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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6)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9日,某建筑公司向某砖厂订购一批成砖,并要求当日必须到货。为了做成这笔生意,砖厂厂长徐某决定亲自带领几个工人把成砖运到建筑公司。为了运输的需要,徐某将车辆进行了改造,在原有车厢后又加装了一节四轮车架,这样分两次就可以把砖全部运到建筑工地。当用这辆加长车运完第一次成砖后,为了赶时间,又连夜返回砖厂准备运送第二次。当车行至一十字路口时,恰巧骑自行车的王某也通过该路口,由于天黑,该路口又没有照明设施,他误以为徐某的车已全部通过,立即骑车从后面横穿马路,不慎撞在该车的车架与加长的自接车架的结合部,王某当场死亡。事后,因双方未能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徐某申请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意见为:徐某擅自改动运输车辆的结构,导致此次的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认为,王某横穿马路本身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他也应有一定的责任。如果他不着急横穿马路,也许就不会造成此次事故。

请问: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专家评析】

根据本案的案情看,我们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是正确的。现针对徐某的疑问,作如下解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同时,该法第16条第(一)项还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由此可以看出,徐某为了履行买卖合同,减少拉砖的次数,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徐某所驾驶的拉砖货车经过非法改装,其安全性能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性,这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从表面上看,王某的疏忽大意似乎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但实际上,王某的过失是由于徐某对车辆的非法拼装,致使其车身要比一般的货车要长,在天黑无法辨认该车是否加长的情况下,很容易让王某误认为该车已经通过,在后方又无其他车辆时才横穿马路的。尤其是徐某在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是经过非法改装的、安全性能差的情况下,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警示措施,造成了整个事故的发生,因此,徐某应当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4.因车辆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谁应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在我国,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则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为保证机动车符合规定标准,法律规定机动车登记时,还应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一,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这里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辆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的标准。

机动车使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在路上行使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另外,机动车行使会产生大气污染,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排放的废气比合格车辆严重得多,因此,法律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减少公害,杜绝不合格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现行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础的技术标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主要包括安全行驶和减少公害两方面内容。在安全行驶方面检测机动车主要结构部件和装备,如整车、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电气设备、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及特种车的附加要求等;机动车的使用性能,如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能、发动机动力性能和启动性能等。在减少公害方面主要是控制和监督机动车的噪声以及发动机排放污染物的浓度等。

第三,在一定条件下对机动车实行免检。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17日,章某乘坐一辆装载30人的大客车(刚从某机动车交易市场买回来不到2天,当天是第三次载客)从市区开往某县城。其途径好几座山,沿途山路很陡峭。章某乘坐的大客车在山间盘旋,这时前面出现一个下坡的急弯,左边是峭壁,右边是深深的山谷和水潭。司机韩某见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是刹车居然失灵了,由于是下坡路,汽车巨大的重量和惯性致使其撞在石壁上以后又横着向前冲去,客车在横向滑行近10多米后,坠入近40米高的深渊里,章某没能逃过此劫。事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验、鉴定,造成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该客车的刹车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最后的赔偿协商过程中,客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各持己见,谁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受害人家属只好将客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该案到底应当由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此次事故而言,如果事故原因是由汽车质量原因造成的,汽车的销售者和汽车的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是无庸置疑的。但其实运输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作为运输公司,在其出行之前,其有尽到检查车辆的义务,但是其并未尽到该义务,况且乘客从买票上车起,运输公司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所以在出现事故后,运输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事故受害人家属即可以向汽车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汽车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还可以向汽车运输公司要求赔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对擅自攀爬行驶中的车辆发生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在道路安全管理中,不仅要求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行人、乘车人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则。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了行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一,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道路隔离设施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而专门设置的,其目的就是要求行人、车辆各行其道。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就与设置它的目的根本违背,是较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倚坐在道路隔离设施上,容易对倚坐者本人造成伤害。道路隔离设施没有考虑让人倚坐,因此其亦容易造成道路隔离设施的损害,甚至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所以,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第二,不得扒车、强行拦车。

扒车、强行拦车,对扒车者、强行拦车者本人来说是极其危险的,稍不注意,就可能有生命危险。如果行人确实需要乘车,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果遇有紧急情况需要乘车,也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在马路边招手,示意过往车辆停下。

第三,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这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凡是可能妨碍道路较安全的行为,行人都不得实施。比如,在道路上堆放杂物甚至较大的石块、用强烈的灯光照射来往的车辆等等。

【典型案例】

张某在某乡开了一个小型砖厂。为了方便送货,张某买了一辆二手拖拉机。某日,张某驾车给人送货,刚好隔壁邻居罗某和其他几个同乡也要进城办事,于是张某捎带着他们前往市里。由于拖拉机前面座位只能容下两个人,所以,几个同乡只能坐在拖拉机后面运载的成砖上面。当他们的车行至某副食批发市场时,坐在后面的罗某突然看见在该批发市场购物的于某,遂吆喝他与我们同行。于某见张某的车行驶速度较慢,在未与张某打招呼的情况下,跑到拖拉机后面,抓住右车厢挡板,准备攀爬。由于手没有抓实,加之动作幅度过大,于某失去平衡摔在地上,被拖拉机右后轮轧伤,造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因事故致残而遭受的损失,被张某拒绝后,遂诉诸法院。

请问:对于这次事故张某应当承担责任吗?

【专家评析】

我们可以明确地讲,对于本次事故张某不用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并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判断标准。这里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作用是判断损害事实是否为该违法行为所引起,该违法行为是否为该损害结果的客观原因。有因果关系,则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侵权责任。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以违法行为是否为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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