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职责体系是政府最重要的组成要件。作为政府理想类型的责任政府,其基本特征是政府从权力本位转向责任本位,从而将政府的职责体系建构在以服务社会事业、保障公民利益为最高宗旨的基础之上。责任政府的构建是法治观念不断深入、法治精神渐渐扩展、法治秩序逐步确立以及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方面提出了加快建设责任政府的现实要求,另一方面,则为合理确定责任政府之责任提供了原则性的制度框架和先决性的约束条件。
法治在我国已经从战略构想逐步转变为现实的政治实践,并且成为指导责任政府建设和发展的政治原则,同时也是规范和确定责任政府之责任的根本性制度安排。而纵观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在中国已经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发展,由此进一步提出了加快责任政府建设的迫切要求,同时又成为规制和限定责任政府之责任的决定性约束条件。从根本上来说,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政府既是一个法治政府,也是一个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的责任确定是一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一些政府在确定政府职责体系的过程中存在的争权夺利现象并不鲜见,在这些过程中政府不是从责任出发构建职责体系,而从政府的权力与利益出发,是政府作为权力中心去构建职责体系和利益关系。
这种基于政府为权力中心的逻辑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在五个层面,即政府与市场关系失和、政府与企业关系失序、政府与社会关系失调、政府与公民关系失常以及政府与政府关系失衡。实践证明,政府职责体系的构建基于以政府为中心,非但无助于科学确定政府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反而固化了矛盾的烈度和问题的强度。当法治成为一种自觉追求的理想,当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历史的潮流和中国的实际后,原有的确定责任的“政府中心”范式显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因为这种“政府中心”范式仅从政府自身出发,以权力逻辑为圭臬,导致政府在确定责任时常常脱离社会现实、违反客观规律乃至侵损公共利益。
因此,法治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与其发展相适应的责任政府,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讨论责任政府的责任确定。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在这里初步提出本文的观点,即:在法治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责任政府的责任确定必须从“政府中心”范式的权力逻辑中跳出来,把政府放在一种多元关系中进行考察。多元关系主要包括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公民和政府等五个活动主体的关系。从关系的视角来看,责任政府的责任确定,在法治原则的规范和指导下,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制和约束下,透过五对基本关系的理论解读,经由责任的重构、重释、重建、重塑和重理,才可能形成既顺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又符合法治精神的政府职责体系。
第一节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责任重构
我国计划经济的建立过程是政府不断取消市场、限制市场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得以逐渐恢复和发展,但在政府主导的体制框架下,政府凌驾于市场之上并主导着市场,市场由此丧失了独立发展的条件和自由发展的能力。换而言之,在政府主导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框架下,政府的强势迫使市场主体性不断遭致削弱甚至是严重侵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强政府弱市场的格局不断得到调整,市场的话语权随着自身价值的充分体现而逐步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而基于对计划经济之积弊的痛彻体认以及对市场经济之价值的切身感受,矫枉过正的治弊药方一度占据了重要席位。“市场秩序扩展到哪里,政府就应该从哪里撤退”是这一药方的最好注解。事实上,如果仅仅从经济效益的视野来评判这一论断,可能不会引起太多的争议。
但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因而不能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简单化为“我退你进”的关系,这种简单化的处理,非但不能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而且可能会导致原有问题的复杂化,更不用说要重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合理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经验表明,维持和发展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关系,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而责任政府前提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合理发展和默契互动,总体上可以组合成四种关系模式。为直观起见,我们将责任政府约束下的政府与市场的四种关系模式用简表的方式呈现出来。
让我们对四种模式作简要的解释。
(Ⅰ)共进模式,即市场扩展到哪里,政府的服务就跟进到哪里。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市场和政府在重复博弈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了各自边界的广袤延伸:随着公共服务和需求日益巨大的增长,古典自由主义设想的“小政府”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大政府”于是伴随着市场秩序的自由扩展而应时而生。纵观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小政府”都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大政府”与“大市场”并存的互强格局。这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彼此需要的时候是一种共进的发展模式。
(Ⅱ)共退模式,即政府和市场都自觉地从各自不擅长的领域撤退。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其实还存在着第三域,即公民社会或称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有着广阔的领地,政府与市场的互强必须以尊重社会的领地为前提,市场或政府也许可以为社会领域的活动提供某些有价值的机制,但它们如果强势介入社会领域,那么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风险和概率恐怕会比较高。恰如沃尔夫敏锐指出的那样,“在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法使私人的不良行为变为符合公共利益行为的地方,可能也很难构造看得见的手去实现这一任务”。也就是说,政府和市场在社会领域可能同时失灵,因此,社会在自己的领地内应该充分享有自主活动的权利,此时政府或市场必须从社会领域一道撤退,但这种撤退并不等于如下事实,即排斥这两种力量的某些有效机制在社会领域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Ⅲ)市场前进政府撤退的模式,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秩序扩展到哪里,政府就从哪里撤退”。我国当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客观地讲,是不成熟、不完善的,这集中体现为政府透过过度的行政性干预来规制市场的发展。近30年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重构过程。在经济层面,这种重构具体化为市场前进、政府撤退的关系模式。
