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维持或者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审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二审,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可能发生的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二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适用范围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适用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上诉案件;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需依法改判的上诉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查清事实后改判的上诉案件。
三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四种处理结果。其中:“(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是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写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四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一)首部
(1)标题。标题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相同,在“民事判决书”之前,不标明审级。
(2)文书编号。标题的右下方为文书编号,编号方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以“民终字”代替“民初字”来表示文书的审级。
(3)诉讼参加人的情况。不论是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者是第三人提起上诉的,一律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弧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不同情况列写:该上诉如是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的,仍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上诉人”,其代理人另起一行列项书写。
(4)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等项内容。一般可写为: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在全面审查一审案卷、材料和证据的基础上,首先,要概括写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的结果;其次,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最后写明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上诉审判决,应着重针对上诉人所提出的问题写清楚,对于没有分歧的事实,可以采取概述的方法或者不写。
(三)理由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要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这两点进行分析、论证:
(1)针对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的理由进行分析认定,正确的应当予以支持,错误的应当予以驳斥。
(2)对原审判决正确与否的认定,原审判决正确的应予以维持,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这部分的写作要求是:实事求是,有分析有论证,分清是非,以理服人。理由部分如果需要论述的内容较多的,可以分层次分问题进行论证。
(四)判决结果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应当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终审结论。判决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应写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改判。如系全部改判,应写明“原判决撤销”,然后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如系部分改判,应具体写明改判那部分及具体内容。
(3)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
(五)尾部
(1)判决结果写完以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2)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写法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五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的第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六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实例
实例: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一中民终字第11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甲25号。
负责人蒲长雪,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存柱,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安景,男,汉族,1946年9月16日出生,北京市电影学院开发部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昌平区史庄乡北京电影学院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电影学院开发部(简称北影开发部)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的[2004]海民初字第8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简称中视总公司)作为电视剧《雍正王朝》音像制品的制作人,其对该音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北影开发部未经中视总公司许可,销售未能说明合法来源的《雍正王朝》光盘,行为显属侵权,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全部法律责任,故其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北影开发部以中视总公司起诉对象错误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但其未就销售者出具其发票的行为给予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中视总公司要求北影开发部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800元,证据不足,对此将依北影开发部的侵权程序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影开发部停止销售涉案《雍正王朝》光盘;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影开发部赔偿中视总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三、驳回中视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影开发部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审查证据不当导致责任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中视总公司公证购买的地点是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5号,而北影开发部位于新街口外大街甲25号,且原审法院仅凭未明确商品名称的发票就武断认定北影开发部出售盗版光盘。因公证书存在矛盾和冲突,原审法院无视证据审查的统一性、排他性原则,对该证据不加任何阐释地采用,导致责任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中视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其口头辩称:公证书是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购买发票上盖有北影开发部的财务专用章,北影开发部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发票与其无关,理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北影开发部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11月26日,中央电视台影视部与长沙电视台、北京同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拍电视剧《雍正王朝》的协议书,约定中央电视台影视部享有该剧除台湾地区播放权之外的全部版权。
2001年1月1日,中视总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获得中央电视台拥有著作权的各类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专题片、动画片等影视作品)的独家复制及国内外出版发行权。
电视剧《雍正王朝》的音像制品已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了出版登记,版号为SRCCNA039833700/VJ9。中视总公司出版发行的电视剧《雍正王朝》VCD外包装封面标有“央视音像精品网:WWWCCTVYXCOM”“雍正王朝”“四十四集电视连续剧”“44片装VCD”“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及中央电视台台标等字样;封底标有剧情简介、“本音像制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ISRCCN A039833700/VJ9”及中央电视台台标等内容。
2003年7月28日,案外人翟东强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5号标有“电影学院音像”的商店购买了《雍正王朝》一套并取得盖有北影开发部财务专用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公证。该套光盘外包装封面标有“雍正王朝”“四十四集电视连续剧”“精编珍藏版四十四片装”“原著:二月河”“金彩碟”等字样;中缝标有“雍正王朝”“精编珍藏版四十四片装”“国语发音中文字幕”等字样;封底标有内容简介、“警告:著作权人拥有本光碟组成影片之全部内容(包括及其声音)。供在全家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直盗录、翻拷剪辑、改作、出租、销售、互易、出借、公开展示、公开播放本录影带节目全部或部分之行为,皆严格制止”“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ISRCCN A039833700/VJ9”等字样。
北影开发部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甲25号,有经营音像制品的营业范围。在诉讼中,北影开发部针对购买光盘的商品为何使用其发票这一问题,称存在三种可能:①对发票管理不严;②发票被盗用;③公证员与翟东强恶意串通或公证员被翟东强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