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学派要旨,可分为三:a,正名主义——孔子的正名说,很为简单,到荀子兼取墨家之说,论列较为明备。他见当时有惑于用名以乱实的,所以他阐明所谓有名的缘故。说:“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异同。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见有惑于用实以乱名的,所以他发明何缘而有异同。说:“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形体色理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异,香臭芬郁腥臊洒酸奇臭以鼻异,疾养热滑铍轻重以体形异。……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谓之不知。”这是推论论理的异同,与心理生理的关系了。见有惑于用名以乱实的,所以他发明制名的概要。他说:“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同实同名,异实异名,这本是名学中的要义。惜乎荀子未尝说出如何同则同之?异则异之?所以终不能在实际上去应用!他还知名学上所谓“名词”“命题”“推论”的分别。他说:“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辩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名,就是名词,所以代表事物的。辞,是命题,所以集合名词以发表意思的。辨,是推论,所以合多数命题以推出事理的。所用名词,应名实相符,才易得真相。不然,就多陷于西洋逻辑所谓不尽物的谬误了!b,格物主义——孔子系《易》曾说:“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画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这种用观察以类万物之情的方法是中国最古的格物方法,古人为学次第见于《大学》的莫要于格物。《大学》上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接着又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从此可见“格物”对于正心,诚意,致知的重要了。可惜关于致知,格物的解说,独阙而不知其要!他书也未见详论在实际上应如何致知?如何格物?所以虽有格物之说,而不能发生物的学问——指西洋自然科学。到朱子注释略为完备,却也未明言致知格物的具体方法,足以产生物的学问。朱子说:“致,推极也;知,犹识也。推极吾之知识,欲其所知无不尽也。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解致知有综合法的意思,格物有分析法的意思。至如何综合?如何分析?则未明言。所以虽有抽象的理论,不能生实际的影响。他接着又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所谓“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和“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笼统说来,本与西洋归纳法的原理相契合。然如何即物穷理?又如何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却未曾明示我们,如西洋论理学的观察法,试验法以便应用,所以竟成空话而已!或者朱子不过要补缀传文,而有此想象罢了!在他自己也未能时常真正即物穷理,何况后人呢!c,求诚的方法——子思发明求诚的方法约有五种,如下:“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是说明我们思想的步骤应始于博学,终于笃行,与Dewey分思想进行的次第为疑难,观察,假设,演绎,证实五段有点相像的。不过子思重在修德,Dewey重在论理而已。所以子思接着又说:“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参天地之化育。”这个学派,虽有上说三种主义。然名学上最重要的格物主义,在孔子自身未尝实际应用。而求诚的方法,又多偏修德一方面,无大影响于论理。其最有影响于思想与事实的,只有正名主义,所以把正名主义,代表这个学派。正名主义,应用于伦理,就成了“名教主义”。《春秋》就是孔子名教的经典。孟子说:“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庄子》说:“《春秋》以道名分。”就可见名教经典的内容和势力了。这种名教主义的理想,就在使伦理与政治合一,而以名分为其中心。所以孔子说:“为政以德。”“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法家应用正名主义于法律,就成了“刑名主义”。尹子说:“名实判为两,合为一。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这可见法家的彩色与孔子相同了。
C,实用学派——墨子是实用学派的鼻祖。他的主义,对于孔子的正名主义是个反动。《墨子·耕柱篇》有一段说:
“叶公子高问政于仲尼曰:‘善为政者若之何?’仲尼对曰:‘善为政者,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子墨子闻之曰:‘叶公子高未得其问也。仲尼亦未得其所以对也。叶公子高,岂不知善为政者之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哉!问所以为之,若之何也?’”
