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护观的含义
在历史城镇的开发与利用中树立科学的保护观,就是要明确保护是利用的前提和重要目标,保护利用的核心是提高人居生活质量,重点是保护传统风貌,维护历史城镇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城镇的历史文化价值。在保护性开发过程中要遵循历史城镇的保护原则与方法,积极配合和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
3)保护原则
(1)功能性。历史城镇和文物保护单位不同,这里的人们要继续居住和生活,要维持并发扬城镇的使用功能,保持活力,促进繁荣。
(2)时代性。历史城镇要积极改善其基础设施,从而使居民生活质量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3)真实性。历史城镇要保护真实历史遗存,不要将仿古造假当成保护的手段。
2.发展观
1)树立发展观的原因
(1)发展是必然趋势。历史城镇总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从历史城镇所处的外部环境看,城市发展是持续不断的进程,城市的产业构成、功能布置、空间布局等都在不断变化,这是促使历史城镇变化发展的外部因素;从历史城镇自身看,城镇物质环境的老化、人口结构的改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等内部因素,都要求历史城镇以新的发展来适应这些变化。历史城镇的发展还是保护的最终目标,历史城镇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将历史城镇进行封存,相对于文物建筑而言,其“群体的效果、生活性和世俗性的价值则更为重要”。
(2)发展是保护性利用的核心。
①保护性利用应促使城镇的全面发展。保护性利用是历史城镇发展的策略和重要途径,综观当今的历史城镇,经济的衰退是困扰其发展的主要原因。没有经济基础,单靠外界的补给是很难维系城镇的生存与发展的,而历史城镇是城市经济的空间载体之一,历史城镇的经济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从客观上要求历史城镇应以经济发展为基础。文化作为历史城镇的重要资源,利用得好不但能转化为经济价值,还能促进文化自身的发展,同时为城市的现代文明增添个性,这对城镇和城市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在城镇环境、经济、文化得以发展的前提下,更要注重当地居民的发展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使城镇成为富有活力的生活场所,做到生生不息。
②保护性利用应促使历史城镇的协调发展。应避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追求数量不重视质量,混淆增长与发展的概念。只有在历史城镇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发展的条件下,历史城镇的整体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③保护性利用应确保历史城镇实现可持续发展。应避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盲目追求近期的、个人的所得利益,应避免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因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而破坏历史城镇的事件发生。
2)发展观的含义
(1)全面发展观。培育历史城镇的经济实体和产业,恢复历史城镇的经济活力,促使城镇乃至城市的经济发展;保护历史城镇传统文化,并使之得以延续和发扬,积极探索地域传统文化与城市现代文化的结合,促使城镇的文化复兴;以人为本,在改善历史城镇居住条件的同时,满足当地居民就业、生活等要求。总之,通过保护性利用使历史城镇在环境、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社会、文化全面进步。
(2)协调发展观。保护性利用应强调历史城镇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从发展过程看,历史城镇的协调发展应注重进程的有序性;从发展取向看,历史城镇的协调发展所追求的不是以经济增长为核心,而是历史城镇的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之间的相互促进与相互协同;从发展机制看,城镇协调发展所要追求的不是单一、简单、局部的增长,而是充分注重历史城镇的多样性、复杂性、整体性的发展。
(3)可持续发展观。保护性利用应推动历史城镇现阶段的发展又不威胁到城镇未来的发展,即体现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所反映的就是发展与再发展的统一,一方面历史城镇的发展应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又要按照历史城镇将来的发展要求规定现阶段的发展,要善于用将来的目标来舍弃现实的发展,调整资源利用方式或等待时机再做安排,充分体现发展的持续效应。
3.市场观
1)建立市场观的原因
(1)吸纳资金投入。从服务的“提供主体”层面看,引入市场主体能够增加可投入的资源总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大量的城市建设与改造资金存在于市场当中。历史城镇的开发与利用需要的前期投入巨大,单靠政府的支出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吸纳市场资源的投入是重要的保障。市场的优势在于它能敏锐地发现历史城镇的经济价值,并通过“提前实现”的方式将未来的价值作为现在的投资需要。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杠杆,采用财政、金融、政策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进入,从而使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到历史城镇的保护性利用工作中来。
(2)提升经济效益。从服务的“提供什么”和“提供多少”看,引入市场机制能使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化,更好地反映人们的需求偏好。历史城镇的保护性利用必然涉及城镇功能和项目的安排,即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来满足人们的需求。满足不同个体的要求成为历史城镇的保护性利用成功的关键。市场的供求机制能很好地反映社会和个体的需求,从而为保护性利用的决策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市场营销手段能够提升历史城镇知名度,为保护性利用的项目与产品寻求更多的消费群体,从而提升开发利用历史城镇产生的经济效益。
(3)提高工作效率。从服务的“如何提供”看,无论实施主体是政府还是市场企业,市场化的企业管理都能促使实施主体在其运作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市场竞争与激励等机制能促使企业不断改进工作,降低运行成本。
(4)促进公众参与。通过市场营销手段,能够加大对历史城镇的宣传力度,使越来越多的市民了解历史城镇及其价值,愿意加入到历史城镇的保护与利用中来;市场的利益机制使得投入与收益直接联系在一起,利益分配多元合理,从而增强开发商、当地居民等参与的积极性;市场的开放性为开发商、社会团体、居民等公众搭建了良好的参与平台。如Marie Stenseke通过瑞典、南部厄兰岛和Malarhagar的案例,将当地居民参与这一战略思想引入到古镇的民居保护中。
2)市场观的含义
(1)实施主体。在历史城镇的保护性开发与利用中,可以考虑采取引入企业、开发商等多元市场主体的方式。依据历史城镇各资源要素的不同价值及保护等级确定实施主体的构成,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得政府、开发商之间明确在保护性开发与利用中的责任与分工。
