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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合理避税操作实务及方法(9)

(7)利用纳税年度规定原则的避税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延续进行的。为了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会计上一般把一个年度作为一个会计期间,税法也以一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但下列情况可作为例外处理: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避税筹划的做法:

[1]如果一大宗买卖处于年末与年初这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其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或将部分费用提前在本年度体现,而将部分收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才反映出来,使应交纳的部分所得税推迟到下一个年度才缴纳,以赢得资金成本。如果推迟应交纳税款100万元一年,按年利息8%计算,可赢得资金成本8万元。

[2]如果企业在一年之间有业务空白,可将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经营中断期间,从事非经营业务的活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监控。

(8)免二减三优惠的避税筹划策略

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它是企业计算“免二减三”的起点年度。

纳税筹划的做法:

[1]如果是开业当年即盈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二年的免税期里。

[2]如果是开业当年即盈利的企业,不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只要实际经营期不足够6个月,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当年交税,将免税期推迟到下一个年度。

[3]在享受“免二减三”五年时间里,尽可能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等会计处理原则及其他方法,在二年免税的期间内做到利润最大化,即将三年减半征税应实现的利润提前在二年享受免税年度内实现。

7.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方法

(1)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尽可能地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16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1600元费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提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3)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且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5)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款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8.土地增值税的避税法

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缴纳的。合理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实际运用时,一般有以下方法可供选择。

(1)确定适宜的成本核算对象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项目进行合理的控制,如加大公共配套设施投入,绿化、美化、亮化,改善住房环境,来调整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进而减轻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装饰装潢公司,专门为购房户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初步完工(毛坯房)时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份是与装饰装潢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不缴土地增值税。这样分散经营收入,减少税基,降低税率,节省税款。

(2)确定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一并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利息费用+(300+500)×5%=利息费用+4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无法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300+500)×10%=80(万元)。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预计利息费用高于40万元,企业应力争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取得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便据实扣除有关利息费用,从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反之亦然。

(3)确定适当的房地产价格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同时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价格越高,相同条件下增值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但在有些情况下价高未必利大。因此,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

(4)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1]房地产代建。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缴纳营业税,不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减轻税负。

[2]合作建房。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假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公司合作建造写字楼,资金由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将来再做处置时,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税法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该缴纳增值税。另外,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也暂免缴土地增值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理避税案例分析与借鉴

案例一:纳税身份选择的避税案例分析

【案例】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17%-300×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9.6万元(160×6%)和8.4万元(140×6%)。显然,划为小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判断标准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1]增值率判断法。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法人主体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则:

[2]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断法。由上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可以转化如下: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则:

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X÷Y=61%

于是,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可见,企业在设立时,便可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选择这种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二:税负完全转嫁时身份的选择

增值税是间接税,立法者预期其税负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也就是企业可以把应纳的增值税加到销售价格上去,让购买者负担税收,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在增值税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其增值税税负的。

【案例1】某电气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该电气有限公司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000万元的货物,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000万元的产品,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000万元,当该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时,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700万元增值税和销售产品要缴纳的850万元增值税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上,以175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避税分析。

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10000×17%

1700(万元)

销售产品缴纳的销项税额=15000×17%-1700

850(万元)

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

17550-(10000+3000)-(1700+850)

2000(万元)

因此,该电气有限公司没有负担任何增值税,保持其2000万元的利润。

【案例2】某电脑销售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7月购进不含税价格为10000万元的货物,加工成不含税价格为15000万元的产品,这个环节的全部成本费用是3000万元,当纳税人销售产品时,把它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1700万元增值税和销售产品要缴纳的1002万元增值税都加在产品的价格上,以17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避税分析。

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10000×17%

1700(万元)

销售产品缴纳的销项税额=16700×6%

1002(万元)

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

17702-(10000+3000)-(1700+1002)

2000(万元)

因此,该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没有负担任何增值税,保持其2000万元的利润。

上面列示的两个公司,都转嫁了税收,它们的利润都不受影响。不过,我们注意到尽管电脑销售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价转嫁税收,但它的售价要比一般纳税人的售价要高出152万元(17702-17550),很可能会使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纳税筹划要考虑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竞争,很可能自己来负担这152万元的增值税,它的利润会因为税负而减少。

