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庙号。
庙号,简言之即已故皇帝在太庙中的称号。太庙是帝王祭祀祖先的宗庙。中国古代,皇帝死后,根据他在皇族中的世系,奉入太庙祭祀,追尊某祖某宗,以显耀其在皇族世系中的地位。由此可见,宗庙与宗法祭祖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在史书中常见的汉高祖、唐太宗、明成祖之类的祖、宗等称号都是庙号。通常第一代开国之君称太祖、高祖、世祖,以后的则称为太宗、世宗、神宗之类。例如,刘邦称太祖高皇帝、刘恒称太宗文皇帝、李渊称高祖武皇帝。其中前面的“太祖”、“太宗”、“高祖”均为庙号,而后面的“高帝”、“文帝”、“武帝”则是谥号。
一般来说,庙号的选字并不参照谥法,但是也有褒贬之意。太祖、高祖开国立业,世祖、太宗发扬光大,世宗、高宗等都是守成君主的美号,仁宗、宣宗、圣宗、孝宗、成宗、睿宗等皆是明君贤主,中宗、宪宗都是中兴之主。另外,哲宗、兴宗等都是有所作为的好皇帝。
神宗、英宗功业不足,德宗、宁宗过于懦弱,玄宗、真宗、理宗、道宗等好玄虚,文宗、武宗名褒实贬,穆宗、敬宗功过相当,光宗、熹宗昏庸腐朽,哀宗、思宗则是亡国之君。
庙号常在谥号之前,有时也可将庙号和谥号一并简称谥号。大体说来,唐朝以前,对于殁世的皇帝一般简称谥号,如汉代习惯称刘彻为汉武帝,唐代之后则改称庙号,如唐代李隆基通常称唐玄宗。
4.皇帝的陵号
陵号是加给安葬皇帝陵墓的称号,一般是根据皇帝生前的功过和世系加以命名。开国的皇帝一般称“长陵”,以后的皇帝则要参照其生前事迹和世系来命名,尊崇安泰的内容较多,如茂、义、昭、干、康、景、显节、高平等。也有以所处之地命名的,如汉文帝的霸陵、魏文帝的首阳陵、东吴孙权的蒋陵等。
5.皇位继承制度
皇位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嫡长子继承制。
在皇帝正妻皇后所生诸子中,选立长子为继承人;如果嫡长子早殇而有子,则立其子;长子无子则由皇帝之嫡次子顺序继承;在皇后无子的情况下,选择庶子中的长子为继承人;如嫡庶子皆无,则依照亲疏顺序选立。这是最为常见的方式。
(2)密建皇储制度。
清朝的雍正皇帝即位之后,鉴于历代王朝多因争夺皇位而导致皇族内部激烈矛盾冲突的历史教训,特别是为了避免他自己亲身经历的康熙后期诸皇子为夺取皇位继承权而相互残害的悲剧重演,精心设计了一套新的皇位继承制度,即秘密建储制度。雍正元年八月(1723年9月),雍正将其所选皇太子的名字写成密诏,一式两份,分别封存于两个匣内。一份命人放于紫禁城乾清宫“正大光明”匾额之后,一份另行保存。同时宣布,待他驾崩之后,须由文武大臣公开将两份谕旨打开,核对无误后,方能生效。雍正创立的秘密建储制度,基本上遵循立贤不立长的原则,有利于保证皇帝对确定接班人的主动权。
6.皇权的行使
皇帝通过一定的人员和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权力。机构包括三类,即机要和秘书机构、日常行政机构、监察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组织体系与不同的名称。
皇帝行使权力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1)批答章奏。
奏事有章、奏、书、启、表、册、书、记、疏、议、行状、札子、揭帖、题、封事等,各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作用。奏事由有上奏权的政府部门和文武官员勋贵拟就,通过指定的途径呈交给皇帝,经皇帝审议批示后,再使用诏、令、谕、旨、朱批等形式,由一定承传机构下达发布,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2)朝议、廷议。
对于重要的政事,皇帝可以召集有关的大臣举行会议讨论,称为“朝议”或“廷议”。
与会者提出不同的参考意见,由皇帝裁决。如果皇帝当时能够裁决,即当场发布指令;不能马上裁决的,将众人意见“留中”,待以后处理。
2.2.2后宫制度
后宫制度,是中国古代帝王的内职机构和组织形式,主要由后妃、女官、内侍、公省等制度构成。它作为君主集权体制的一部分,在中国存在了4000多年,与中国传统的政治积淀密切相关。
1.后妃
