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其内容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承担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
在我国,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此之外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尚未发育成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所以在法律上将他们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不能进行的民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进行或者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长辈亲属,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教的义务,所以,《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未成年人的兄、姐;③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民法通则》关于上述人员排列的顺序,是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即监护人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上述人员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产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对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令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指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无上述监护人时或上述监护人均无监护能力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某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就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