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因和邻居赵某发生争执一直耿耿于怀。一天下午,趁赵某不在家,王某将赵某屋内的家具电器全部砸坏,致使赵某直接损失数万元。后经法院调查审判,王某因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年后,王某获得假释出狱,出狱后的第三天,王某外出时遇见了赵某,想到自己曾因为赵某被判入狱,怨气难消的王某决定要赵某当众出丑,以解心头之恨。于是他上前拦住赵某,边骂边往赵某身上吐唾沫,引来附近居民的围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无故受到王某辱骂,致使大家议论纷纷,想不通的赵某曾多次自杀,所幸被家人发现救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公共场合辱骂赵某的行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法院以侮辱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与以前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律师答疑:我国刑法将刑满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罪,作为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这就意味着,如果后一次犯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不构成累犯而要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本案中,由于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以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所以他的行为不属于累犯。
虐待学生,法理不容
【案情回顾】
全某的女儿晶晶是小学4年级的学生。由于感冒持续发烧,晶晶虽然坚持到学校上课,却没能完成语文老师韩某布置的家庭作业。第二天上课时,韩某要求没完成家庭作业的同学站起来,晶晶想到自己生病老师应该会谅解,就仍然坐在座位上。韩某见状,火冒三丈地把晶晶桌上的东西全部扫到地上,并往晶晶身上踢了一脚。晶晶当即表情痛苦地倒地不起。后经医院检查,晶晶脾脏破裂,构成5级伤残。为保住她的生命,医院不得不将其脾脏摘除。韩某随后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的行为侵犯了晶晶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2年,同时赔偿受害人晶晶各种费用共3.425万元。与此同时,该地教育局也作出了开除韩某公职的决定。
律师答疑:《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若体罚、变相体罚对未成年学生、儿童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但教师处罚学生侵犯未成年学生权益,对他们施加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已屡见不鲜,本案提醒我们不仅要在法律上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各教育部门还应注重对教师进行教师道德、法律、业务上的教育,以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
犯罪中止的界定
【案情回顾】
郑某与谢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比较好。由于郑某一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郑某一直希望妻子能给自己生个儿子,自妻子谢某生下女儿后,郑某的脾气开始暴躁起来,便时常为小事与谢某发生争吵。女儿慢慢长大后,郑某越来越不顾家,经常在外面和朋友喝酒到半夜,并因此认识了邻村女青年涓涓。郑某在多次向谢某提出离婚均遭拒绝后,遂产生杀妻念头。一天中午,郑某趁谢某午睡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电线接通电源放在谢某手中,企图将谢某电死。触电后谢某的表情痛苦万分,不停地挣扎。郑某见此情景突然很不忍心,急忙自动将电线拽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看到妻子谢某触电时的痛苦表情后,就急忙自动将电线拽掉。可见,在当时的条件下,郑某完全能够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但是出于不忍心,自动放弃了犯罪。据此,法院判定其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律师答疑: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郑某不忍看到妻子谢某的痛苦表情,自动将电线拽掉,放弃了犯罪。因此其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审判时自然流产的孕妇不适用死刑
【案情回顾】
小赵因宅基地问题和邻居汪某发生争吵,厮打时小赵被汪某的老婆抓伤。小赵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一天中午,小赵见汪某4岁的女儿独自在家玩耍,便将她骗到自己家中,趁其不备,将其勒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汽油,又托人告诉汪某的老婆,说她女儿在家被水烫伤,让她赶紧回来。待汪某的老婆进屋后,小赵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汪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的尸体被烧焦。小赵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医院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羁押小赵时,发现她已有两个月的身孕,想到自己将被枪决,小赵心中十分害怕,由于汪某发誓要亲手杀死小赵,焦急惶恐中的小赵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赵故意杀人的手段恶劣,罪行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羁押期间、审判之前自然流产的妇女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范畴。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小赵无期徒刑。
律师答疑:《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羁押期间、审判之前自然流产的妇女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范畴。“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羁押小赵时,她已有两个月的身孕,虽然小赵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但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羁押期间、审判之前自然流产的妇女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范畴。因此,小赵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