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的情况而言,于某在搭乘张某拖拉机的过程中,未与张某打招呼,在张某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攀爬行驶中的车辆,因自己用力过猛,身体失去平衡而受伤。可见,引起于某人身伤害的原因是于某自身的行为所致,而不是他人的行为。但是,张某以拖拉机载人,明显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5条第2款关于“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的规定,张某的违法行为与于某人身伤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造成于某的人身伤害,不是张某违章驾车的行为所致,而是于某自己擅自攀爬行驶车辆的行为引起的。因此,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虽然是违法行为,但与于某的人身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通过这次事件大家也应该吸取一定的教训。拖拉机作为一种运输工具,上道是不允许载人的,因其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所以,我们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6.搭车人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搭乘的人员一般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对交通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比如搭乘人员因干扰驾驶员行驶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典型案例】
2013年7月19日,汤某想去县里买水泥,刚好隔壁邻居王某也想去县里买鱼饲料,两人便结伴而行。汤某开着自家的四轮车去县城,在返回的路上,四轮车车轮出现漏气状况,汤某便与王某一同下车查看。他们刚下车便被后面一辆飞驰而来的汽车撞个正着,汤某当场死亡,王某也被撞伤昏死过去。王某醒后,肇事车辆已逃逸。王某不知汤某已死,开车将其送往医院。由于事故发生后,当时无人目睹,王某也未看清车辆形状,肇事者未找到,案件还处于调查之中。
事后,汤某妻子认为这起事故未能侦破的原因在于王某将其丈夫送往医院时未留下痕迹,破坏了整个现场,以至于找不到肇事车辆。另外,汤某的死与王某也有一定关系,汤某开车是为帮助王某运输鱼饲料,在这种情况下汤某遭遇横祸,王某又毁坏现场,难道他就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吗?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王某不具备赔偿的资格。
【专家评析】
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的义务,但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在情急之下作出的救助行为,且该事故不能侦破的主要原因在于肇事者逃逸,并且当时又没有目击证人,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王某不具备赔偿的资格是正确的。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汤某的妻子想引用交通事故的责任推定来要求王某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就是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基于有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事故真相无法查清,公安机关无法正确分析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由此推定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负一定的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践中,适用责任推定原则决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存在主观过错;
(2)故意或过失行为必须是导致现场被破坏,证据无法采集,事实无法查清的结果。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就本案这起交通事故而言,由于汤某驾驶的四轮车出现故障,在汤某与王某共同下车查看时,又同时被飞驰而来的肇事车撞倒,当场造成汤某死亡,王某也昏迷。处于昏迷中的王某也丧失了保护现场、记住肇事车车型、车牌号的可能。在王某醒后将汤某送往医院是出于本能反应,也是为救助他而实施的,并不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或过失破坏事故现场。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来断定王某承担责任,王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汤某的妻子应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继续追查肇事者,待结果出来后,再依法要求逃逸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17.没有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任?
【宣讲要点】
由于机动车的使用具有一定危险性,涉及重大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我国对机动车实行了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于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对于机动车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也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办理转出登记、转入登记。
1、办理过户登记。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2、办理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办理转出登记。
但实际生活中,旧机动车买卖市场中常常有违规交易情况存在,即原机动车所有人(登记车主)将车辆交付给买受人(实际车主)后,并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相分离现象。那么,对于没有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
根据现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没有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现在车辆的实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责任,原车主则不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闵某下岗后就做起了服装生意,赚了不少钱,为了扩大生意,闵某还买了一辆长安车专门运货。后来生意逐渐转淡,2013年1月13日,闵某将车卖给了本县某厂职工邱某。由于办理过户手续需交纳相关费用,为省钱,双方同意不用办理过户手续,只写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由邱某自己承担责任。
在车卖出后的第四个月,邱某在驾车过程中超速行使,与他人发生撞车事故,车主张某被撞成重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达成协议,邱某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但邱某缺乏赔偿能力,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于是,为了得到赔偿,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邱某及闵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2万元。闵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邱某超车造成,跟他应该没有关系,并且当初已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全部责任由邱某承担,所以闵某没有赔偿的义务。
请问,对于此次事故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专家评析】
关于没有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机动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有一个变化的过程。1990年11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车辆转卖、车户未转发生交通肇事的经济赔偿如何承担的请示报告》有过一个批复,该批复指出,机动车产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和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此后公安机关和各级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直以此为依据。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制作了[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答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这是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致人损害的责任。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还有不同判决。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五十条对此已作了清晰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至此,法律明确了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闵某与邱某已经达成了买卖机动车的协议,只是由于办理过户手续需交纳相关费用,为省钱,双方同意不用办理过户手续,且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由邱某自己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闵某不承担本案中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8.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应承担责任吗?
【宣讲要点】
借车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要看其出借车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把机动车借给他人,他人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要车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把机动车借给他人有过错的,就应当相应的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已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较普遍的现象。因此,不应当对一般的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责任义务。但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因此要求车主对自己支配的车辆要尽到适当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借车不能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车辆借用中,车主的过错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的,如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不具有驾驶证的人、未成年人、饮酒人等。
二、当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车主因疏忽大意未向承租人或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因车辆瑕疵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则车主因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车主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车辆无瑕疵的,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车主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事故赔偿责任。
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的,出借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