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惠听了半天也没弄明白,问道:“你们到底偷了什么东西啊?”
张三嘟囔着说道:“也没有什么,就是少奶奶的卖身契约。”
常惠这会儿算是弄明白了,很快也就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了。他的脑子迅速转动起来,得赶紧想个办法替张三开脱。如果张三盗贼的罪名落实,那他就完了,不死也得脱层皮的。西汉对盗贼的处罚可是很严厉的。
他很快有了主意,便质问张三道:“你说东西是你偷的,那你说一说,少奶奶的卖身契约是装在什么东西里面的?它的外面是什么颜色?用什么东西包着的?又是放在哪一个地方?”
张三犹豫了一下,胡乱地答道:“那是一个小木箱子,应该是红色的,外面用帛包裹着,放在床底下。”
良宵一听,便笑了,“他这是乱说。那是一个小木匣子,虽然颜色也是红色的,但外面根本就没有东西包裹着,也不是放在床底下,是放在衣柜子里的。大奶奶,我说得对吗?”
徐县令便问道:“她说得可对?”
张夫人点了点头。
徐县令便对魏相说道:“快记下来,偷东西的人就是良宵。”
张有用问道:“那为何东西又到了张三手里去了?”
良宵答道:“我只是想找回我的卖身契约,但我又不识字,那里面有三份,我分不清,只好都拿了出来,想让张三帮我看看。可他也不识字,又去找了陈军。他只是好心想帮我一个忙而已。”
张有用道:“只是想好心帮一个忙吗?那为什么你们两个人都收拾好了东西,准备私奔呢?”张有用指着两包衣服道:“证物都在这里,还想耍赖?”
良宵与张三便不吱声了。
徐县令便宣布道:“好,现在事实已经查清楚了,张三不是盗贼。偷东西的是良宵。魏相,按大汉律令,这该怎么判?”
魏相答道:“按大汉《二年律令.盗律》,盗臧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人为城旦筑城,女人舂米)。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五十五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
徐县令道:“那就是说该判黥为舂?”
常惠连忙道:“这怎么能这么判呢?这良宵只不过拿了一纸帛书而已。虽然契约上写的交易金额是二万四千钱,但也并不能说这一纸帛书就值二万四千钱啊。再说了,她不过是拿了一份她自己的契约,总不能说她自己盗窃自己吧?”
常惠的辩护把围观的老百姓都逗笑了。
周松心疼良宵,也说道:“只要她现在人没事,这事就算过了,不必追究她的盗贼罪了。”
徐县令道:“好,既然主人发了话,那就不追究她的盗贼罪了。”
张夫人这回好不容易逮着这么一个机会,岂有让它就这么溜走的道理,连忙站出来道:“不行,你看他们两个都商量好了,把行李都打包了,看来是想一块逃跑,这当中必定有奸情。依大汉律例,当从重处罚。”
徐县令又问魏相道:“按大汉律令,若有奸情,这该怎么判?”
魏相道:“按大汉《二年律令.襍律》,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常惠一看大事不好,连忙道:“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拿双。你们可以有将他们捉奸在床的证据?据我所知,他们一直是以姐弟相称的。”
张夫人与张有用面面相觑,没有话说了,毕竟他们也没有将良宵与张三捉奸在床上的啊。
张有用一看没辙了,便又选择攻击张三,“那张三明知道良宵是周老爷的小妾,却鼓捣将她拐跑,他这应该算是‘略人’吧?”
常惠一听,这个罪名就更加不得了了,据《盗律》记载:只要有了“略人”(拐卖人口)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都得“黥为城旦舂”,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在《杂律》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果“略人”后自己强娶为妻,罪犯“斩左趾以为城旦”(砍去罪犯左脚的前脚掌后从事筑城苦役)。
于是又辩护道:“人家不过是姐弟俩商量好回老家见一下父母亲,怎么能算是‘略人’了呢?张三,良宵,你们说是吗?”
张三与良宵就是最笨也当然明白常惠这是在给他们找借口,一个劲地点头称是。
张有用道:“他们偷了东西,总不能就这样无罪释放了吧?”
常惠道:“良宵,你拿的那份契约呢?”
良宵道:“被我放火里烧掉了。”
常惠本想让她拿出来完璧归赵,这事不就了了吗?谁知道又让她给烧掉了,只好道:“这样吧。东家,夫人,这契约烧了,也拿不回来了。就当我买下来得了。我等下回去后就拿二万二千钱出来。你们看如何?”
周松有些不舍得,但张夫人一听,十分高兴,马上就同意了。“好,大掌柜要买下良宵,我同意,这事,就这么定了。”
徐县令一看,事情竟然就这么完结了,也很是高兴,道:“既然都说好了,那就将他们松绑,散堂吧。”
魏相道:“万万不可。”
徐县令道:“这又是为何?”
魏相道:“这案子还没有结呢!虽然,常大掌柜同意出钱将良宵买了下来,那他们俩人,都是因犯了罪才被人绑过来的,大人但如果不加以处置,那百姓们群起而仿效之,天理何在?王法又何在?”
常惠没想到这魏相居然是这么一根死脑筋的人,但他又说得合理合法,自己拿他一点办法也没有。
徐县令便问道:“那你依此案又该如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