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科道官权力过大,雍正时期更是将六科给事中都并入了都察院。这样就等于是剥夺了六科的职权,自然也就削弱了六科对六部官吏的行政监督权。就像乾隆年间的太仆寺卿戴璐在《藤荫杂记》中所说,雍正后的六科是:“吏科官,户科饭,兵科纸,工科炭,刑科皂隶,礼科看。”正是由于科道官职能的不断弱化,才导致了监察机关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权力上形同虚设。在中央,那些占据重要部门实权派人物以满人居多,这些人大多数是皇帝的亲属或者宠臣。科道官们想巴结还巴结不过来,又怎么会对其贪赃不法之事予以监督?处于权力链条最上端的京官就这样失去了有效的监督,由于权力的连锁反应,那些地方各级官吏也跟着得道升天,参与到这场权力分肥的大戏中来。
这股风气一开,整个甘肃地界的权力食物链,每一个等级都在上演着同样的猎食方式。
原任平番县知县何汝南,在主持本县办灾两年间,浮开(以非法手段征收)赈灾银六万余两,纳入私囊;原任狄道州知州陈常,在三年任内共办监生执照四千余张,每名多收银十两,合计起来贪污银两也四万有余。
从乾隆三十九年开捐到四十六年案发,历任甘肃省各州县长官百余员,几乎无人不贪,无人不腐。这些捞足了的州县官还要用赃银去喂自己的上司。比如说上面提到的那个知县何汝南,前后就送给王亶望银一万八千余两,“馈送”蒋全迪六千余两,总督勒尔锦交他办买物件,花去银子六千余两。还有个叫麦桓的广东人就更加离谱,他被分发到甘肃待补知县之缺,当时正赶上各州县报办夏灾,为急于补上县官好趁灾大捞油水,就托了个中间人向蒋全迪疏通,最后达成交易,麦桓送王亶望、蒋全迪各八千两银。
无奈麦桓到手的只是一个待补缺的候补官员,手中并没有多少钱。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其实也好办,先打个白条,将来有钱补上。麦桓答应,如果自己能够由候补队员成为场上正式队员,捏灾冒赈得银后,将连本带息奉送。这样,蒋全迪保举他升补靖云知县,麦桓则风风火火赶到任所大办其“捐监赈灾”,以筹措银两还债。人不可无信,白条打了就要认账。
我们就拿兰州知府蒋全迪来说,他作为四品官的知府每年俸禄为一百零五两,养廉银为四千两左右,二者合之其合法收入三年也不过一万二千三百多两。可我们都知道那句“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里有虚构的成分在里面吗?答案是,否。
为了证明这不是满嘴跑火车者的胡说八道,在这里我开列清朝官场的几种陋规。所谓陋规,就是官场上一直沿袭下来的那些不成文的规矩,又特指贿赂需索。陋规的形式五花八门,因篇幅有限,我只简单开列三种。
节寿礼。顾名思义就是逢年过节或者赶上官员家里庆生,同僚和下属为其送礼。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里讲陕西粮道向上司和有关衙门官员送礼定规为:给西安将军三节两寿礼,每次银八百两,表礼、水礼八色,门包四十两;八旗都统二人,每人每节银两百两,水礼四色;陕西巡抚,四季致送,每季银一千三百两,节寿送表礼、水礼、门包杂费;陕西总督,三节致送,每节银一千两,表礼、水礼八色及门包杂费。高级衙门的师爷节寿礼亦有规定,所谓“抚、藩、臬幕友一年节寿陋规,俱由首县摊派各州县书吏册费,藩司用印札代为催取”。在中央衙门,书吏给司官送“年终规礼”。
亏空。贪官将征收的钱粮并不是全部上交国库,一部分装进自己的腰包,或者为本身早得税银而少征,造成钱粮的亏空。
勒接。官员有了亏空,在他卸职离任的时候,本来是无法交代过去的,但是接任者为了能够顺利得到实缺,往往愿意承受他的亏空,答应代为赔偿,以便早日上任,至于以后能否赔补就管不了那么多了。有的人不愿接受亏空,拒绝给前任调补亏空,这时上司就会出面,强迫新任接受,以免暴露出去,成为他的政绩污点。比如说道光年间,河南永城令沈玉墀接受前任的亏欠银三万两,到任只有一年多的时间,自己又亏空了三万两,这样前后算下来光是亏空就高达六万两。
这样一任知府干下来,捞取个十万两银子应该不是什么太难的事。
以上提到的只是地方官的所谓灰色收入。在这里,所谓清官与贪官,也只是相对而言。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集团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逐步降低合法与非法,廉洁与腐败的标准,将一部分非法视为合法,将不算太严重的腐败视为廉洁。
康熙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此外不收,便是好官。”这就等于是放宽了廉吏的底线,只取一分此外不收,一分的标准到底是多少?清人冯桂芬分析得就更加直白,他认为当时官吏廉与不廉的区别仅仅在于“廉者有所择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罗致,结拜师生、兄弟以要之。”
陋规虽然说不是法定的,但它形成了规范,被人们所接受,可以说它是不成文的规则。它同时还是一种既成事实,无论是送礼者,还是受礼者,基本上都是受之当然,心安理得。反倒那些不送不受的人,成了世俗人眼中的二愣子。陋规中金钱财物的交往,基本上都是大官吞噬小官赃物,官吏压榨百姓血汗,是利益集团成员在其俸禄、赋役之外的贪婪追求。需要指出的是,下级对上司的敬奉,它的来源主要是正额赋役外由横征暴敛得来的灰色收入,所以对税民的敲诈勒索,是维护这些陋规的前提条件。
