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距离2000年牟其中被判无期徒刑入监已有10年的时间,在考核甚为严格的洪山监狱,牟其中从未有过违纪行为发生,并多次获得表扬。这也使得他继无期徒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之后,又获得了多次减刑的机会。但实际上,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也就是说,此时的牟其中已经完全具备申请假释的资格。
“老牟年纪也大了,不要再把时间浪费在申诉上,还是申请假释早点出来吧。”很多人希望夏宗伟劝劝牟其中。早日申请假释,重见天日,看起来是更识时务的选择,但对牟其中而言,却是一个艰难的抉择。假释的前提是认罪服法,放弃申诉,而十几年来,牟其中一直不认为自己有罪。当夏宗伟在今年春节向他提出假释的建议时,“我不愿意假释”。牟其中这样回答。实际上,牟其中入狱的最初几年,便曾有机会获准保外就医,可他拒绝了。他坚称自己无罪,要清清白白地走出去。
夏宗伟理解牟其中的纠结,可是10年的申诉无果让她学会了面对现实。“就算等到77岁(2017年)的时候刑满出狱,他还活着,他认为自己还可以工作20年,可现在10年了,已经过去了一个时代,再过7年,又是一个时代。总有一些媒体或者外面的人关心老牟对未来的打算,可即使一个人意志力再强,调控力再强,也需要适应的时间,现在委屈一下,早日假释,早一天自由,才有可能实现他的那些对以后的构想。”而这些话却很难在每次20分钟的探监电话里对牟其中讲清楚。
“我觉得原来跟他沟通还比较容易,有什么话一说就明白,但是现在我越来越觉得沟通比较困难。也许是在里面关的时间太长了,他这个人又主观性很强,所以不跟着外面的人的思路走。”百般思忖之下,夏宗伟6月份给牟其中寄去一封书信,劝牟其中转变心意,在这封信中,她提到了牟其中的儿子在国外生病需要手术的消息。
如果不是因为儿子的病痛,也许牟其中依然不会改变自己的想法。牟其中的两个儿子早年便去了美国,其间因为牟其中受到审查,经济窘迫,无力支付小儿子的学费,学业受阻的小儿子只能做一些体力活打工谋生。因为常年劳累,膝盖出了问题,如今走不了路,到了不得不手术的地步。而这,成为压在牟其中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
终于,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之后,牟其中向监狱提交了假释申请书。“当然,老牟还有条件申请减刑,但对一位70岁的老人来说,显然不如假释更符合自身实际。”夏宗伟分析。近年来,获罪企业家因为狱中表现良好,通过假释提前获得自由的不在少数,比如胡志标、唐万新。而他们,都比牟其中年轻一个时代。
自由,对一个身陷囹圄近12年之久的人,怎会没有诱惑力,哪怕执拗如牟其中。夏宗伟能够明显感觉到牟其中情绪的变化,他时常焦躁不安,迫不及待地给夏宗伟打电话,打听申请的进展。但至于结果如何,目前,除了等待,她还给不了牟其中其他的答案。
最近,有一位与牟其中同龄的故人专门打电话来,让夏宗伟千万叮嘱牟其中不要再爬楼梯了,说自己原本也每天坚持锻炼,可是现在忽然腿就不能走路了,年龄不饶人。可牟其中除了感激并不为所动,他认为自己已经适应了这个运动强度。但实际上,牟其中这几年的身体状况并不太好,除了原来的高血压,现在又新查出了糖尿病。夏宗伟分析认为,长期的压力是引发他糖尿病的一个主要诱因,再加上他常年运动量很大,有本地的狱友分给他一些亲戚送进来的食物时他也不控制食量,所以饮食并不规律。夏宗伟话到嘴边却又不知如何出口,她担心的是,如果有一天牟其中真的出来了,还能再像现在这样爬楼梯吗?如果运动方式变了,他还能适应吗?会不会出什么状况?