中国古代帝王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广繁后嗣,使王位有足够的继承人,同时为了显示帝王的尊荣而建立起后妃制度。中国封建社会以男子为血统的中心,以对女性占有的多少来显示其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特权的大小。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威,也表现在对女性的大量占有上。自夏朝开始,中国历史上“家天下”的局面形成,随着王位传子继承制,尤其是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和确立,等级分明、身份有别的后妃嫡庶制度也随之建立起来。
历代的妃嫔名号先后出现过千余种。根据名号的不同,妃嫔被区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礼仪等方面的待遇,在后宫的居住地也有区别,以区分后妃的尊卑贵贱。秦统一六国后,规定“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适称皇后,妾皆称夫人”。
按规定,皇后和太后可以像君主一样取得尊号和谥号,统率妃嫔和女官,执行宫中纪律,但不能直接干预或处理朝政。然而,在皇帝幼小,无力处理政务或懦弱无能,或皇嗣中断的情况下,太后有权以监护人的名义,监督和选立后嗣,甚至临朝称制或垂帘听政,合法地暂时代行皇权。从秦昭襄王母亲宣太后开始“摄政事”,到清末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两千多年间,多次出现母后临朝称制,少则几年,多则长达几十年,在历史上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历史上,一些后妃在皇帝昏庸、荒淫、疏懒的情况下,往往借专房之宠,直接或间接侵夺皇权,“挟天子威福,胁制四海”,乃至制造出许多巫蛊倾陷、宫廷妒杀。也有一些后妃与母家父兄、子侄相勾结,形成内外结合的政治集团,进而形成“外戚之祸”。
但在母从子贵、妻以夫荣的社会里,妇女的法定地位被限制在对男性的依赖上。有子女的妃嫔,在君主死后可以随有封爵的子女一起生活,享受原在宫中的等级待遇,加封号为皇太妃或太夫人。没有子女而已经取得一定封号的妃嫔,在君主死后,或固守宫中,或在陵寝伴灵守位,直到死后才可安葬在君主陵寝周围。历史上曾有一些开明的君主在晏驾之前,或新君主即位之初,将自己或先皇的妃嫔中所谓“后宫无子者”遣出另嫁,但也仅限于所谓“世妇”之列以下。有不少朝代,甚至还保留着妃嫔殉葬的陋习。
2.女官
按传统规定,皇帝治理国事,“为天下之父”;皇后治理内事,“为天下之母”。为了使皇后能“母仪天下”,设置一些官属辅助皇后治理内事,也是增强皇家威仪的一种措施。后宫的女官,大体上是“拟外百官,备位内职”,使她们“递相统摄,以掌宫掖之政”。如汉代仿外官三公九卿,在内设“视丞”、“视上卿”等妃嫔女官14个等级。唐代仿三省六部二十四司,设三夫人及尚宫、尚仪、尚服、尚衾、尚寝、尚功等六局二十四司和主管监察的宫正司。
她们统辖着后宫之内成千上万的宫女,犹如中央政府在后宫的缩影,直到清代才废女官而将宫女归内务府管辖。
2.2.3宦官制度
宦官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皇宫中专门用宦官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君主集权体制的特有产物。历史上多次发生宦官专权、干预朝政,对中国古代政治有着重要影响。
1.宦官制度的沿革
宦官,是指经过阉割、失去正常性能力后,进入皇宫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男性官员。
宦官来源不一,有自宫的,有因罪被宫的,有进贡的,有拐卖来的,等等。史书上对宦官的称谓很多,如以曾经阉割称为阉宦、刑臣;以任职宫中称为内侍、中官;以官职称为军容、太监;以服饰称为貂珰,尊之为公公,贬之为宦孽等。
宦官制度始于周代,《周礼》中对带有各种职衔的宦官人数、职掌已有明确记载。这时宦官人数不多,是家臣的一部分,主要担负看守宫门、传达命令、侍奉起居等杂役,地位低贱。但由于宦官侍君侧,容易得到君王的宠信,能对君王施加某些影响,甚至参与政治。
春秋战国时,齐国竖刁、宋国伊戾等个别宦官开始挤入统治者行列,参与政治活动。秦汉时,随着君主集权制的加强,宦官制度也在强化,对宦官的任使已超出宫内范围,正式进入政治领域。秦朝宦官赵高任中丞相,势力足以总揽朝政、策动废立。汉朝宦官担任的中书谒者令、中常侍都拥有丞相的实权。但从制度上来说,宦官仍属少府,要受到大臣的监督。东汉以后,内官职属全部由宦官担任。宦官可以和廷臣同样享有俸禄、食邑、食租。从此宦官正式有了自己的权力体系,成为一种特殊的、干预国家政治的势力。“宦官”一词也正式见于《后汉书》。东汉和帝以后,幼帝频繁更换,母后临朝,导致外戚、宦官轮流执政。在权力斗争中,宦官集团得胜,出现五人同日封侯,十常侍势力遍布各地,禁军也为其把持的局面。
