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夏、宋的主要贸易还是在官方设立的榷场进行。早先,继迁曾在灵、夏二州蕃族屯聚的赤沙川和橐驼口,分别置会(市场)同熟户贸易。后来宋正式在保安军置榷场与夏贸易,若干年后,并、代部署司也开设了西界和市场。元昊时要求恢复夏、宋通市,宋开放保安军和镇戎军的高平寨市场。两年后,迁保安军榷场于顺宁寨。接着,又通河东银星和市。此外,还有绥州界内的抚宁和市场、环州以北的折姜会市场等。西夏毅宗时,宋在秦州古渭、永宁寨、原州、德顺军置场买马,其马匹主要来自西夏。当时,夏对宋依赖大,宋对夏着重于政治斗争的需要,经济上并不看重他。所以,每逢西夏发动侵掠和边界纠纷时,宋常以封闭市场和禁通贸易相威胁。和好时,西夏遭灾荒,宋也取消粮食出口的禁令。不过就民间而言,双方都欢迎开市。即使宋、夏关系恶化时,边民私下交易不绝。所以西夏即使失去岁赐,靠互市之利也可维持。
夏对辽的贸易规模不大,市场主要集中在辽西、京西北的东胜、天德、云内、银瓮口等处,后来金也陆续开放了这些市场。在关陇地区,金还开设了环州、保安军、兰州、绥德等榷场。辽对夏禁售的物品主要为铜、铁。夏在西边同回鹘贸易。回鹘的商品主要为珠、玉和棉、毛织物等。夏边将和官吏取十分之一过境税,夏得珠、玉后,大多是去交换中原的丝帛。
西夏早先没有货币,交易或通过实物,或使用宋朝的货币。夏景宗元昊时开始铸钱,现存最早的钱是天授通宝,后来还铸番汉字并列的天赐和大安宝钱。夏崇宗乾顺时开始铸汉字钱。仁宗时正式建立铸钱的专门机构通济监,大量铸造天盛元宝钱。天盛钱传世较多,铸造量大,铸造技术也较高。货币的广泛使用,活跃了商品交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金前期的经济制度
建立金的女真族早先居住在长白山和黑龙江流域。辽统治女真族时,女真族主要从事狩猎生产,同时也经营农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女真各部落间加强了物品的交换,同时还以貂皮、马匹等向辽和高丽交换,宋也曾向女真购买马匹。
女真建立金朝,到太宗时,在经济制度方面采取了若干新的措施。在金内地,主要是受田地、征收赋税、区别平民和奴隶等;燕云和中原地区仍沿用原有的封建制度。受田是女真奴隶制关于土地占有的基本制度。按照这个制度规定,凡占有耕牛一具(三头),民口(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本氏族的平民)二十五,即受田四顷零四亩。奴隶主占有奴隶和牲畜越多,合法占有土地也越多。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即对奴隶主,限牛一百二十头,民一千口,占地一百六十多顷。随着掠夺奴隶的增加,女真原居住地的土地逐渐不足。为此,金陆续把女真人迁徙到新占领的地区,赐以耕牛、牛具和土地。由于金朝的受田制是依据牛具的多少,因此赋税的征收也是以牛具为单位,并被称为牛头税。一无所有的奴隶不是征税的对象。
金内地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有更多的土地耕作,而且也需要劳动力。金太祖、太宗在把女真人迁往新占领地区的同时,还不断把契丹、汉人迁到金朝内地。这些被迫迁去的居民,艰苦不能自存,被迫卖身给女真奴隶主作奴隶。女真族在氏族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组织称为“猛安谋克”。“猛安”为部落单位,“谋克”为氏族单位。一猛安包括八至十个谋克,其首领都称为“勃极烈”。在金建立的前一年(1114年)规定,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之后,女真统治者进入中原地区,猛安谋克制度又推广于“归附降人”,包括汉人和契丹人。金熙宗以后,猛安谋克成为军事编制、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机构三位一体的封建化组织。女真猛安谋克人户,约占金全国总户数的百分之十一。
金朝初年,女真猛安谋克户计口受田耕作,有战事则出兵作战。南迁到汉人住地的猛安谋克户,受汉人影响,开始采用封建租佃制的生产方式。一些占有奴隶的女真猛安、谋克,出卖奴隶,把占有的田地租给汉人农民耕作,收取地租。