无论未来如何,10年申诉,牟其中最终选择了通往自由的另一条道路。痛苦但是现实。
截至本书付梓,牟的假释申请并未获得狱方上报,而根据2011年3月修订的《刑法》,无期徒刑犯人至少需要坐13年牢。这意味着牟其中到2010年才符合假释申请条件。
企业家易犯的十四大“罪状”
1.投机倒把罪
解读:“低买高卖”本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但在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浓重的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个体户、企业家因此遭受牢狱之灾。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这一罪名,但是,此后“投机倒把”行为仍然是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的对象。直到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了法律中“投机倒把”和“投机倒把罪”的相关规定,自此,“投机倒把”一词才彻底退出法律的历史舞台。
代表人物:年广久、温州“八大王”、牟其中
2.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解读: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设置了较高的公司注册资本门槛。有非官方统计显示,9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实,从而造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该罪要么处于休眠状态,要么成为刑事报复的工具。法学界屡屡建议废除该罪名。
代表人物:杨斌、马志平、顾雏军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解读:这是受融资难困扰的民营企业为获取资金而对抗政策歧视的一种冒险方式。由于实践中借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性难以界定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好判断,造成了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线模糊,往往只要涉及的人数众多或不能及时还款即被定罪,其中集资诈骗罪最重可判死刑。
代表人物:孙大午、唐万新、沈太福、吴英
4.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解读:上述犯罪因涉及金融机构,是比较重的罪名,且通常由于数额极大而被重判,除贷款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外,其他三罪皆可至死罪。此类金融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为融得资金都会或多或少采取一些虚假手段,但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认定导致判决结果要么死刑、要么无罪,争议较大。为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将其中仅在行为上采用了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并造成重大损失,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规定为另一比较轻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最高刑期7年。
代表人物:胡志标、牟其中、吴志剑、仰融、龚家龙
5.合同诈骗罪
解读:合同普遍存在于交易之中,合同诈骗罪也如影随行。尽管真正的合同诈骗也不少,但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过分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容易客观归罪,造成此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的混淆,民事问题刑事化越来越明显。近年来,随着国门的不断开放,BVI公司、开曼公司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然而,国内经营理念的相对落后,使得此罪名成为埋在企业家们身边的定时炸弹。
代表人物:吴志剑等,数不胜数
6.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解读: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体系疏漏、监管不到位,利益驱使导致操纵证券、期货价格之风盛行。为加大打击力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删除了原条文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要件,只要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量及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即构成此罪。
代表人物:吕梁、罗成、徐卫国
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解读:此罪系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而规定的罪名,即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处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规定。
代表人物:黄光裕
8.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解读:为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然而,为实现公司或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企业经营者选择铤而走险,用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剥夺了股东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中国证券市场在健康发展之路上又多了一块绊脚石。
代表人物:顾雏军、陈九霖、龚家龙
9.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解读:只要政府权力不退出市场,官员就有寻租的空间,企业就有行贿的可能。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行贿罪显现出了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的特点。
代表人物:杨斌、周正毅、张荣坤
10.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解读:20世纪80年代以来,待遇不高的国有企业老总心态失衡,容易触犯此类罪名,是谓“59岁”现象。改革开放初期,为规避政策而戴上“红帽子”的民营企业家,由于企业产权登记状况与实际持有状况的不同,亦频频为此付出惨痛代价,甚至丢掉性命。
代表人物:褚时健、李经纬、刘海峰、陈九霖、顾雏军、郑俊怀、张晓光
11.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解读:这是对应于公职人员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对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人员设立的罪名,本意为规范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使用资金的行为,保护企业财产所有权。但实践中此罪却常常成为企业股东、高管之间争夺企业经营权而致对方于犯罪的“武器”。
代表人物:胡志标等,数不胜数
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逃税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
解读:在中国税率相对较高、税制复杂、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一个贯串30年的普遍现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出现法不责众的现象;另一方面,该罪成为服从某种特殊政治目的或刑事报复的工具。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并对逃税罪的初犯并补缴税款的行为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代表人物:刘晓庆、戴国芳、周伟彬、兰世立
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解读: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当中的一类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近十个罪名。此类犯罪的规定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外,更是为了维护作为消费者的每一位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三鹿奶粉”事件已经成为印在国人心中的标志性案件。
代表人物:田文华
14.非法经营罪
解读: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是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衍生出的罪名,本意仅针对几种特定情形,但刑法条文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兜底条款的表述,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使得非法经营大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趋势。黄光裕被判非法经营罪,主要是其将8亿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汇往境外,但其是用于个人归还赌债,并非以经营为目的。
代表人物:黄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