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中视公司出版的《雍正王朝》光盘、公证购买的光盘、原审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视总公司作为电视剧《雍正王朝》音像制品的制作人,对该音像制品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理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公证购买的《雍正王朝》光盘所取得的购销发票系北影开发部出具的,而北影开发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发票系销售商盗用或因公证员受蒙蔽或公证员与翟东强恶意串通,故其出具购销发票的行为,应视为其销售行为。中视总公司未许可他人出版发行《雍正王朝》音像制品,且中视总公司公证购买的光盘与其出版发行的《雍正王朝》外包装存在明显差别,故原审法院认定北影开发部销售侵权光盘,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因北影开发部未能提供该光盘的合法来源,理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北影开发部停止销售侵权光盘,并酌定北影开发部赔偿中视总公司3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8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北影开发部关于原审法院责任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 军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四年十月四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颖岚
第二节 刑事裁定书
一 刑事裁定书概述
(一)刑事裁定书的概念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审理和判决执行过程中,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刑事裁定,从形式上分,有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从内容上分,有程序问题的裁定和实体问题的裁定;从程序上分,有第一审刑事裁定、第二审刑事裁定、死刑复核裁定和再审刑事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的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等。刑事裁定书作为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是人民法院常见的司法文书之一。
(二)特征
刑事裁定书的法律特征是:
1.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一是在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之中,随时可以应用;二是在形式上,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宣布,记入笔录的形式。
2.具有应用范围上的广泛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较广泛,每一个刑事案件可以有若干个刑事裁定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每一种不同类型的刑事裁定书都有它不同的适用范围,但总的来说,刑事裁定书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也可用于解决部分实体问题。所谓程序问题,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直至判决执行过程中的全部程序问题。如:宣告中止或终止诉讼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等。所谓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一是一部分实体问题,由它作出处理决定,如上诉、抗诉、申诉案件,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申诉的,不用判决,用裁定;二是对已经作出的实体决定,需要作部分变更或补正的,如已发出的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部分有某些误差,或对赃款、赃物处理有所疏漏,可用裁定书予以更正,或作出补充决定。另外,有些执行中的实体问题也用裁定付诸实施,如减刑等问题。
3.具有叙写和手续上的简便性
从叙写上说,除对上诉和再审案件维持原判的裁定以外,其他需要制作裁定的,大多问题单纯,内容简单,叙写方便;从手续上说,有的只需口头宣告即可,简便易行。
4.具有与判决书同样的严肃性、稳定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具有比判决书更强的时间性。
裁定书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些裁定,如命令将违犯法庭秩序,不听警告制止的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强行带出法庭的口头裁定,一经作出,立即交付执行,不准上诉。
5.不具有判决书那样的排他性
在同一审理程序中,判决书,除刑事附带民事分开审理的以外,一般的一个案件能够成立并交付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裁定则可以有若干个。如在一个案件中,先后可以就违反法庭秩序问题,以及执行问题等多次作出裁定,从不同的方面解决不同的问题。
(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对于哪些方面适用裁定,没有集中地作出专门规定,只是散见于有关条文之中。其中,有些条文的规定也不够明确。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裁定的应用范围说明如下:
(1)审判长责令将违反法庭秩序,不听警告制止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强行带出法庭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2)对于当事人提起自诉,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需驳回自诉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在法庭审判中,发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对于具有上述两种情况,需要延期审理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4)核准撤回起诉、抗诉、上诉,或者是按撤诉处理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5)二审法院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况,需要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九十一条)。
(6)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或者是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抗诉或申诉,维持原判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7)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需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8)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负责执行的法院停止执行,报请发布执行死刑命令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9)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从没收的财产中偿还,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参看《刑法》第六十条)。
(10)被判处罚金的罪犯,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需要减少或者免除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1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需报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刑的,或者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需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12)对已经发出的判决书,发现失误,需作更正或补充的。
(13)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的(参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14)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的(参看《刑法》第六十三条)。
二 刑事裁定书的制作
刑事裁定书的制作,总的说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要就程序问题作出决定,内容简单的,只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另一类是就实体问题作出决定,内容较多的,和刑事判决书一样,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定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分两行写“×××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标题不标明审级。因为一审裁定书,在尾部有交代上诉权的内容;二审裁定书,在尾部交代“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等内容。
(2)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编号原则与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3)公诉、抗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这一部分的列写方法,分别与其同审级的刑事判决书的相应部分写法相同。但是,某些裁定也还有其不同之处。如减刑、假释裁定书,只写罪犯姓名及其身份基本情况。债权人对于犯罪分子所欠他的正当债务,请求从所没收该犯罪分子的财产中偿还的,人民法院为此所制作的裁定书,在当事人这一栏中,则只写申请人(债权人)和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姓名及其身份等基本情况。又如因有正当理由耽误了诉讼期限,申请准许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为此所制作的裁定书的当事人栏,也只列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等基本情况,而不写涉讼的其他人。
(4)案由部分。
①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或变更原裁定的刑事裁定书,其案由部分的写法,分别和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的写法相同。
②一审刑事裁定书和二审、再审就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其案由部分,大多放在正文的开头部分叙写,不单独写案由。
③减刑、假释案件,须将案由部分单独列写,用以阐明罪犯的处刑、执行情况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正文
正文的内容,除开头说明案由外,其主体部分,实际上是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组成的。有时案由本身就是事实。因为一审刑事裁定书和二审、再审就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事实简单,理由明显,无须多加论述。如果把这三个项目分开来叙写,没有多少内容,所以合并叙述。某些就实体问题作决定的裁定书,才将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三个部分分开叙写。各种不同类型的刑事裁定书正文部分的具体写法,各不相同,不能一一列举。现择要举例分述如下:
(1)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书的写法:上诉、再审刑事案件,驳回上诉、抗诉或申诉等,维持原判决和裁定的,适用刑事裁定书。由于这种裁定书是作出实体决定的,要详细叙述事实,充分论证理由,由此而得出裁定结果,内容较多,应当把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分开来叙写。写法分别和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大体相同。裁定结果,上诉(包括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的写为“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或裁定”。再审的,一、二审分别写为“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维持×××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或“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2)第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裁定,写作: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简写判决结果)被告人×××不服,以……(简述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由于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因此,不需专段书写原判内容和上诉、抗诉的意见等。对于其核心内容,只需在案件的由来段中,用最精确的文字,带一笔即可。理由部分,在“本院认为”一语之后,要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以及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等。对于发回重审的问题和理由,如只作概括叙述,其具体内容,另函向原审法院说明的就不符合公开审判原则。如果不是因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案件由来作相应的改写。
(3)减刑裁定书的写法: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写明上诉、抗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简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的刑罚,减为……(写明罪犯姓名和对其减刑的具体内容)”(4)假释裁定书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