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国为典型的中世纪议会概源出于日耳曼人的“马克大会”或民众大会,国王主持,高级教士、世俗贵族、宫廷近臣等显贵参加,保留了集体表决、多数认可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古希腊罗马的民主传统。起初,议会也只不过是国王统治的工具,以备决策咨询或笼络人心之需。后来,由于内外战争频繁,巨大的战争开支使国王的财政捉襟见肘,而按中世纪习惯,平时国王以自身收入支付费用,若征收动产税或关税须征得纳税人同意,因此迫使国王通过议会向国民征税。各支社会力量也趁着动荡的时世,纷纷进入议会争夺或巩固权力,带来了议会权力的扩大和发展。特别是随着“无代议士不纳税”(not axation with out representation)观念的深入人心,议会越来越成为公意的渊源与限制王权的重镇,及至英国光荣革命后议会至上的理念与政制确立,西方第一个责任政府宣告成立。
尽管中世纪为责任政府提供了极为关键的社会土壤与政治观念,但当时的价值理念与政治秩序毕竟不能支撑责任政府在封建社会获得真正发展。比如,中世纪盛行的契约观念究其实质而言乃是一种“政约”(governmental contract),只是在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已经建立的前提下,强调对统治者权力的某种限制而已,这迥然有别于近代思想家提出的“社约”(social contract)观念,因为后者旨在探寻国家起源,强调缔约之前不存在国家,政府只是契约的产物。而这种观念在当时是不存在的。又如,中世纪的宪政诉诸自然法,自有约束统治者的苦心,在神学的时代也有一定的效力。但是,诸如何谓自然法、人类法是否体现了公正等等问题毕竟见仁见智而极易受情感、欲望特别是权力的侵扰与遮蔽,至于统治者是否愿意遵守法律则唯系一己之良心了。因此,从根本上说,只有在经历启蒙运动、宗教改革以及工业革命之后的西方,才真正产生了责任政府的智识背景与现实条件,责任政府与近代国家的转型乃至近代化进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节近代国家转型与责任政府
着名史学家昆廷·斯金纳在《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一书中指出,在13世纪后期到16世纪末这一时期,近代国家概念逐渐形成,“从‘维持他的国家’——其实这无非意味着支撑他个人的地位——的统治者的概念决定性地转变到了这样一种概念:单独存在着一种法定和法制的秩序,亦即国家的秩序,维持这种秩序乃是统治者的职责所在。这种转变的一个后果是:国家的权力,而不是统治者的权力开始被设想为政府的基础,从而使国家在独特的近代术语中得以概念化”。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对于责任政府而言具有双重意义。
一是,它或明或暗地点出了基础性的责任指向问题,也即谁对谁负责的问题。在封建王朝,臣民对国王及其家族负责,甚至“国王不为非”成为金科玉律。而近代立宪国家以维续国家秩序为宗旨,政府至少在形式上是对选民或者选民选出的代议机构负责的。责任指向的这种关键性转换表征着近代国家的成长,契约论者通过重新思考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等终极性问题对此作了规范性论证。
二是,它促使形成功能主义政府观。前现代政治的合法性一般建基于传统、习俗、惯例或者某位魅力型的领袖之上,政府存在的理由或是“历来如此,无须追问”,或是臣民们认为追随具有某种魅力的领袖会给他们带来福祉。总之,传统国家及其统治者往往被神秘或神圣的光环所笼罩。随着宗教改革,国家祛魅化进程加速,政府的合法性越来越立基于合理的法律制度之上。其中一个明显的趋势是,人格化的统治者与客观的“国家秩序”开始分离,政府越来越表现为某种功能性的机械装置,政府存在的理由以及统治者的职责正是在于维护功能的实现。
如果将这一观念进一步引申,就会逻辑地得出评价政府绩效必要性的重要结论。这又与责任政府发生了密切的关联,因为责任政府实践的一个前提性条件即是对政府履行责任情况的评估。特别是,随着功利主义的兴起,政府的政策乃至政治合法性问题越来越被置于世俗、客观、理性的评价标准之下,在此背景下,责任政府理念愈加深入人心,并且更多地体现在政制设计之中,集西方政治智慧之大成的现代立宪政体即为责任政府提供了宏观的政制架构。
“从自然权利出发,经过社会契约这一中间环节,最后推导出权力来自人民的让予和付托的结论。”这“就对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比较明确的要求或期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政府的目的或任务,并将其作为判断政府价值、决定政府去留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所谓责任政治的观点是从契约思想中推演出来的,社会契约论是资本主义政治责任观的逻辑基础”。霍布斯是契约论者的另类。霍氏的契约论实际是为布丹的主权理论提供社会学意义上的背书。
他的出发点就是要彰明这样一个令其他契约论者讶异的结论,即为了避免“一切人与一切人战争”的可悲局面,自然状态中的人必须缔结契约,共推一主权者,誓言遵守主权者制定的法律。同时,主权者不是契约一方,故不受契约的约束,限制主权者的做法实于逻辑不通,于事实有害。惟其如此,才能克服人类本性的局限,维护社会政治秩序,保障人类的自然权利。尽管常人多诟病霍氏的专制主义立场,但其坚定的个人主义立场,与古典政治哲学决绝的勇气,以及自然权利、自然状态等概念的创造性转化等等则为后来者提供了不竭的智识资源和论辩动力。洛克的契约论是标准的自由主义版本。与霍布斯式阴暗、凄惨的自然状态相比,洛克构想的自然状态显得平和美好。未缔约之前的人们遵从自然法,服从理性,裁判权掌握在每个人自己手上。由于地广人稀、物产丰富,上帝赐予生民的资源足够多,因此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能和平共处。然而,也有些许不便。
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以作为裁判纠纷的标准和共同尺度;
二是缺少依照法律裁判纠纷的公正的裁判者;
三是缺少使判决得以公正执行的权力。为了克服这些不便,人们走出自然状态,通过缔结契约组建国家,使国家具有立法权和公共裁决权。
国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如果政府违背了当初缔约时的承诺,侵害公民的权利,那么人民可以起而攻之,甚至以革命的手段推翻政府。
因为,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版的契约论并非将所有的权利一并转移给政府,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就其最后归属而言,仍然掌握在人民手中,政府的权力不过是最高权力的委托。而且,又与霍布斯不同的是,在洛克构想的契约中,政府是作为缔约一方的,所以政府权力受契约的限制乃是天经地义。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主权始终属于全体人民,全体人民行使主权,表现为一种公意(general will),即这个政治实体的意志。按卢梭的主张,国家法律应由人民直接规定,是共同意志的体现。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表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人民制定法律决定政体并赋予政府的权力,政府是人民的仆从机关,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工具,须绝对听命于人民。卢梭的“公意”虽历来为自由主义者诟病,然而对民主主义的发展却是一大推动。
“公意”深刻揭示出政治生活须依赖于整个社会的意愿和参与,如果没有社会共同精神的支撑,政治行为断无成功实施的可能,甚至政府都有被解散的危险。各种版本的契约论深刻影响了责任政府的理论与实践,其设想的政治秩序图景在相当程度上重构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奠定了责任政府理论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