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成功避税的一般原则
1.避税必须具有合法性
合理避税最根本的特征是合法性,这里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筹划方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两方面都符合,才能称为合法的筹划。
(1)合法性规则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合理避税的目的,则是通过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程序的某些特殊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负,最大可能地多获取利润或取得更大利益。例如国家为鼓励和扶持某个行业、某个项目的发展,就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设置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只要按照这个政策,就可以进行具体的筹划操作和运作。也就是说,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筹划所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必须与税法精神相符。
无论开展什么形式的合理避税,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必须正确认识筹划的范畴,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筹划与避税、逃税、骗税的关系,防止把合法筹划和违法筹划混为一谈,与合理避税的初衷相悖,偏离合法筹划的轨道。当然,由于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合理避税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现成的方案,这就要求筹划者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2)程序性规则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由此,任何企业的合理避税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对于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筹划方式,应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在税收运作中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审批,只有在税务机关认定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付诸具体行动。因此,任何企业在开展合理避税时,除精研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外,必须进一步了解税务部门从另一角度的可能看法,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作出筹划。否则,一旦税务筹划被视为偷税,就会得不偿失。
但在实践中,由于合理避税具有多样性、灵活性的运作方式,加上征纳双方对一些筹划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纳税人认为合法而税务机关认为不合法的现象,并由此引发征纳双方的矛盾。解决的办法,一方面税务机关要遵从法律规定,以法律为依据,对所认为的不合法性要进行举证,避免随意否定给纳税人带来损失;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思想,进行合理避税必须有法可依,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筹划的依据和构成要件。
2.避税必须具有有效性
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尤其是目前我国处在经济发展和转轨时期,加上加入后的财税政策调整,这就使得合理避税必须面对现实,及时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使之更适应经济和税收工作特点,适时筹划,保证合理避税的有效性。
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针对性,即在具体筹划运作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有的放矢的筹划,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规模所实行的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切入点,制订相应的筹划方案。
(2)时限性,遇到具有很强的适用时限的财税政策,筹划者必须把握良机,及时筹划,投入应用。否则,事过境迁,本来合法的筹划的方案可能就失效了。如国家规定,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至200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过了2003年,就不能享受该政策了。
3.避税是筹划行为
筹划性就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计划安排筹划方案,一般情况下,筹划性表现为预期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有纳税义务才缴纳各种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法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向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
例如,某企业在年终概算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现年应纳税额为101000元。为了节税,企业在年终向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从理论上分析,1000元的捐赠为企业带来了5000多元的税后利润。因为不捐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适用33%的税率,税后利润为67670元;捐款1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适用27%税率,税后利润为73000元,通过捐赠产生的税收利益为5330元。
这是一个曾经被很多合理避税书采用过的案例。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看到,在年终初步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就是预期性的体现,如果预计不准确,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大于101000元或者小于101000元,捐1000元后,都不能获得税收利益。
由于合理避税的这种预期性,就必须连带考虑两方面的风险:即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法规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不能准确预测经营方案实施中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上例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经营风险。我国目前税法的法律级次较低,变动的可能性较大,我们不能准确估计这些变动。
4.必须防范涉税风险
合理避税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合理避税,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首先是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
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合理避税过程中极易形成合理避税风险。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合理避税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
另外合理避税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5.避税方案要合理有效
进行避税筹划要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机会收益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的机会收益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
但是一项成功的合理避税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合理避税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可见,合理避税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合理避税才是成功的筹划。
6.避税行为必须符合企业整体利益
合理避税的根本目的是企业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效益。因此,在进行合理避税时,不能把眼睛只盯在某一个环节上或某一个税种上,因为一种税少交了,另一种可能要多交,或者追求了某种税收优惠,却因其他经营条件欠缺而造成总收益的下降。只有从总体上把握,注意税收对经济运营、资金运动的影响,并仔细比较、综合衡量,才可能使合理避税方案科学合理。