金朝初期,内地的土地全由统治集团支配,受给民户耕作。南下侵占汉人住地后,在保存汉人地主经济的同时,又把大量土地据为官有,作为官田。官田大都被“官豪”、“豪民”租去。之后,他们再把这些官田转租给佃农,从中取利,年久后又往往“冒为己业”。各地的猛安、谋克民户,不耕不战,把领受的田地出租给汉族农民的现象,也在普遍发展。由于占田有限,他们单靠地租不足以维持生计。金世宗采用签入军籍,每月发给钱米的办法优待女真民户,而出租田地的状况仍继续发展。
在辽西迁后,辽头下军州中的投下户和寺院的二税户,沦为金的奴隶,他们纷纷请求官府放免。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年),“诏免二税户为民”[3]。之后,又更定奴诱良人法,表明诱卖奴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金因侵宋损失了大量马匹,为此,曾下令保护马、牛,禁止宰杀,禁止商贾和舟车使用马匹。此外,金还采取了一些其他对羊、马的保护措施,使畜牧业逐渐得到恢复,马、牛、羊得到大幅度的增加。
金世宗时,社会相对稳定,并注意恢复农业生产。金章宗时又规定:能劝农田者,谋克每年赏银、绢十两、匹,猛安加一倍,县官升级;三年勤恳耕作者,猛安、谋克迁一官,县官升一等。如农田荒芜十分之一,猛安、谋克笞三十;荒芜严重者,判徒刑一年;连续荒芜三年者,猛安、谋克降一官,县官降级。这些措施的实行,使金朝的农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金世宗时,由于大批奴婢获得了解放,手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官府在真定、平阳、太原、河间、怀州等五处置绫锦院,派官员掌管织造常课匹段事宜。在盛产某种纺织品的地区,还分布着许多私营的纺织业作坊。
金世宗时规定,金银坑冶准许民间开采,官府征收产品的二十分之一。官府特派出“抽分”(抽税)官,对各地坑冶进行监督。后来取消坑税,允许百姓任意开采,使金银坑冶得到了发展。由于各方面的需要,政府积极鼓励对铜的采冶,但禁止民间铸造铜器,并把民间铜器拘括入官。当时很多铜器都是由官府控制的铸铜作坊生产,并经过官府“检校”。不过,私铸铜器仍有很多。当时用煤较普遍,民自采自用,官方没有限令。铁冶也很普遍,官方也无限令。
女真族建国前,生活用具只是把木刻为盂,再涂以漆,以贮食物。金建国后,辽、宋旧境内的瓷窑陆续恢复生产,女真族内地也开始建窑烧瓷。定窑的所在地真定府,是《金史·地理志》唯一载明生产瓷器的地点,这里所产瓷器可能主要供宫廷和贵族用,应属官窑。金准许民间经营瓷器,官府在各瓷窑所在地委派“抽分官”抽税。
河东南路受战争创伤较轻,造纸、印刷业较为发达。官府在平阳(今山西临汾市)设置有专门的出版机关,管理民营书坊和书铺。刻书作坊有官营的,也有民营的。金朝火药应用和火器的生产技术在北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民间也有所应用,但主要是用于军事,因此应以官方组织生产为主。金朝造船业比南宋落后,但仍在北宋基础上有所提高。都水监吏人著有《河防通议》一书,书中“造船物料”一节对造船具体情况记载详细,说明政府出面组织船舶的生产。
就商业而言,女真族在原住地涞流河流域时,还无市井,买卖不用钱,唯以物相贸易。建国后,由于受汉族、契丹族等民族的影响,在畜牧业之外,农业、手工业也得到了逐步发展,从而促使各地商品交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中都大兴府(今北京市)定成国都后,由于水陆交通发达,人口猛增,盛时达到一百万。中都在金初商业就已发达,城北三市是商业中心,之后商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他城市,如南京开封府、咸平府、东京辽阳府、河北相州、河东上谷等,都是著名的商业城市。金在商业繁盛的城市如中都、东京、南京、太原等地设置市令司,委任市令一员,正八品;市丞一员,正九品,以调整市场物价,监督商人使用的度量权衡和各种货物的估价。金朝城镇商业中有行的组织,见于记载的有油面行、布行、银行等。参加同业商行的商人称为“行人”,同业商行的首领称为行头或引领,往往由大商人兼任。
金朝宫廷所需货物,往往在商行中“强市”。金接待宋使臣的接伴使副,都把宋私赠礼品在南京出卖,物有定价,责付行人,尽取见钱。各地权贵也常纵使家奴到市场上,名为和市,实如强取。