此外,我们知道税负转嫁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市场供不应求、供应有充分弹性、需求没有弹性等。而如果市场供大于求,供应没有弹性、需求有充分弹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很难通过提高价格把税负转嫁出去,这时纳税人本身将负担部分甚至全部税收。由于两类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同,这时候一个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就可以通过选择来减少其税负。

案例三:混合销售行为的避税案例分析

【政策指南。

我国税法有以下规定:

(1)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按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2)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这是指在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意味着,如果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只需要缴纳营业税。

(3)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同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考虑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收入的50%,如果年销售额大于总收入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收入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

【案例】某建筑装修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2006年7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修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100万元(含17%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如何对该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又该如何筹划?

【避税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比较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和节税点增值率。

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20-100)÷120×100%≈16.67%

节税点增值率=(1+17%)×3%÷17%≈20.65%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6.67%<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1+17%)×17%-100÷(1+17%)×17%

≈2.91(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120×3%

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避税:

3.6-2.91=0.69(万元)

【避税结果。

从以上的计算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总收入为120万元时缴纳增值税比较有利,而且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

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30-100)÷130×100%=23.08%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3.08%>20.65%(节税点增值率),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130÷(1+17%)×17%-100÷(1+17%)×17%=4.3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130×3%=3.9(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避税:

4.36-3.9=0.4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其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销售额小于其全部营业额的50%。

案例四:改变经营方式享受出口退税案例分析

【案例】某电子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国外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该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厂购进后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该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80×17%),销项税额17万元(100×17%),应缴增值税3.4万元(17-13.6)。

该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月进项税额为17万元(100×17%),当月销项税额18.7万元(110×17%),应缴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该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该公司在进行避税筹划时,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拟定了以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改变该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该公司为外贸公司向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加工厂直接卖给外贸公司,该公司为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加工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

方案二:变该公司为加工厂的供货商,由该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厂,再由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方案三:该公司以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

【避税分析。

方案一的具体操作为:

(1)加工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加工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

(2)该公司向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28.7×5%)的营业税,利润为27.265万元。

(3)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该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按此方案,加工厂和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该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的具体操作为:

(1)该公司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销售给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加工厂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购进,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销售给外贸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额18.479万元。销项税额21.879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

(3)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口后可全额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按此方案,加工厂和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该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

如果采用方案三,则该公司出口自产自销货物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避税结果。

以上三个方案中,方案三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因此方案三最佳。该公司在不改变经营内容的前提下,改变经营方式,从而使该公司成为出口企业,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达到了少纳税的目的。

案例五:把企业设计室分离出去的避税案例分析

【案例】某锅炉生产厂2005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2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8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2005年设计费用为2800万元。另外,该厂还有2个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建安公司、运输公司,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额的50%。根据上述资料,该企业2005年应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3200+2800)×17%

1020(万元)

假设2005年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则该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020-340

680(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应纳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100%

680÷(3200+2800)

11.33%

和其他同行相比,该厂的的增值税税负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如果长期税负较高,势必影响到该厂的长期经济效益。严峻的现状向该厂提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进行筹划才能减轻税收负担呢?

【避税分析。

2006年初,该企业向有关纳税筹划部门咨询,税务师指出,该厂可以通过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来避税。具体筹划操作是:

第一步:将该厂设计室划归该厂的子公司建安公司管理,从而设计室的业务收入也划归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第二步: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并缴纳税款。

以该厂2005年的经营数据为例,得出以下筹划数据:

2005年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3200-800

240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17%

408(万元)

假设2005年进项税额仍是34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408-340

68(万元)

建安公司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锅炉设计收入、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率为5%,则应缴纳营业税为:

应缴纳营业税金=(2800+800)×5%

180(万元)

此时,该企业集团整个税收负担率为:

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100%

(68+180)÷(2400+2800+800)×100%

4.13%

【避税结果。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建安公司不缴纳增值税,须缴纳税率为5%的营业税。经过以上避税筹划后,该厂整个税收负担率降低了7.2(11.33%-4.13%)个百分点,从而达到了少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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