(Ⅳ)政府前进市场撤退的模式,即在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基础研究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上面,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和“社会失效”,即市场和社会因各种原因而拒绝提供此类纯(准)公共物品,那么此时的政府就必须积极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原来的强弱分明发展成现在的互强格局,一方面说明政府的权力逻辑得到了有效的制约,而这种有效制约的力量,从根本来说,源自法治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活动,这样,它才具备了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义;另一方面说明市场的自由秩序得到了充分的扩展,这种充分扩展的基本依据,即是现代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形成,市场的力量由此也随之强大起来。政府与市场的互强格局,要求政府摒弃“一元本位”的权力逻辑,从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实现责任重构。
换句话说,责任政府的责任确定,必须面向市场的实际需要,尊重市场的基本规律,利用市场的基本原理,规范市场的运作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简言之,就政府与市场关系而言,重构政府责任,主要的着力点在于,政府致力于为市场提供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进而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企业是市场的基本主体,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根本的涉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指某一经济体内政府及其部门与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企业所有制关系比较单一,企业的性质比较单纯,基本上是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共同组成的清一色公有制企业,而当时的极少数私有制性质的企业之所以能在公有制企业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么是得到中央政府明确支持的“红色资本”企业,要么是远离中央政府视线之外的计划经济的“飞地”。
政府办企业,导致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完全丧失经营自主权,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无法充分发挥出来,最终导致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普遍偏低。公有制企业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被打破。此后,公有制企业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冲击下逐步让出了固守多年的领地。
时至今日,公有制企业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基本上形成了“三分天下”的三足鼎立格局。尽管如此,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理顺,政企不分依然是政企关系中的最大障碍。我们认为,确立和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有利于从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出发来确定责任政府的职责体系。那么,在新的历史时期,这种平等的伙伴关系如何才能建立起来呢?
尽管要完整回答这个问题存在相当的困难,因为这是迄今为止仍然困扰政学两界的重大理论问题,但这又是政府职责体系构建时不能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从法律上确定两者平等的法人地位。换言之,政府和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法人关系,这种平等的法人关系主要体现为双方在如下事项上的友好合作,即企业依法向政府缴纳税赋,政府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在它们的关系中,法治的原则要得到具体的落实,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得到普遍的尊重。
其次,要从制度上确保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地履行纳税义务和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歧视性的差别对待原则无疑不符合罗尔斯意义上的“正义原则”。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歧视在当下的中国依然普遍存在,这从政府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同的“父爱主义”和国民待遇的举措中可窥一斑。为简明起见,我们同样制作一张简表,以此来描述当前政府与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尽管个别企业在享受“父爱主义”和国民待遇的实际情形可能会有差异,但表6.2大体上反映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与政府的传统关系。
“父爱主义”的滥觞,既扼杀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又遏制了民营企业的自由生存空间,同时还养肥了本就身强力壮的外资企业。根据不同的出身而给予不同的待遇,不但违背了法治精神中平等的基本诉求,而且违反了现代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规律。因此,要回归正常的政企关系,必须颠覆原有政企之间的“父子关系”,代之以现代性的平等伙伴关系。
再次,要从技术上确立可行的具体操作方案,不但要在操作层面做到政企真正分开,而且要实现政企科学分工,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同时回归政府;企业的归企业,同时回归企业”。此外,要从利益上确立共赢的发展生态,政府和企业平等的合作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正和博弈,虽然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首先必须是一个“公共人”,但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同样是一个“经济人”,与企业一样有着“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如果政府正当合法的利益不能得到满足和发展,那么它恐怕就没有充分的激励来为企业的实际需要服务。
确立和发展政府与企业平等的伙伴关系,有利于重释法治和现代市场经济前提下的政府责任,即:责任政府必须彻底抛弃“父爱主义”的惯性思维,以平等原则和公平竞争为基本诉求和基本规则,从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出发,重释自身的责任意蕴。要言之,责任政府在政企关系的平等伙伴关系框架内,主要责任必须指向保持、激发和发展企业活力。
第二节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责任重建
政府脱胎于社会,并植根于社会,且服务于社会。然而,现实表明,在当前的中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践却是这样一番景象:政府源于社会,却又高于社会;政府脱胎于社会,却又凌驾于社会;政府服务于社会,却又管制着社会。易言之,政府因掌控强大的公共权力资源占据垄断性的优势地位,削弱社会的发展能力以巩固自身的地位。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由此出现了内在的实质性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