例如,储蓄环节的税收过重,储蓄就可能从银行流向资本市场或投资于产业,但是投向哪个产业,什么地区,采取何种企业组织形式,税后利润如何分配和处理等等,这些都要在充分分析和比较各税种的地位和影响之后才能根据整体税负的高低,做出比较合理和科学的筹划。不仅要顾头,还要顾尾,从而理解和把握合理避税的节税效益整体最大化原则。
整体性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合理避税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标作为首要选择。
11.4 成功避税的基本思路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降低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税收优惠越多,税后利益就越大;但是,税收优惠最大化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对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可以获得税后最大利益。
(1)筹划减免税
国家为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几乎在所有税制中都规定有减免税政策,尤其是主要税种的减免税政策更多,这形成了税负的许多差异:研究各税及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条件以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通过合理地安排,可以取得明显的税收利益。
(2)筹划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用新增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等税收政策,具有许多税收优惠条件,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可以取得税收利益。
2.适用低税率
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税的税率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益就多。但是,税率低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所以对税率进行筹划,可以寻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者最佳税负点。
(1)筹划比例税率
筹划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的不同税率政策,分析其差距的原因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可以寻求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征收率也有差别,工业企业是6%,商业企业是4%;消费税有3%~45%的分档比例税率;营业税有3%、5%、20%三档比例税率。对这些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从中寻求最佳税负点。
(2)筹划累进税率
各种形式的累进税率都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异,筹划累进税率的主要目标是防止税率的攀升。其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攀升的欲望程度较弱;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攀升的欲望程度较强。
[1]筹划超额累进税率。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实行程度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纳税人的收入体现出-定的效应递减性。通过合理地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纳税人适用税率的状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
[2]筹划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在当今世界已经不多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33%的比例税率,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字[1994]9号文件中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种税率实际是全额累进税率,税负明显不合理,在收入临界点存在边际损失明显大于边际收入的问题。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可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税负状况。
[3]筹划其他税率。我国对某些税种实行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实行的是差别定额税率,通过对这些税额的筹划,可以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3.调减计税基
税基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另一主要因素。各种税对税基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对税基进行筹划可以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对税基进行筹划既可以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也可以通过对税基实现时间的安排,即在递延纳税、适用税率、减免税等方面获取税收利益。对税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1)税基递延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递延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可递延纳税,等于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取得了无息贷款,节约融资成本;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税基递延等于降低了实际应纳税额;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有时可以防止税率的攀升。
但是,与税基均衡实现和即期实现相比较,税基递延实现有时也会造成多纳税。
(2)税基均衡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在各纳税期之间均衡实现,在有免征额或税前扣除定额的情况下,可实现免征额或者税前扣除的最大化;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可实现边际税率的最小化。但是,与税基递延实现和税基即期实现相比较,税基均衡实现有时也会导致税收利益的减少。
(3)税基即期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可以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但是,与税基递延实现和均衡实现相比较,税基即期实现有时也会造成税收利益的减少。
(4)税基最小化
税基总量合法减少,减少纳税或者避免多纳税。
4.选择纳税身份
有些税种对纳税人的界定有一定差异,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有同样行为的主体不纳入征税范围。所以对纳税人进行筹划,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避免成为纳税人,免除纳税义务。但是,避免成为纳税人不一定就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纳税人进行筹划,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取税收利益。
我国有些税制对纳税人范围的认定有一定差异。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只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征税,在其他地方使用的土地不征税;房产税规定,只对在城市、县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的房产,以及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房产征税,对在其他地区的房产不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征税。对这些纳税人政策的差异进行筹划,都可以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5.分析不同经济业务的税负水平
纳税人不同的经济业务往往缴纳不同的税种,形成不同的税负结构,进而影响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对税负结构进行筹划,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缴纳税种少、总体税负最低的经营业务作为合理避税筹划的具体目标。例如,代销与经销业务的税负结构不同,财产自用与对外出租的税负结构不同,从不同的纳税人购进货物税负不同,将财产销售后对外投资与直接对外投资的税负不同等,都会影响税后利益,都应当进行筹划。
6.寻找“避税天堂”
