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消费税税率的避税案例分析
由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账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案例1】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
2006年5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万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
【避税分析。
方案一: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28×12000×20%=67200(元)
药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装酒:120×700×20%=168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
67200+46400+16800=130400(元)
方案二: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0%=176800(元)
由此可见,两方案比较,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176800-130400=46400(元)
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700×20%-(14×3×700×20%+29×3×700×10%)
16800-(5880+6090)
483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部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合理避税的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合低税率分厂时,通过制订较低的内部价,便把产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案例2】某销售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两个公司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甲公司加工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料。若甲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20%,乙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甲公司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时,乙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时,两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公司:100×20%=20(万元)
乙公司:120×5%=6(万元)
合计26万元
【避税分析。
当甲公司产品降低订价卖给乙公司,销售收入为8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税额为:
甲公司:80×20%=16(万元)
乙公司:120×5%=6(万元)
合计22万元
【避税结果。
甲公司通过降低减少的利润、消费税均通过降低乙公司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乙公司的利润,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润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少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案例七: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乙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甲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甲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乙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乙公司于2005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乙公司没有建房资质,便以甲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乙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甲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06年8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这里,由于甲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甲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竣工日止,甲公司兴建的大楼总金额达20.5亿元。
工程完工后,甲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乙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大楼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如果要转移至乙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10%)÷(1-5%)×5%≈1.19(亿元)
【避税分析。
如果,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代建房,那么乙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乙公司应当于2005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乙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甲公司,由甲公司将发票转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可是,甲、乙两公司并未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大楼现已完工,还可以进行筹划吗?回答是肯定的。
有关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且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甲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这样,甲公司就可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
甲公司只需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贷:固定资产――大楼。
以不动产投资的避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
案例八:先补亏后缴税的所得税避税案例分析
有关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也可以先弥补亏损后纳税;在弥补顺序上,可以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在取得地一般都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案例】甲企业(内资)与、两家企业发生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A、两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2005年甲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自营利润-35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所得额为-30万元。
(2)2005年2月份,企业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54.6万元,甲企业于本月份以银行存款收讫。
(3)2005年3月份,从企业分回利润43.8万元。
可以看出,2005年甲企业自营业务发生亏损,同时从股权投资企业分回了利润,这里就涉及用利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甲企业由来自于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所得税税率的利润,采取何种方式弥补,会导致不同的结果。那么,可以采取什么避税方式呢?
现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越大,那么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多,反之,税率差异越小、则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少。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那么,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若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
采取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亏损后应计算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但可以将低税率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补税基数,其结果必然会减轻所得税的税负。
根据以上思路,对上例分别采取两种方案计算应补缴税款:
方案一:先用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54.6-30=24.6(万元)
(2)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24.6÷(1-18%)×(33%-18%)=4.5(万元)
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43.8÷(1-27%)×(33%-27%)=3.6(万元)
(3)甲企业合计应补税额=4.5+3.6=8.1(万元)
方案二:先用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43.8-30=13.8(万元)。
(2)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3.8÷(1-27%)×(33%-27%)=1.13(万元)
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54.6÷(1-18%)×(33%-18%)=9.99(万元)
(3)甲企业合计应补税额=1.13+9.99=1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