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人体实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主要是知情同意、实验中对受试者的保护和意外伤害的赔偿等问题。在许多人体实验方面,实验者头脑中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意识,如在临床中最多见的未告知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便在采血或其他体液时顺便多取一些,在一些人看来,这根本无足轻重。
如国内某报纸有相关报道:
“我举报,在一所著名医院,一个著名医生盗取了患者的骨髓。”3个月前,随着一名男子的叙述,一起骇人听闻的骨髓盗取案在我们面前拉开了帷幕……
“这块髂骨移植后,遗留在上面的针眼儿将从此消失,进而达到查无实据的效果,因此,这实际上是一次有计划的盗取。”
举报者说,在患者被全身麻醉后,手术室突然走进一名其他科室的医生,从患者躯体中抽取出相当数量的骨髓后离去,随后手术照常进行。举报者说,这名外科室医生抽取出的骨髓,后来被其科室运用到“骨髓干细胞体外培养”实验中。
据患者的丈夫讲,他突然接到医院外科研究所所长的电话。所长说:“手术时没经你同意,在给你妻子麻醉后,从她身上抽取了一定量的骨髓,你回去后可以让妻子多喝些补药,你放心,抽点儿骨髓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关于新药的人体实验问题更多。各种实验极不规范,许许多多未经详细药理实验、动物试验的药物就直接应用到了人体——主要反映在中药方面,随便在哪里找到一个“祖传秘方”,就可以直接用到病人身上。
许多未经严格检验的方剂,可以在部分医学杂志上非常容易地登出来。报刊杂志上的各种治病方子更是屡见不鲜。几年前,一位患者按照某杂志上的药方服药后导致死亡,其被告杂志居然以文责自负为由推卸责任。
更有甚者,有的医生为了拼凑某一科研课题的病例数,或探索新的检查方法,竟然不顾病人健康,在病人身上练刀、练操作技术或作实验等,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有位作腹腔镜检查而致死的女性病例,主诉低热、腹痛、血沉快2~3个月,临床拟诊断为结核性腹膜炎。一位内窥镜医师因在100多例腹腔检查中发现,两例同样拟诊的患者经镜检证实系卵巢癌,因而他也把这位女性病人作为腹腔镜检的对象,以此充实其论文中的论据。
但是不料病人在检查中死亡。事后临床讨论分析认为,死者原有的腹膜粘连应是腹腔镜检的禁忌症,故此,病人死亡是在原有疾病基础上,与医生违反检查指征硬作检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性侵犯
何为医疗性骚扰?在法律上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医院的传统惯例中,妇科检查中男医生检查女病人时,应有第三者在场。在其他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对异性病人进行诊疗时,如果故意碰不该碰到的部位,或者做出其他不该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医疗上的性骚扰。
一个真正正直的男性医生,往往出于避嫌和自我保护考虑,在非紧急情况下涉及检查女性身体时——哪怕只是腹部检查,都会请第三者在场。
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女性医生护士,如果没有女性医护人员,再考虑的就是病人的家属或者陪伴,比如,女性的丈夫、父母亲、男朋友(征得病人同意)、同性朋友等。实在无人的时候,甚至可以请一位毫无关系的女性在场。这个时候表情一定要庄重、严肃,尽量少花时间,除非必需检查的部位,尽量减少检查范围。要让病人感觉到这是必须的检查,否则延误病情。检查的地方应该在屏风后及无人可窥视之处。特别是对于年轻漂亮的女性,这些方面更要慎重。
男女有别,医生不是圣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主要是医生)利用职务之便,对异性病人(主要是女病人)进行性骚扰,这样的现象是存在的。
