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管理体系中,政府对公司的管理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转变职能,原有的管理模式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对公司进行管理。
一、政府对公司的登记注册管理
在我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及其他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公司登记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确认公司法人资格及合法经营权,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1)办理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
(2)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名称权、财产权、经营权;
(3)监督管理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
(4)建立公司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
(5)根据社会需要,向公众提供企业登记资料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2.登记管辖。在我国,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属地登记管理、核转登记管理、委托登记管理、指定登记管理的管辖原则,外商投资公司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原则,并且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公司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组织全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起草和实施有关公司的法规、条例,并对某些公司的开业、变更、注销事宜直接进行登记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三类公司的登记管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归口管辖以下公司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或者经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3)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归口管辖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公司以外的公司登记管理以及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
3.公司登记的条件。登记条件是指申请进行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的经营单位所应具备的各项法定条件。
申请法人登记的公司,必须是同时具备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个基本条件。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公司方可申请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公司自身所有的财产,并能以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国家对公司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的公司还应具备“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等条件。
4.公司登记管理程序。公司登记管理程序是指法律上为了保证公司实现权利,承担义务和保证国家登记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以及登记主管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而规定的进行公司登记管理应遵循的方法、步骤和原则,它包括登记注册程序和监督管理程序。登记注册程序又包括三个具体程序:一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对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二是公司申请登记注册程序;三是登记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程序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公司所应遵循的程序,包括监督管理一般程序和监督管理特定程序。
登记管理程序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基本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效地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同时,这些程序也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合法经营权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也是登记主管机关做好核准登记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对公司的工商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与登记注册管理的关系。监督管理与登记注册管理是相辅相成,有机地联系的。
(1)登记注册是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登记,监督管理就没有对象和内容。
(2)登记注册是个程序,监督管理是维护这个程序的手段。登记程序为实施企业法人制度而设,监督管理为保障登记程序而设,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登记管理制度。
(3)登记为监督管理指出了方向,确定了内容;监督管理为登记程序的合理、科学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素材和依据。
(4)监督管理是登记注册的延伸和保障。没有监督管理,企业一经注册后,就会失控,登记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
2.监督管理的原则和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管辖原则。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协商与指定相结合管辖以及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处罚的原则。
(2)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即要坚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搞好监督管理是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和处罚都是一种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企业依法经营、合法经营。
(4)查处违法活动与保护合法经营相结合的原则。监督管理要坚决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从而达到保护合法经营的目的。
(5)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6)登记主管机关监督检查与企业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项:
(1)监督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2)监督公司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3)监督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4)监督公司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5)查处公司的违法经营活动。
3.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加强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掌握如下方式、方法:
(1)加强宣传工作是搞好监督管理的首要前提。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公司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减少或防止违章违法案件的发生。
(2)实行年检制度是监督管理定期化、制度化的重要方面。通过年度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公司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疏漏,全面了解各行各业公司发展变化情况,为重点检查打下基础。
(3)经常性的查证验照是监督检查公司的基本形式。
(4)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主动与公司主管部门、归口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计划、审计、财政、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共同搞好对公司的监督管理。
(5)建立公司联络员制度是促使公司自觉遵纪守法的好方法。这种方法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工商干部人员不足的问题,沟通公司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又提高了登记审核的工作效率,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
(6)不定期地对国家实行宏观控制的或者问题较多的行业的公司进行抽查;
(7)对新建公司定期回访复查。
4.公司违法经营的处罚。处罚是保证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6种。
对有下列行为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2)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符合法人条件的,吊销执照。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照。
(3)擅自改变名称、经济性质或者公司类别、法定代表人以及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注册资金、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的,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4)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5)侵犯企业法人名称专用权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损害方经济损失,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分别视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擅自复印执照的,收缴复印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7)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8)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9)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书、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扣缴执照。
(10)拒绝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11)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公司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府对公司的税务登记管理
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是依法履行义务,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
1.税务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如果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或者企业形式、核算方式;(4)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5)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6)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7)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8)记账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9)其他有关事项。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和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需要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申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纳税人因迁移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申报办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或情形改变之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税务登记证件的用途。除按照规定不需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2)领、购发票;(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本公司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办理验证或者更换手续。
4.违章处罚。不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将处以2000元以下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政府对公司的宏观管理
现代公司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当前股份制正在全国全面推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的方针,国家按照不同产业领域和不同经济类型,对股份公司的组建和试点进行分类指导,实行不同的股权结构。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际尖端技术,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等行业,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或行业,暂不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公有资产股份必须在这些行业的企业中达到控股地位);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发展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或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改造。
凡采取联合投资新建项目和国有企业改、扩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立股份公司;国有企业经批准可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其中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有企业和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组时,须做好指令性计划的衔接工作。
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民经济计划指导和有关法规的约束下,由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策,国家主要通过制定、实施宏观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对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对原承担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后,国家逐步采取国家订货方式来改造和取代指令性计划,股份公司有义务优先保证完成国家订货任务;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指导下,股份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凡不需要国家提供资金,又不需要国家平衡条件的项目,国家不再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国家主要通过专业投资公司以参股、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股份投资,并由专业投资公司组织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回收,并将其继续用于国家重点投资;国家要加强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股票的规模和结构的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综合平衡。
五、政府对公司的劳动工资管理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原有的劳动工资制度必须改革。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用人和工资分配制度,报劳动部门备案。
股份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股份公司的工资总额基数由公司提出,报劳动部门核定;公司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要接受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股份公司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可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职工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定办理。
公司可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收入。代表国有股权的兼职董事、监事,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原派出单位负责支付,不能从公司取得股利。股份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并实行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
六、政府对公司的土地资产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将逐步由过去的划拨供应方式转变为有偿供应的资产化管理方式。凡改组或新设股份公司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公司,凭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与股东单位其他资产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改组或新设后的股份公司持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公司,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公司所持有。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股份公司,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公司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公司,或由国家作为土地资产入股;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公司投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