魏晋以后,接受前代教训,历代对宦官干政都有严格限制,但都由于没有触动宦官制度之根本而终成空文。唐朝自玄宗以后,宦官可裁决一般政事,监军、统兵出征。安史之乱后,宦官担任的枢密使可以代替皇帝裁决政务,还出任兵部尚书、观军容使,统领神策军、充当节度使等,宦官典军成为定制。其势力的强大,以致唐朝后期从肃宗到昭宗13帝,无一不是宦官所立,甚至有两个皇帝被宦官所杀。皇帝与官僚联合反宦官的斗争如“二王八司马事件”、“甘露之变”都是以朝官的惨败而告终。宋朝童贯掌兵权20年,有“媪相”之称。
元朝的侍卫制度虽不利于宦官窃权,但仍有宦官插手废立。
明朝皇权空前膨胀,宦官制度发展到顶点,其机构的庞杂,人员的冗滥,为中国历史上所仅见。司礼监掌印太监“权如元辅”;秉笔太监可以代皇帝批答奏章(票拟),实权凌驾于内阁首辅之上。明朝后期,阁臣被任命后要先去拜见司礼太监。掌管东厂的司礼监太监“权如总宪”,东厂作为“朝廷心腹”,可以侦察王府以下臣民。明朝灭亡前夕,城防大权全部由宦官掌握,终至开门迎降。但是,明代宦官未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显赫的宦官如“立皇帝”刘瑾、“九千岁”魏忠贤,其命运仍操纵在皇帝手里。清代宦官制度比较严格,规定不准领军,奏事一律改姓王等,使宦官不能形成自己的权力系统。这时宦官干政的程度已远逊于前朝。
2.历代宦官机构的设置
宦官员额在各朝均无严格的限制,其统属、机构设置、职掌,历代繁简不一。战国时,赵国有宦者令,秦国有监。秦汉时有宦者令,属少府。东汉以后,由宦官担任的职务有:中常侍、小黄门、黄门令、黄门、画室、玉堂、丙等署长、中黄门冗从仆射、中黄门及掖庭、永巷、御府、祠祀、钩盾等令。皇后官属大长秋以下,太后官属长信、长乐少府,全部用宦官,也属少府。南朝梁代宦官属大长秋。北齐有长秋寺掌诸宫阁,又有中侍中省,设置中侍中、中常侍中。隋、唐、宋朝均有内侍省。隋朝内侍省设内侍、内常侍等,领内尚食、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等局。大业三年(607年),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参用士人。唐朝内侍省又称内侍监、司宫台、北司,全部用宦者,设监、少监、内侍等,下属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等局。宋朝于内侍省外增设更为亲近的入内内侍省,称前后省。南宋时合并为入内内侍省,职名有都都知、都知等。官称有内客省、延福宫等使。元丰时改制为通侍、正侍等大夫。辽代内省设有内省使、副使等。内侍省有黄门令、内谒者等。金代内侍省隶属宣徽院,有中常侍等。元代宦官掌于侍正府,有侍正、同知等。
明代宦官总数最多时达到10万人,宦官机构有二十四衙门,即司礼等十二监、惜薪等四司、兵杖等八局,另有内府供用诸库,甲字等十库,御酒、御药等房,盔甲、安民等厂,提督东、西厂,京营。二十四衙门的太监还常常被派充任外地守备、织造、镇守、市舶、监督仓场、诸陵神宫监,以及监军、采办、粮税、矿税、关隘等使。清代初年曾沿用明制,省并为十三衙门,后裁撤,以敬事房(又称宫殿监办事处)办理宫内一切事务,隶属内务府。
宦官以总管太监、首领太监为首。
3.宦官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特点
中国君主集权体制的产生和长期延续,是宦官制度得以在中国古代社会充分发展的根本原因。其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宦官制度是君主集权政治的必然产物。
在君主集权体制下,皇位实行宗法世袭制。帝王设立宦官的主要和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既有人侍奉自己和众多的后妃等皇室成员,又要确保自己家天下血统的纯洁性。皇帝时刻防范臣下不忠,担心皇位被篡,深居宫禁,成为孤家寡人,而宦官近侍皇帝左右,直接听命于他。他们没有社会地位、没有后代,必然紧紧依附于皇权,不会成为皇权的威胁。所以宦官在历史上的乱政虽曾引起不少君臣警惕,但宦官制度却与历代王朝相始终。
(2)宦官专权是皇权的异化,皇权的旁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