由于封建官场呈金字塔,每上升一级都非常困难,因此下级获得升迁或保位就必须博得上级的欢心。在古代官场,官员提拔缺乏客观标准,下级向上级行贿也就成了必然的最佳之选,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同样金字塔式的贪腐生态系统、一条食物链:官员不贪腐就无法行贿,不行贿就无法保位或升迁,每一级官员都是其下级的受贿者,是其上级的行贿者,而真正清廉的官员就必然凤毛麟角。
换句话讲,如果一个官员想保全官位或者得到升迁,他就必须参与到这个贪腐集体中,否则作为异己就无法存活于这条食物链中,因为他的上级和同僚会担心他有可能揭发。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甘肃通省官员上下串通,连堂堂一国之君都敢忽悠,竟然长期作弊而没有被发觉。
王亶望还因收捐监生工作干得出色,每年替国家省去白银一百几十万两,受到皇帝的嘉奖。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77年),王亶望被调任浙江巡抚(省长),不降反升。王亶望在甘肃地界上的钱捞足了,还得到了升迁,真是越贪越旺,越贪越升。
接替甘肃布政使的王廷赞也不甘落后,前任的榜样力量是无穷的。他继承并发展了前任的实践经验,他统一规定报捐时,各州县每名折收白银五十五两,除办公费四两外,再加二两所谓“心红纸张费”。据不完全统计,在王亶望、王廷赞先后主持甘肃捐监的六年时间里,每年报捐人数约在四万上下。这一点连乾隆皇帝也叹为观止,他在事后总结道,“历年所捐监生不下数十万。”如果以每名五十五两计,共折收捐监银两在一千三百万两以上。这笔巨款中,确实有一小部分采买粮食以为赈灾之用,但大部分则源源不断地流进了大大小小官员的腰包,其数目不会少于白银一千万两,相当于当时全国每年财政总收入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
恶政就像鱼在吞吃大船,大船虽大,也架不住群鱼四下来攻,最后落得千疮百孔。
巡抚闵鹗元的弟弟闵鹤元当时在甘肃做知县,闵鹗元曾去信告诫,让他不要身陷其中。作为这条权力食物链上的一环,是很难做到“出淤泥而不染”的。其实知晓内情的又何止一个闵鹗元,京中户部的那些大老爷们不断收到王亶望之流的丰厚馈礼,也不会全无所知。但内外大臣都无视乾隆皇帝的圣旨,竟无一人站出来检举。就连乾隆皇帝也在事后说,他也“早有风闻”“迟回未发者已二三年矣”。
如果乾隆说的是实话,那么王亶望贪污败露前两三年,可以说已是天下尽人皆知,当然也包括乾隆。也就是说,在对待这件事上,连心知肚明的皇帝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难怪闵鹗元等人庇护自己的兄弟了。
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夏,大学士阿桂、尚书和王审领兵开进甘肃,平定回民反清起事。结果双方军队还没开打,大学士阿桂就向皇帝发来急电,先后奏报入境就遇上了连阴雨天。一场大雨彻底浇醒了乾隆皇帝,他感到此前甘省连年报旱有诈,数以百万石的“捐监粮”去向必须要刨根究底。
乾隆又与不久前王亶望情愿捐银五十万两(此数相当浙江巡抚每年养廉银的五十倍)资助浙江海塘工程一事联系起来,他断定王亶望的巨额家资肯定与贪污捐监粮有着密切的关系。于是,乾隆降旨命阿桂和新任陕甘总督李侍尧就地查办此事。如果这件事情属实的话,将是大清官场的一场灾难。
阿桂和李侍尧果然没有辜负皇帝的期望,他们从甘肃按察使(省高院院长)福宁那里打开了缺口,福宁如实交代了以布政使王亶望为首的甘肃省大小官员如何动用公权力冒赈贪赃、中饱私囊的内情。在这里,公权力成了私器,公权力成了损害官家正式权力系统的武器。如果说,公权力具有专断性,那么这种专断性在这里就转化成为对利益的效忠,自然也就削弱了人们对官家制度与程序的忠诚。案情就此大白于天下,王亶望立即处斩,他的儿子也被罢官发配到新疆伊犁,勒尔锦赐令自尽,王廷赞绞刑。至于对其他大小墨吏,“监守自盗一千两以上斩监候”的律文,拟定皋兰县知县程栋等六十六员斩刑,待秋审处决。
这时候临近秋审,乾隆帝又动了恻隐之心。他特命凡贪污两万两以上者立斩,贪污一万两以上、两万两以下者,斩监候,赶入本年秋审处决,一万两以下的也被判死缓(问斩候),待来年秋审请旨办理。经过宽大办理,程栋等二十二名贪污两万两以上的官员于九月份被砍头,而兰州知府(市长)蒋全迪在这之前已经问斩。
这个案子越扯越大,越陷越深。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深入,又审查出官员亏空库银等新的罪行。一番折腾,又有数十名贪官被判了死刑。整个兰州省城监狱因为这个案子而人满为患,朝廷只好将已问成死罪的七十四人分批解往北京。这个案子前前后后正法处决的有五十六犯,免死发遣者四十六犯,其他还有判处徒刑、流刑,以及革职的。
有时候我在想,跟着像王亶望这样的官员同流合污的利益和风险与当一个清官的利益和风险比较起来,究竟哪一头更为合算。当然这种算法并不是单边的计算,而是一场双边博弈的计算。也就是说你不能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算,何况一个官员的利益和风险也并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
虽然古训“受鱼失禄,无以食鱼。不受得禄,终身食鱼”告诉人们,当贪官只能富贵一时,当清官却可以逍遥一世。但是如果一个清官,因为不愿意“受鱼”而受到报复和打击,最终被踢出局,我们还能说他是这场博弈的既得利益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