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银行全能化的几种模式
银行综合化经营,又称银行全能化或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指能够从事所有的金融业务,它等于商业银行加投资银行加保险公司再加非金融企业其融资范围,从传统的营业资金贷款到私人债券、国际债券及股票发行,它的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包括贸易、工业各种公司、个人和公共部门等。全能银行的制度安排有其自身发展的必然逻辑是发达国家经济金融历史长期进化的产物,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全能银行的发展是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慢慢进化的产物,是与工业化国家为完成自己的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相适应的银行组织形式,各国的国情不同、工业化的起点不同、时间不同、民族文化不同,因而全能银行在各个国家也具有不同的形式。[120]主要有四种形式:即英国综合经营型、美国金融控股型、德国全能银行型和全金融全能型。
① 英国式全能银行
英国式全能银行是指银行与非银行业务彼此之间分离,分别作为银行的子公司。
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与非银行业务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其它非银行金融业务由银行子公司进行。银行母公司难以实现范围经济和协同经济效应,不如完全整合模式可以获得成本节约的优势。但其从理论上讲,有效降低了风险的传递,可以保护银行由于子公司破产而受到影响。通过交叉销售金融服务可以增加收入,收入流能够最终流回银行。这种模式子公司只会增加银行的价值不会降低银行的价值,获得从事多样化经营的最大优势。
② 美国式全能银行
美国式全能银行是指独立的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在功能上分离,同时在控股公司的名下,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两种以上金融服务(见图4.4)。
在这种模式下,控股公司同时拥有银行和证券等金融业务,子公司在各种金融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能够利用一个综合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控股公司本身是一个金融机构,而无论它是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等为主业,还是被金融机构控股、被非金融机构控股或者是被管理集团控股,它能够控股足够的金融机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多功能金融服务。而无论它所控制的子公司中是否包含有非金融机构,该模式能够进行中央集权管理,实现资本的集约经营产生扩张效应。但存在系统内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影响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
③ 德国式全能银行
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银行一直为它提供着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企业对银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该模式将银行和非银行业务组合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的组织结构。该模式将金融业务完全整合,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从存款、贷款、证券承销和买卖到共同基金运作、保险经营、投资咨询等。该模式的最大优势是管理方便。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易于调度和协调。由于各部门之间没有直接的横向资金调度关系,各部门平行应对上一级的主管部门,每一笔资金的运用都是单独报批,主管部门对不同的客户还有自己的内部标准。这就可以避免内部交易的冲突及由此带来的风险。业务调度灵活,有利于金融创新,有利于物质资源共享、增加信息资源的流动性,发挥信息优势。统一调度资金,一旦出问题则具有传染效应,要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专业业务能力及协调能力。
④ 全金融全能银行
全能银行有三个层次:即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间的全能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全能以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内部的全能化经营。完全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制度中,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证券承销和经纪业务、保险业务,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票。
该模式是最完全意义上的全能银行,是早期全能银行的现代翻版,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运作的、以虚拟企业(Virtual Enterprise)灵捷制造方式为组织形式,提供个性化产品服务,柔性化产品组合的金融组织模式,也称全金融(Allfinanz)、又称自由银行(Free Banks)。它是依托于信息技术发展的未来银行组织模式。
4.4.2 我国银行业的演化历程
我国金融业态的演化,可从业态形成和发展两方面进行概括。
我国金融业态的形成。我国在改革开放前,人民银行从事所有的金融业务(不包括证券业务),这实际上是简单的金融混业经营。1980年开始,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银行先后以全资或参股的形式设立了大量信托机构;20世纪80年代后期证券市场出现后,各银行和信托公司又成立了证券经营机构,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至1993年以前,中国采用的是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这时出现的证券热促使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形成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为了减少信用扩张风险,防止资金过多流向证券和房地产部门而导致经济紊乱,1995年,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分业制度的格局。其后,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的法律基础。2003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成立了银行监督委员会,代替中央银行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形成。我国金融分业制度的确立是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消除经济泡沫,在各金融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是在当时经济背景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这对于保证我国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和商业银行的规范运作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金融业态稳步发展。虽然目前我国仍实行分业经营,但各业之间业务交叉式的混业迹象却已显现。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境内虽然不能进行投资,但在境外却不受限制。金融行业机构之间可以交叉从事一定的业务,如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承销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代理保险业务;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申请贷款;而这些在传统上属于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证券基金和股票市场。证券公司可以向银行进行股票质押贷款,可以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承销债券、参与投资基金业务。实际上,银行可以从事一定的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也可从事一定的证券业务。分业经营只是禁止各类金融机构相互进入对方的传统核心业务领域,而对于代理业务、中间业务,法律并没有禁止。
4.4.3 我国银行全能化过程中银行与企业的关系
转轨中的我国既要完成工业化、现代化,还要同时完成信息化,所以经济的赶超战略决定了我们的银行经营模式可能更应该趋于选择德国全能银行模式。但现实的发展、已有的全能银行萌芽却是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银、证、保合作的层面上,又趋于英国的经营模式。电子货币的发展、网络银行的普及,各金融机构已搭建了全金融模式的全能银行框架。这些现状决定了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高盛公司常务董事杰拉德·克里根的建议也许更具参考价值:从根本上来看,中国银行业的问题不是选择何种模式,而是通过何种方法来实现这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