墨子又说:
“言足以迁行者常之,不足以迁行者勿常。不足以迁行而常之,是荡口也。”
这主张近于西洋现代实验主义Pragmatism。以实际的功用定事物的价值,与儒家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学说完全不同。
墨家实用主义要旨,可分二项:a,三表——三表是墨子立言的方法,所以又叫“三法”。墨子说:“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言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目名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政刑,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这种考察事实的利害,以定立言行事的标准,是墨子的根本观念,与孔子藉正名以定分的方法,相去不知多远了!b,辩经——《经说》上,下等六篇,向叫做《墨辩》,或《墨经》,我以为不如叫做《辩经》,直捷了当。因为《墨经》,是墨家所用为辩论的经典,犹之Aristotle的连珠律令——即三段论法的规则,为讲形式论理学的不可不遵守。《辩经》就是墨家的一种“辩学”而已。辩经的根本原理,只在一个“类”字。根本的方法,只在“以类取,以类予”。什么叫做“类”?《经上》说:“重体合,类。……二体不合,不类。”这是说两个事件有相同的,就是类。不然,就不类了。《经说上》解说:“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由这看来,所谓类与不类,就是异同的问题了。相同,就是“类”,不相同,就是“不类”。《经下》说:“止类以行,说在同。”更可证明。然则又怎样知道什么是同?怎样是异呢?《经上》说:“同异,而俱于之一也,异同交得知有无。”这是说我们辩异同,而论点要同一,才知类与不类。同类与异类都知道了,方可断定那有那无的是非。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点读“同异,而俱于之一也”,为“同,异而俱于之一也”。而又自加“异”的界说不但截断前半句与后半句的关系,也未免太牵强了。《大取篇》又发明类与辞的关系,说:“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其类,则必困矣!”
墨家立辞明类的方法有二:a,以类取的方法——这是说我们要推论一个道理,所取的事实,必出于同类。比如说:“凡人有必死;泰山上有森林。”后者非从前者取出,相与同类,所以不能下什么断定,那就“困”了。如接说:“孔子是个人。”孔子是从人类取出来的,所以可将一个“孔子必死”的结论。怎样以类取呢?《小取篇》说:“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什么叫做“以名举实”?《经说》上说:“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解“名”为表词Predicate,“实”为主词Subject,完全错了!所谓以名举实,就是用名词代表事实。名为名词,所以代表事实的,故说“所以谓”。实是事实,即是所辩别的,故说:“所谓”。《经说》上说:“名实耦,合也。”就是说名词与事实相配,那就对了。也就是荀子要闻名而实喻的意思。《经说上》又说:“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藏,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这是说类名,兼指一类之实,私名,则只指某事某物某人之实。果如胡适所说,将无以解此了。Arirtotle的形式论理学,首辨名词的涵义,与墨家名足以举实,及名实合为一有点相同。所以演绎法的次第,不可不以此为先务。什么叫做“以辞抒意”?辞是命题。有了举实的名,然后可合名成辞以抒意,即离合名词以成一意。什么叫做“以说出故”呢?《经上》说:“说,所以明也。”有了抒意的辞,自不得不有一种说明的理由。所以说“以说出故”。“说”与印度名学的“因”,及西洋名学的大前提,是同一的作用。说所出的“故”,就是因,是通例。在演绎推理没有通例,就不能成立。故《经上》说:“故所得而后成也。”故有二种:《经说上》说:“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无不然。”(原文只一然字,按文意疑一不字故补)这是说因有主助,例有大小,推论最可靠的理由,自是主因与大例了。这种以类取的方法,很近于西洋的演绎法;不过不拘于三段的形式而已。b,以类予的方法——《小取篇》说:“援也者,子然我奚独不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援”,就是类推。援例相推,以彼论此,本是常法。然其结论只是或然,不是必然,所以《小取篇》接着又说:“有所以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所谓所以然也不必同,就是果同,因不必同。反过来说,即是因异,果不必异。这是因果律中所宜知的,不然就易陷于谬误了。“推”就是真正的归纳推理。“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的意思,就是以少数的事理归到同类的多数事实。不过观察事实的方面不同,其结论也不易正确。所以《小取篇》又接着说:“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也不必同……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一害而一不害,或一是而一不是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因物多方,殊类,异故,不但要观察,还要观察的范围不可过狭,几与西洋归纳之首重观察相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