尽管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呈现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并且要求税收协调的领域也明显增多,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一例宏观税负及税负结构完全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即各国或地区之间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其税负结构都有差异甚至有较大差异。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投资经营或者工作会承担不同的税负。一般情况下,在宏观税负低或者税负结构有利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经营或工作,缴纳的税收就少。但是,在宏观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经营或工作不一定就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所以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状况进行筹划,研究分析税负的差异所在,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在各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情况下,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状况进行筹划,是所有跨国公司合理避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7.关注会计政策变动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会计准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包括不同的层次,涉及具体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会计准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所制定的、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止一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例如,存货的计价,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企业在发生某项经济业务时,应该从允许选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选择技术要点:
(1)注意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
财务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个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因此,会计政策选择技术利用的是时间性差异。
(2)注意税务规定对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
比如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8.筹划国际税收管辖权
各国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进而直接影响着跨国纳税人的税负状况,所以对国际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可以取得明显的税收利益。
(1)筹划避免双重征税
在各国税收的管辖中,多数国家奉行属地和属人双重税收管辖权原则,同时,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又通过国际税收协定或者单方面规定,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但是,各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对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2)筹划跨国纳税人
各国对跨国纳税人中的居民一般规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规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是,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国家规定超过一定的居住时间如三个月、半年、一年期为标准,也有的规定以是否有永久性住宅为标准。所以跨国纳税人在一国居住的时间或是否有永久性住宅,就成为合理避税筹划的内容之一。
11.5 成功避税的技术手段
根据纳税筹划技术所依据的原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国内目前一般把纳税筹划技术分为3类:即节税筹划技术、避税筹划技术和转嫁筹划技术。其中,从税制要素考虑,节税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10种:免税技术、减征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离技术、合并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缓税技术、退税技术和税收优惠技术。在具体操作中,这10大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1.免税技术
免税是国家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优惠或奖励扶持或照顾的一种措施。
免税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在这三类免税中,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一般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都有极严格的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所以税法中出现了大量的特定免税条款和临时免税条款。如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实质上相当于财政补贴,一般有两类免税:一类是照顾性的免税,另一类是奖励性免税,照顾性免税的取得一般是在比较苛刻的条件下取得的,所以纳税筹划不能利用这项条款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质的免税才能达到目的。
免税技术运用过程中,尽量注意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使其最长化,免税期越长,节减的税就越多;二是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争取尽可能多的免税项目与原需交纳的税收相比,免税越多,节减的税收也就越多,企业可以支配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2.减税技术
税收减征技术,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人一部分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也是税收灵活性与严肃性和结合制定的一项措施,也是各个国家尤其是中国目前采取的一种最普遍的措施。由于免税和减免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人们习惯上统称为减免技术。
例如,按照财税字[2000]2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按税法规定减征30%的消费税;又比如我国对遭受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在一定时期给予减税优惠待遇,就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减税。
减税技术在使用时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尽量使用减税期最长化,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因为,减税时间越长,节减的税收越多,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多。二是尽量使减税项目最多化,减税项目越多,企业的收益越大。
3.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筹划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中税率之间的差异来节减税收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例如:甲地区的税率为33%,乙地区的税率为24%,丙地区的税率为15%,那么,在其它条件相似或基本相同的条件下,投资者到丙地进行投资开办企业,就比甲、乙地区节减不少的税款。
税率差异技术在运用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尽可能地寻找税率最低的地区、产业,使其适用税率最低化,而且税率差异越大,企业的获利能力就越高,可支配的税后利润就越多,企业的竞争力就越强;二是,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税率差异一般具有时间性和稳定性两个特征,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法制度的改变会发生变化,如政策的变化和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到期,税率也就会发生变化,因此,应想办法使企业税率差异的时间最长化和稳定化。
4.分离技术
