全部的责任”,杜律师在陈文宇看答辩状的时候对陈文宇说道。
陈文宇突然想起他手机里拍的两张照片,他当初拍这两张照片时,就盘算着让孙大胖的的修理厂为他承担一些,所以他赶忙对杜律师说:“杜律师,我手机里有两张照片,但不是拍得很清楚,你看能算证据不”,随后找出照片递给杜律师看,这两张照片正是陈文宇那天偷拍的老板孙大胖拿火腿肠喂狗的照片,杜律师看完后说道:“可以,加上我从派出所调出来的你们修理厂所有人员证明的你不是狗的主人,很能说明问题了”,随后又说道:“你有微信吧?把这两张照片发给我,我打印出来附在答辩状后面”,“有微信,但我不知道怎么发给你”,陈文宇回答道。杜律师:“我加你微信,你发给我”,然后把陈文宇的微信加上后把照片发给自己,陈文宇此刻的心情已不在诉讼方面了,满脑子想的就是他的微信上除了手机店老板外,又多了一位女性“好友”了,杜律师看着他走神的样子对他说道:“你别担心,我会尽最大的努力为你做无责辩护的”。
此刻的杜律师正在法院外焦急的等待着陈文宇的到来,手机通话说是正在路上马上就到,但半个小时过去了,还不见人影,法院马上就要庭外调解了,杜律师心想:“这人真是没谱”,这时候陈文宇满头大汗的从出租车上下来,跑向杜律师,嘴里还气喘吁吁的解释道:“不好意思,来晚了,没耽误吧”?
原来陈文宇知道今天要调解,起了一个大早,把自己梳洗打扮了一番,然后开着修理厂一辆待修理的车就往法院赶,可他慌忙中也没来得及细看,就直接开了一辆车出门了,一般情况下,需要补漆、喷漆的车辆,动力是没问题的,可以正常行驶,可他今天开的这辆车,是前天客户因为车辆老是中途熄火送来查找原因修理的,只是这几天孙大胖因为诉讼的事情没顾上也没心思安排人员去修,所以车在修理厂停了二天了。
谁承想陈文宇今天把这辆车开走了,车子开到半道上自然就熄火动弹不了,陈文宇着急的鼓捣了半天也启动不了车子,他修车的专业是钣金工,所以他不懂得车辆的电路和动力方面的技术,看着刚才因为修车把今天特意穿的一身很干净的衣服弄得脏兮兮的,陈文宇很无奈,但他也顾不了许多了,因为他不敢把车就扔在路上自己走了,赶紧给徒弟打电话,让他过来想办法把车弄回修理厂,等徒弟过来后,他急匆匆的打了一辆出租车直奔法院而来。
当杜律师和陈文宇走进法院“庭外调解室”的时候,大家都在等着他们,在表示歉意后,调解法官宣布,庭外调解正式开始。庭外调解进行的非常艰难,现场气氛激烈,“火药味儿”十足,原告、被告各说各的理由,互相指责着,谁也不肯让步,调解进行了整整一上午,最终还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法院只能宣布调解失败,法庭择日开庭审理。
7月4日上午9点是法庭确定开庭的时间,这一天天气有些阴沉,原告、被告各路人马早早的来到法院等待开庭,9点法院正式开庭,庭审与庭外调解一样,同样进行的异常艰难,几方律师辩论激烈,经过近4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最后判决如下:
一、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徐宁远医疗费80万元,后续恢复治疗费30万元,误工、陪床及营养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合计130万元,本法庭经合议庭合议审理后,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徐宁远医疗费80万元,后续恢复治疗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误工、陪床及营养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支付原告误工、陪床及营养费5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以上四项共计人民币118万元。
二、根据原告当庭举证的电话录音以及其他相关举证材料,证明受害人徐宁远是在上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根据国家《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受害人徐宁远完全康复之前,第一被告人恒大国贸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徐宁远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判决“恒大国贸”承担本案45%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原告治疗及后续费用590000元。
三、通过原告当庭举证材料以及本案第三被告人出示的照片举证材料,孙大胖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判决被告孙大胖汽车修理厂承担本案20%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原告治疗及后续费用236000元。
四、根据事发时派出所出具的陈文宇不在现场以及修理厂出具的咬人致伤的狗不属于陈文宇饲养等举证材料,法庭予以采纳,鉴于意外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狗”造成的,虽然这条狗不是本案第三被告人陈文宇所养,但是狗是陈文宇带出来的,因此陈文宇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判决被告陈文宇承担本案10%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给原告治疗及后续费用118000元。
五、本案原告受害人徐宁远上班途中,自行围观与自己上班无关的事故现场,造成意外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判决原告自行承担本案2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己承担治疗及后续费用236000元。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第一被告恒大国贸、第二被告孙大胖汽车修理厂、第三被告陈文宇以及原告徐宁远按照本案判决的各自承担比例分别进行承担。
七、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法官宣读完判决后,法庭宣布庭审结束退庭。除了原告徐宁远之外,“恒大国贸”王沣、汽车修理厂孙大胖以及陈文宇均表示提出上诉。
徐宁远的意外伤害事件终于暂时有了个初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