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公民对因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伤害,不负法律责任。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例如,当杀人犯举刀砍向你时,你用铁棒将杀人犯打伤或打死,妇女为了免遭强暴而把犯罪分子打伤甚至打死等,这些都是依法正当防卫。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我们广大青少年在遭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武器,大家要学会运用这一武器,在必要和可能时,用以保护自己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方玉平是一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为人正直,疾恶如仇。1995年11月28日下午他放学回家,途中被一手持小刀的歹徒拦住去路,要他把钱交出来。
小方随手将书包掷向歹徒,转身便跑。接着,他捡起路旁一根树棍,回头与歹徒展开搏斗。方玉平充分发挥手中树棍长的优势,朝着歹徒猛击过去,将其打倒在地。
后来,被击伤的歹徒在医院丧命。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这名拦路打劫的歹徒曾多次作案。方玉平勇斗歹徒为民除害的事迹得到了学校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表彰和奖励。
青少年学生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注意两点。
第一,在犯罪分子没有威胁到自己生命安全的时候,不宜采取正当防卫,以免产生不良后果。即使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正当防卫,也要尽量巧妙,讲究斗争的方法。因为少年儿童势单力薄,直接公开反抗很难取得成功。
第二,正当防卫给侵害者造成的损害要有一定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会走向反面,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实施正当防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如果对方只是口头威胁而没有行动,就不能采取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实施。若对方已停止不法侵害行为,自己不得继续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3)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伤害对方而故意挑逗对方向自己进攻,然后再以此为借口进行“防卫”,达到伤害对方的目的,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违法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