金在中都设都商税务司,正、副使和都监各一人,负责征收商税,巡察逃税等。起先,各地商税院务经常苛留商人和行旅,甚于剽掠。为此,金世宗曾下令罢诸关征税。不久又规定商税法,凡金银百分征一,其余货物百分取三。不过,商税率在逐步提高,以致后来小商贩贸易的征钱达百分之四,金银征百分之三。
随着商品交换的逐步发展,铜钱、交钞、银锭的发行量在逐步增加。金曾在代州设监(后名“阜通监”),铸“大定通宝”铜钱,年产一万六千多贯,后又在中山府曲阳县设利通监。这两监,每年铸钱十四万多贯。金世宗时,由于铜钱多,交钞发行量不大,有官吏认为,交钞利于商旅远行使用,但交钞的使用期是七年,不利于周转,因此建议朝廷废除“七年厘革之法”,使能长期流通,如交钞上文字磨灭,允许到各地更换。金世宗时,国库所存金银,可折钱一亿贯,但白银作为货币使用并不多。不过这时白银铸成银锭,每锭重五十两,值铜钱一百贯。民间多将银锭截凿成小块,支付流通。
金和宋、西夏及北方少数民族的经济联系,主要依靠榷场进行。各榷场根据军事和经济的需要,废置不常。金在各榷场派有出场官,严肃禁令,广修屋宇,以通各地之货,榷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金从宋购买的货物以茶叶为大宗,每年为此支付银三十多万两。金从西夏、北方少数族输入的物品以马匹为主。金对宋的榷场以泗州场最为兴盛,一般每年收税五万多贯,多时可达十万多贯。此外,秦州西子城场,一般每年收税三万多贯,多时可达十二万贯。
四金后期经济制度的变苛
金早期实行的是奴隶制度,奴隶主的财富主要是通过战争掠夺而来的。金建国后逐渐实行封建制度,尤其是租佃发展后,扩大土地占有、剥削农民就成为女真贵族主要的致富手段。因此,不断掠夺土地,加强对各族人民的赋税和徭役剥削即成为一种必然,或一种历史发展的趋势。
转化为封建主的女真贵族,通过多种途径,大规模地掠夺土地。随着租佃制的发展,女真猛安、谋克民户中,也出现了贫富的分化。女真贵族不仅通过买田的形式兼并土地,而且还依仗权势,在官府受田时,占良田、腴田,把贫瘠的田地拨给女真贫民。按女真旧制,牛一具、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官员贵族却可恃势多占。此外,朝廷还对贵族赐田。贵族官僚迁移时,原住地的土地继续占有,又在新的住地占田。一些官员租官田后,再租给农民,年月既久,或冒为己有,或凭借权势,冒占强取。金世宗时,女真贵族、“官豪”冒占官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官田的“流失”,金世宗时曾派括地官张九思到各地拘括被民间占去的官田,结果是一般地主,甚至农民的田地被官府强行拘占,而那些权势之家冒占的官地反而得免。这种情况下,被拘刷土地的农民被迫流亡。
金朝的赋税基本上沿袭辽、宋旧制,分正税或杂税两种。对猛安、谋克部则只征牛头税。正税,即夏、秋二税。夏税每亩三合,秋税每亩五升、秸一束(每束重十五斤)。夏税六月到八月交齐,秋税十月到十二月交齐。杂税主要包括物力钱、铺马钱、军需钱、免役钱及黄河夫钱。民间除自己居住的宅院外,私有的田园、邸舍、车辆、牲畜、树林的价值及收藏金银的多少,都要征税,称物力钱。猛安、谋克户及监户、官户住所外的田宅,也征物力钱。遇有临时差役,按物力钱的多少摊派。金设递铺,筑小坞,四角插黑旗作标志。朝廷有事,发金、银、木等牌,调发递铺兵骑马传达。递铺所养马匹向民间征收,称“铺马钱”。金世宗南征,每年所需军费一千万贯,官府备二百万贯,不足的八百万向官户和民户征收,称“军需钱”。之后,各地元帅府均以此名义向百姓勒索。山东、河南、陕西等路沿北宋旧制,政府按民间物力多寡征收税钱雇募司吏和弓手,称“免役钱”。后来,金世宗罢征弓手钱,但司吏钱不变。金朝时黄河多次泛滥,河道不定。当时,除征发附近农民筑堤外,又以治河名义征钱,称“黄河夫钱”,又称“河夫钱”。
金世宗初年,朝廷因经费不足,有官吏建议预借河北东、西路和中都路的租税,金世宗以“国用虽乏,民力尤限”[4]为由,没有同意。尽管如此,一些地区还是预借了租税。《山右石刻丛编·龙岩寺记》载: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年),转运司预借泽州陵川县民间三年租税,并强迫百姓运往陕西充作军粮,来回路程三千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