分离技术是指企业所得和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节减税款达到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技术。一般来讲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适用税率为累进税率,即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因此,如果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离,就可以减少每个人的纳税基础,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例如,我国对年应税所得在1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对年应税所得3~10万的企业适用税率为27%,对年应税所得3万元以下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8%,假如一个企业2006年应税所得税为12.5万元,那么,该企业2006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2.5×33%=4.125(万元),如果该企业在年终之前,再成立一个关联企业甲,将利润分给关联甲企业2.9万元,那么企业的应税所税额变为12.5-2.9=9.6万元,低于1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7%,2006年度该企业应交所得税率为:9.6×27%=2.592(万元),关联企业甲因应税所得额2.9万元低于3万元,适用18%的税率,则2006年关联企业甲应交所得税为2.9×18%=0.522(万元),两企业合计应交所得税为:2.592+0.522=3.114(万元),则该企业2006年度由于分离少交所得税额为:4.125-3.14=0.985(万元),当然还应考虑设立关联企业的一些费用问题。
分离技术在应用时注意两点:一点是分离要合理化,使用该技术,除要合法化以外,还要注意合理化,使分离出去的部分,尽量往低税率上靠,否则就没有意义;二是节税最大化,通过合理的分离,使分离后的企业达到最大化的节税目的。
5.合并技术
当一个企业盈利,另一个企业亏损时,盈利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亏损企业的亏损却迟迟得不到弥补,这对企业构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利用合并技术进行筹划,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乙企业累计亏损91万元,甲乙企业合并前分别缴纳所得税为33万元和0万元。现甲企业兼并乙企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企业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的政策,甲、乙企业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税所得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2.43万元,比合并前少纳税30.57万元。可见,选择适当的企业合并,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6.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即税前扣除技术,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那一部分税收,扣除技术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多少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扣除的范围,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通用的,有些则只是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而设计的,应严格区分开来。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因已在境外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准予从中扣除;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再比如,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允许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限制性支出等项目按照标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运用扣除扣技术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扣除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各项扣除的项目按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因为扣除金额的最大化,就意味着应交税基的最小化,扣除的金额越大,交税就最小,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二是扣除项目最多化,企业应尽量将照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一一列出,凡是符合扣除的项目,都要依法给予扣除,列入成本,因为扣除项目越多,计税基数就越小,节减的税就越多;三是扣除最早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使各种允许的扣除的项目尽早得到扣除,因为扣除越早,企业交纳的税金就越少,节省的税金就越多,企业早期的现金净流量就越大,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7.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是指当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所得或财产重复征税的一种措施。例如,某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为10万元,已在境外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万元(该国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0%),按照我国税率33%计算应补交的税款为100000×33%-30000=3000(元)。
抵免技术在运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抵免项目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可以抵免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把能参与抵免的项目全部抵免,因为参加抵免的项目越多,就意味着节减的利润越多;二是抵免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使参加抵免的项目的金额,最大化地进行抵免,抵免的金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就最大。
8.缓税技术
缓税技术,又称延期纳税技术,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缺少资金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纳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延期纳税的条款。有的是对某个税种规定了准予缓纳,有的则是对所有税种可以缓纳。尽管采用缓纳技术不能使应缴纳的税款免纳或少纳,但它使应该交纳的税款可以向后推迟一段时间,而且不需支付任报酬,这就相当于从政府手中拿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节省了利息支出,而且还带来了因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变相降低了应纳税额。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税款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缓税技术在使用中应该注意两点:一是使缓纳时间最长化,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尽量争取缓纳的时间最长,因为延长的时间越长,相对节减的税收也就越多;其次是缓纳的项目最多化,争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找足找齐各种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使这些项目纳入缓纳项的行列,因为缓纳的项目越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也就越大,节税也就越多。
9.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它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退税技术所涉及的退税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交纳的税款。例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项目,允许退还已交纳的所得税款的40%或100%。又比如,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产品按税法规定按17%税率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开发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
