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是它拥有的法人财产
企业法人财产是在企业设立时出资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依法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企业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
1.企业法人财产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企业法人财产从归属意义上讲,是属于出资者(股东)。当企业法人解散时,企业法人财产要进行清算,在依法偿还企业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要按出资者的出资比例归还出资者。
(2)公司的法人财产和出资者的其他财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公司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法人财产提出要求,而与出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无关。同时,一旦资本金注入企业形成法人财产后,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一部分财产,也不得从企业中抽回,只能依法转让。
2.企业法人财产,也称企业法人产权,是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的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依法独立享有的民事权利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企业法人需要依照法律或者企业的组织章程行使法人财产权。企业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力,同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还要依法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实现企业财产的不断增值。
公司产权制度是以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为前提的,而法人地位确定的产权基础则是它拥有的法人财产。
二、公司产权制度的特征和基本内容
1.公司产权制度在确立法人财产基础上,实现了原始所有权、公司产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这是公司产权制度的特征。
2.公司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执行机构等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和运作,明确划分责、权、利,形成了调节所有者、公司法人、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
(1)公司是由法人治理结构来统治和管理的。所谓法人治理结构,就是统治和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因为公司是法人团体,与自然人企业不同,是一些人由于共同的目的而互相结合组成的团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而要体现这个意志,只能由一个组织,即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进行治理。
(2)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三层治理结构的特点是使得原始所有权、公司产权、经营权各有人格化的载体,界定明确,责权利明确划分。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和管理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高级经理人员组成公司管理与执行机构。
(3)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组成的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制衡关系,可以互相制约,从而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体现公司法人团体的意志。其制衡关系如下:
公司财产的原始所有者股东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股权代表机构股东会,选举董事会,以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志,制约董事会的行为。另外,股东还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买进或卖出公司股票,对公司行为形成外部制约。
董事会作为法人财产的代表,对公司资产的运动与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它受股东利益的制约,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董事会的核心作用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符合股东利益,使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行。
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者,是由董事会精心选择的,并直接受控于董事会,对自己的经营成果负责。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原始所有权、公司产权和公司经营权不仅相互分离,各有载体,形成制约机制,而且统一于公司整体之中,构成统一的公司法人实体。
三、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国家是惟一的投资主体。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程中,国家虽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但这是一种不完整的法人制度。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有名无实,其原因在于:企业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负盈不能负亏,国家对企业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制度的任务就是:明晰国家和企业间的产权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确立法人财产权的关键,是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出资者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的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力。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
2.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3.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