(2)运作方式。通过市场机制来把握市场信息、调配资源。利用市场调查、定位、策划等多种市场分析方法来确定历史城镇保护性开发与利用的项目及产品,并通过市场营销的方式加以宣传。在这一工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由国家控股的有限公司的方式参与到历史城镇保护性开发的实施过程中。
(3)监督与管理。在历史城镇的利用中引入市场机制,政府的监督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采取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以行政手段的市场监管方式,改变主要以行政手段调节的计划经济调控方式。
4.法制观
1)树立法制观的原因
(1)规避风险的保障。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各方为追求自身利益,常常“讨价还价”,变更保护与利用规划,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依法执行的不到位都是保护性利用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历史城镇的利用和保护的工作中必须建立法制观,加强文化法以外的历史城镇立法,严格遵循法制。
(2)市场准入的要求。在历史城镇的保护与开发中引入市场主体后,实施主体变得多元、复杂,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各种经济主体之间也存在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活动需要依法循规,市场才会有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保证市场的统一开发和维护平等竞争关系尤为重要,这是市场机制在历史城镇的保护性利用中发挥作用的保障。
2)法制观的含义
(1)完善历史城镇保护的法规。编制详细的历史城镇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保护的各项要求,考虑历史城镇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做到历史城镇内既有刚性的规定,又有弹性的空间,使保护具有可操作性。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规范历史城镇保护与利用的各项程序。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法。应根据历史城镇相应的保护法律和规定严格执法,历史城镇的保护性开发应严格按程序执行。对于在实际操作中借保护名义,肆意开发历史城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破坏历史城镇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处罚。
(3)引入法律监督机制。通过引入法律监督机制,使历史城镇的保护与利用真正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对于玩忽职守的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能有效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确保历史城镇的保护性利用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
9.2.2保护性利用的原则
1.可持续利用原则
1)适度原则
适度原则即真正把历史城镇当作不可再生的资源,切实保护历史城镇。利用不是以穷尽资源来最大化经济效益为目的,因此在工作中要把握好城镇开发与利用的度,遵循适度的原则,才能杜绝过度开发给历史城镇造成损害的行为。
2)适应性原则
(1)功能适应性。历史城镇的用地性质、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尽可能遵循原本的方式,如果有必要作调整,应使调整后的用地性质、功能符合历史城镇保护的要求。
(2)经济适应性。历史城镇的产业构建和项目安排应符合城镇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城镇经济的复苏和发展。Richard Griffths指出,英国传统的民居建筑的修缮,要注意修缮方法能够被社会所接受,应该兼具经济性和有效性。
(3)文化适应性。历史城镇中的产业和项目应符合传统文化的特点,努力发掘本土特征的产业及项目,在当中结合传统的非物质文化利用。
3)利用与维护相结合原则
对历史城镇的开发与利用首先要有资金投入,只有对城镇进行维护和更新后,才能够进一步利用,在实施保护性利用获取收益后,必须按规定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再投入到城镇的保护中,以此来实现历史城镇的永续利用,才能真正做到以“利”养“保”,以“保”促“利”的良性循环。
2.整体性原则
1)功能整体性
在改善与利用历史城镇功能时,要多方考虑城镇保护与发展,在综合权衡下优化历史城镇功能结构,妥善安排各功能布局,更好地发挥城镇的功能价值。
2)资源要素整体性
详细调查历史城镇中的各种资源,结合资源的保护制定整体而详细的利用规划。整合各种资源并使之发挥良好的多元价值,在确保对资源要素利用的同时,使城镇的整体效益达到最佳。
3.多样性原则
1)利用的多样性
由于每个历史城镇都有其所处的区位环境和各自的特色,因此在对历史城镇利用中必然要结合其各自的利用策略,呈现出多样的利用方式。就历史城镇个体而言,其内部多样的功能和多元的社会文化决定了利用的多样性原则。
2)参与人员的多样性
历史城镇是社会共同的财富,保护和利用历史城镇应提倡大众参与。不同的参与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只有在各方公平参与的条件下,才能使不同的利益得到考虑。在权衡各方的利益下,使历史城镇的利用更趋公平、公正。
3)技术方法的多样性
历史城镇不仅仅是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也是真实的生活场所,涉及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需要规划、建筑、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美术等多专业人员的共同参与,来应对城镇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4)投资的多样性
在历史城镇的保护与利用中,市场机制的优势之一就是它的多渠道投资途径。发动社会最广泛的力量和资本投入到历史城镇的利用与保护中,并允许利益分配和分配方式的多样性与合理性。
4.公平性原则
1)参与主体的公平性
保护性利用参与主体可以是多样的,市场主体的引入和居民的公众参与能够推动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开展。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各参与主体的公平关系,会削弱其的积极性,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2)市场运行的公平性
市场机制的引入能给保护性开发与利用工作带来机遇,而公平性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3)同代与代际的公平性
历史文化财富是属于人类共同享有的。在历史城镇的保护性开发中,不能为了部分群体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也不能只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而损害到后人享有历史城镇财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