一城市曾发生一起医生性骚扰事件,医生被以流氓罪开除公职。一位男性眼科医生给一漂亮女性病人做眼底镜时,故意用左眼看右眼,右眼看左眼,以至于和对方嘴对嘴接触,遭到了该女性病人的投诉。本来他应该用左眼看左眼、右眼看右眼的方式避免和对方直接面对面。
据南方一家报纸报道:
26岁的薛姓女患者因背疼前往深圳市某医院门诊部就诊,当班医生吕某对她实施拔火罐治疗。吕某在拔火罐前拉上布帘,让她趴在治疗床上,把她的外衣和内衣都推到肩部。
吕某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给她进行按摩治疗,其间两次触摸她的乳房,捏她的乳头,并用嘴亲乳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薛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网上也曾经披露了一则消息:
香港一位少妇因为脚伤去看跌打中医,顺便询问自己腰痛的病因,谁知这位中医竟然找借口,放肆地抚摸她身上多处敏感部位。这位“色狼”中医在香港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犯有一项非礼罪,即时入狱一年。
该案受害人是一位37岁的妇女。她到葵涌荣芳街市内的“某某某跌打中医药局”复诊脚伤。其间,她对43岁的中医赖某说,每次与丈夫行房后便感到背痛难耐。赖某答应帮她检查,吩咐她躺在手术床上。
奇怪的是,赖某不仅为她检查背部,还借口胸部硬块会影响血液循环,要为她检验胸部。检查时,赖某用手在受害人两边乳房不停打转抚摸,接着更编造了一个借口,动手为她检查阴道……
不过,赖某做贼心虚,当受害人离开时竟要求她“不要把检查阴道的事告诉她丈夫”。受害人遭到性侵犯后,曾经为此失眠了一个多月,却因为怕尴尬而不敢对人透露半句。后来,当她再次进行妇科检查时,询问了医生,才鼓起勇气,举报赖某。
报上还曾经登载了一则消息:
某日,18岁的广州某中学高三女生雪儿(化名)因腹痛到白云区某镇新村卫生院就诊,诊所的开办人、53岁的医生邓某对其进行医治。
邓“医治”腹痛的方法是给雪儿的腹部进行按摩。按着按着,雪儿发现邓医生的按摩逐渐变了味,手总往一些敏感部位乱摸,面对年龄可当父亲的医生,雪儿羞愤交加地离开了诊所。
同年10月27日、28日,雪儿因腹痛再次前来就诊,邓又施“按摩术”,而且越来越过分,并不顾雪儿的抗议,强行向其隐秘部位伸“咸猪手”。受辱的雪儿终于忍无可忍向派出所报警。
上面几例医生性骚扰的行为十分明显,证据充分,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有时候,是否性骚扰很难说清,比如下面报纸报道一例:
一女子通过南昌市妇女儿童维权中心向记者反映,称她某日在南昌市某医院治病时被出诊的大夫猥亵。
这名女子自称叫张慧,29岁。她告诉记者,某日晚上12时左右,她因发烧前往医院急诊科看病,当时的值班医生王某将她叫到病房后,利用治病之机摸她的胸部以及下身,而且还问了许多令人难堪的话,明显存在侮辱和猥亵行为。因此,她已将此事告到南昌市妇联,并报案,要求王公开向她道歉,并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王医生告诉记者,当时病人是在发高烧,因此他按程序对患者的肝、脾,以及肚脐眼附近的麦氏点进行检查,这些都是常规的检查。但他承认问了患者一些妇科病史方面的内容,这是基于一个医生怕漏诊或误诊的负责态度做出的,而且当时也是经过患者同意的,并不是如患者所说的“猥亵”之类。患者这样做是在诽谤他,他将保留诉讼的权利。
此事由于双方各执一辞,且当时又只有两当事人在场,因此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没有经过许可就接触他人身体部位,在法律上可视为侵犯人身权。鉴于医生这一特殊职业享有的特殊权利,一般不需要病人特别许可就可进行正常的身体检查。但医生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由于触碰病人敏感部位,容易引起医患纠纷,这时需要对医生行为进行界定。
界定标准是,医生操作是否出于诊断或治疗需要,同时对患者一定要有告知的制度,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到保障。并且在进行这样特殊的检查和治疗时,应当尽量避免一对一,应当有第三者在场,以免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