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标箱密封、投标文件封存情况及投标截止时间收到的投标文件情况。[注7]
(7)承办公证机构名称、承办公证人员姓名及公证的法律依据。[注8]
(8)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对开标程序的监督结果,对投标文件有效性的审查结果。
(9)对评标委员会资格的审查及评标程序的监督结果。[注9]
(10)中标结果及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②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真实、合法。③对中标结果的确认。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项目、中标价格、中标日期及地点等。
二、选择要素
(1)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3)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的审查结果。
(4)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封存情况的证明。
(5)有调查取证情节,可据查证时间对查证认定的事实在公证书中逐项列出。
(6)招标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7)公证员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程序事项。[注10]
(8)公证生效日期。[注11]
(9)附件。[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公证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公证。
招标现场公证词应根据现场情况参考本格式的证词要素撰写,语言要流畅,易于宣读,要与招标现场的气氛相吻合,并要有“对本次招标过程及招标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公证处日后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内容。
公证书及公证词可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分阶段予以宣读和证明。
(2)申请人通常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外国组织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有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编号可酌情写。
(3)写招标项目的种类。如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招标、机电设备招标、世行贷款项目招标等。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5)招标人、招标机构的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及招标公告的规定。
(6)不需经批准的招标活动,不写此内容。
(7)根据查验的时间顺序表述。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如系在开标时查验,可将其并入要素(8)中。
(8)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
(9)未参与评标过程的,不写对评标程序监督的内容。
(10)一般性、事务性工作可记入谈话笔录,但不用写入公证书证词。
(11)公证生效日期为公证员在招标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日期。
(12)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词中列明。附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标现场获取的重要证据材料等。
五 实例
公证书
[2000]鲁经证字第195号
申请人:××省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职务:副局长
公证事项:工程招标
××省公路管理局于2000年××月××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至×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招标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已得到××省交通厅批准,招标人向本处提交的项目审批书、招标文件均真实、有效。××省公路管理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规定的招标资格。招标文件于1999年×月×日以邮寄方式送达投标方,招标人于2000年××月××日主持召开了项目答疑会,组织勘验了项目现场等,符合法定程序;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注:《公证程序规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和1990年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本处公证员张××、曲××于2000年××月××日在××市××宾馆出席了招标现场。经现场监督认为:投标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规定的投标资格,标箱及标书密封完好,××公路工程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公司所投标书因外层信封没有密封为无效标书。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公路工程公司中标。
兹证明本次招标活动及招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公证处
公证员:曲××
二○○○年××月××日
附件:中标确认书。
第四节 合同(协议)公证书
一 合同(协议)公证书的概念
合同(协议)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真实、合法所出具的一种公证书。根据合同的内容不同,合同(协议)公证书共分三类:合同(协议)公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根据格式的不同,合同(协议)公证书也分三类:一是适用于一般合同或协议的通用合同格式;二是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的格式;三是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
二 合同(协议)公证书的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与尾部
合同(协议)公证书的首部和尾部的具体写作方法前文已经表述,在此不作详细介绍。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公证事项等要素。其中,合同(协议)公证书的当事人即“申请人”,具体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其称谓和具体事项表述为“申请人:甲(基本情况)”“乙(基本情况)”“丙(基本情况)”。公证事项根据不同类别分别表述为:“××合同”(如赠与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二)正文
正文即证词部分,由必备要素和选择要素组成。这一部分内容根据合同类别、主体、内容、签订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的不同,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下面对通用合同格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的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分别予以介绍。
1.通用合同公证书
通用合同公证书的必备要素有如下几点: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甲乙双方先后、分别申请公证的,具体的申请日期可以不表述。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③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④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⑤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简述合同的关键性内容;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如果不需经批准或许可的,无需此内容。
(3)公证结论。包括:①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②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③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④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通用合同公证书的选择要素有如下几点:
(1)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权属情况指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专有权、专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包括: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共有权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担保权人等。转让、承包或租赁合同标的物时,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2)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3)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在签订格式合同时,此点特别重要。
(4)合同生效日期及条件等。如法律规定合同需经登记或批准方能生效的,公证书中应予注明。
(5)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6)附件。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的必备要素如下: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甲乙双方先后、分别申请公证的,具体的申请日期可以不表述)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①甲方(出/转让方)的身份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②乙方(受让方)的身份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③丙方(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④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手续。⑤甲方拥有合法的土地出让/转让权利,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出让/转让条件。转让时应注明转让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编号,该土地使用权“查无权利限制”的记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转让合同公证时,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明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⑥出让/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价金等。⑦是否采用了法定的出让/转让方式(协议、招标或拍卖)。出让方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⑧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公证结论。包括:①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②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③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有关规定;④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的选择要素有如下几点: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2)甲方、乙方及担保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3)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
(4)附件。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的必备要素有如下几点: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甲乙双方先后、分别申请公证的,具体的申请日期可以不表述)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①甲方(卖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乙方(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③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④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预售合同应有预售许可证,现房买卖合同应有房产证。共有房产或已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的房产,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⑤出售房产(期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房产的名称、坐落、房号、朝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售价等;预售商品房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查无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⑥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不需经批准或许可的,不写此内容。⑦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公证结论。包括:①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②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③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④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的选择要素如下: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2)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在签订格式合同时,此点特别重要。
(3)合同生效日期及条件等。如法律规定合同需经登记或批准方能生效的,公证书中应予注明。
(4)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5)附件。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三 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在合同(协议)公证书制作之前,一定要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合法,因为这是制作合同(协议)公证书的前提。
(2)如果合同中存在担保的情况,对担保人的名称或姓名、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承诺的时间和地点等应该在证词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