实施退税技术的要点:一是尽量争取退税项目的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二是尽量使应退的税额最大化,因为退还的税越大,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10.税收优惠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已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以及沿江、沿海、沿边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格局。与之相适应国家对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996年中国的进口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在普遍降低关税的同时,取消了全国各类经济区域的进口优惠政策,对所有经济区域进口的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开发区等,在国家核定的进口额度内,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退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返还100%,以后每年递减20%到2001年停止返还,对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仍实行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各类经济区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下进口设备的政策,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执行。目前,我国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北京地区、上海地区、西部地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必须掌握优惠政策。其次,我国的优惠政策,随着与的接轨会越来越少。
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筹划时,可以从以下7方面着手:
(1)企业性质
[1]利用内外资企业的不同身份。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设置税种分别征税。如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内资企业严于外资企业;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上,外资企业宽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从弥补亏损后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内资企业则从开办之日或投产年度算起。由此可见,纳税人在条件允许时组建外资企业无疑是筹划的最佳选择。
[2]利用行业之别。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对同属内资或外资的不同行业的企业税收政策不同。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都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则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经营者在确定了资本性质后,要审慎地确定经营行业,选择处于较低纳税点的行业进行经营。
[3]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大公司经营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究竟选择哪种组织形式不妨从筹划的角度进行考虑。就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可能亏损,总机构应尽可能将分支机构办成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反之,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就能赢利,且能持续赢利,就应该考虑将分支机构办成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则要考虑其所承担的不同纳税义务所带来的影响。如果设立子公司,设立国政府一般将其视为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如果设立的是分公司,设立国政府一般会将其视为非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要结合设立国税收制度和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释放包袱,激发活力的有效方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2)新办企业
内资企业利用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尽可能地将企业转化为新办企业。比如在一地经营一段时间后,将原有企业注销掉,以新的身份到别地重新开办就是一种有效方法。不过,这样操作相对比较困难。
外资企业除了采用上述办法之外,还可采用其他方法。如外资新办企业一般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这里所说的获利年度中的“获利”,是指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弥补亏损后的获利。因此,外资企业可以尽可能地将获利年度推迟,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
(3)特殊地区
我国政府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所办的外资企业等,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妨考虑在上述地区经营。
(4)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政府允许在所得税额中抵免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2000年度开始,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允许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因此,企业可加大利用国产设备投资力度,以充分享受这一优惠。假设企业投资1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购置的设备是国外设备,那么,由技术改造带来的收益要依法足额纳税;如果购置国产设备,则可将其中的40万元从当年较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直接抵免,一年抵免不完还可以结转下年度,最长不超过5年。
(5)技术开发
我国政府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即指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内资企业而言,列支了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再加计50%技术开发费列支后,适用税率有可能变为18%或27%,即由享受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进而享受到低税率优惠。大中型企业虽然不会因此享受到低税率税收优惠,但其技术开发费一般数额都较大,以此为基数加计50%,将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
(6)税额扣除
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还可以考虑利用税额扣除来进行筹划。税额扣除即税收抵免,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纳的所得税准予从其应纳税总额中抵免的一项规定,是消除国际所得重复征税的一种做法。此外,还有费用扣除法和免税法。这几种方式一般没什么筹划的空间。但是,与税额扣除政策配合的税收饶让则可以作为筹划的着眼点。税收饶让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应纳而减免的所得税,在境内实施税额扣除时视同已纳税额而准予扣除。这种政策仅限于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和一些特殊企业的特殊所得。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范围时,应尽可能地让自己符合税额扣除和税收饶让这两项政策,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税收利益。
(7)税制差异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还不统一,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特殊企业及特定产品的生产和企业设在特定区域还可享受特定税收优惠。而内资企业一般没有同样的优惠,并且还要承担其他各种税收负担,相比之下,内资企业税负较重。内资企业可根据内外税制的差异进行筹划。如某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形式获得了某国有企业机器设备的使用权,交付租金后,拥有使用租赁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所有权。一般地,税务机关对使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视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并由于生产的连续性和对一般产品不征收中间环节税收的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两家的两次纳税变为一次纳税,这样可以明显地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