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面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模式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一些专家学者却以恐怕打乱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借口而迟迟不提出具体有效的户籍改革方案,一些权力在手的官员和部门也为了保护既得利益对可行的改革方案迟迟不去推行。有相当一部分人顽固地认为,中国目前城乡之间差距太大,不宜实行迁徙自由。他们认为由于城乡存在巨大的差距,实行迁徙自由,必然导致农民大量地涌入城市,使城市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因此主张暂缓户籍制度改革,认为城乡户籍的划分、大城市人口的控制、农村人口迁往城市的限制,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可能改变与取消,只有当城乡发展相对平衡时才能实行迁徙自由。反对实行迁徙自由,主张限制农民进城的如下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一是认为由于城乡差距太大,实行迁徙自由,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会导致城市的无限扩张与城市病。其实,城市的无限扩张是不可能的,从世界各国的城市化经验来看,城市的无限扩张的情况并没有发生。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的增长过程本身会产生制约城市膨胀的机制,例如城市扩张导致的规模不经济,地价上涨,生活费的上升等。城市病有可能出现,但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加以克服,而且从宏观和发展的眼光看,城市不仅是“生产有效率”,也是“生态有效率”的居住方式。城市人均占用土地资源大大低于农村,城市化只会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减少土地的消耗,而城市的规模也使环境的治理更加有效。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密集、耕地资源紧缺的国家,城市化具有重要的生态效益。
二是认为农村劳动力进城会导致城市居民就业的紧张。农民进城会加剧城市就业的竞争,但是我们不能以此来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无法解释通过束缚农民的迁徙自由、牺牲农民利益来保护城市居民利益的合理性。其实农民进城本身蕴含巨大的商机,大量低成本的农民工将大大提高城市的发展效益。农民进城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只会加剧就业竞争,而不可能导致就业环境的恶化。
三是认为农民进城将会破坏城市的治安,有大量农民工犯罪为证。农民工犯罪,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缺少经济来源,另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居民对他们的歧视,从根源上看是由于城乡隔离的身份制度所造成的。解决城市治安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把农民工看成城市的居民。如果越来越多民工被整合到城市社会中去,而不是游离于两种社会之间,相应就会解决治安问题。反过来,如果把农民限制在农村里,可能出现更多的问题,农村这些剩余劳动力在农村无事可做,可能产生更多的犯罪。
四是认为当前城市人口密集、交通拥挤、基础设施缺乏,不宜实行迁徙自由。可以说,我国城市的这种现状恰恰是在没有迁徙自由的制度下形成的该进的不能进、该出的不能出的局面所造成的。改善我国城市的不良现状,解决办法只能是实行迁徙自由,而不是限制迁徙自由。
城乡差距太大,实行迁徙自由将导致农民大量进城,但要以此来否定迁徙自由,这样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农民进城是大势所趋,其负面影响只能通过加强管理来改善,堵是堵不住的。企图等城乡发展相对平衡,再实行迁徙自由更是不可能。我国巨大的城乡差距,正是根源于僵化的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将是城乡平衡发展和全国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进入90年代中后期,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之比高达近3倍。这种城乡收入超常规的不平等性,只能用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障碍来解释。如果没有农村向城市迁移的巨大的制度障碍,那么我国就会有更多的人居住于城市地区,城乡收入差别就不可能像现在那么大。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安排导致我国城市化落后,城乡收入巨大的不平等性。因此,改革户籍制度,加快城市化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由之路。要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只能减少农民,让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走城市化之路。让农民呆在农村,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生活。目前我国仍有近6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而农业产值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不足五分之一。可以说正是由于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才有这么大的城乡差距。
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关于暂缓户籍改革的种种观点,实际上是某些城市既得利益群体的要求。这些人一方面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另一方面目光短浅,对社会发展缺乏想象力,看不到迁徙自由、农民进城所引发的巨大商机和社会变革意义,看不到城市自身发展的潜力,因此对迁徙自由充满恐惧。城乡应当协调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农民不能总是享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城市人应该有勇气与来自农村的新城市人进行竞争,城里的领导人(国家干部基本上居住在城里)必须有勇气还农民予公平。
考察中国古代历史,历代统治者总是希望通过户籍制度限制人们自由流动,以实现其政权的长治久安。整个封建社会,从生产方式上来说是小农的自然经济;从人群的组织形式上来说是由垂直的等级序列构成的宗法社会;从社会分工角度来看,社会主要由士、农、工、商四民所组成的,四民又称之为“石民”。这反映了统治者的愿望,他们既希望四民成为社会的柱石,又希望他们沉重如石,不要移动、不发生变化。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缺少应付社会构成因素生变的弹性机制。这种静态的户籍管理方式在风调雨顺、和平安稳时期也许还能凑合,一旦社会出现大的危机时则很难应对。
三十余年来的改革开放改变了这种状况:大量的农民脱离了土地,流向城市,这也可以算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吧。但农民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迁徙自由权,城市吸纳了农民工作为劳动力使用,却没有给予相应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吸纳他们,既允许农民脱离土地,又保留着城乡二元对立的结构,这就有了形成“游民阶层”的可能。如果说第一代的农民工,主要感受的是脱离土地的自由,因而对恶劣的劳动条件和依然存在的不平等,基本上采取容忍的态度,到第二代、第三代的农民工,就不再能容忍自己既不能为城市所容纳,又绝不愿意回到农村的流民地位,不满情绪的日益增长,必然引发反抗。这样的反抗自有其合理性,但也容易导致非理性的行为。我们认为只有彻底废除长期歧视农民的二元户籍制度,还农民应享有迁徙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压制人口迁徙自由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要远远高于允许人口迁徙自由可能会带来社会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前者所支付的社会成本要远远超过后者。
有人认为确认迁徙自由会进一步加剧人的无序流动影响社会稳定。长期以来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人口的大量流动会导致人口管理失控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现行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的严格限制就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笔者认为,确认并保障迁徙自由不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从长远观点来看,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地区间和部门间的差异是导致人口流动的主要原因,只要存在差异,流动就不可避免。迁徙自由意味着可以从束缚人发挥才干的环境中解放出来,寻求新的机会,谋求最适合自己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它给个人的自由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天地,它能激发每个人最大限度地发展和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它肯定了个人追求幸福的自由进程。当一个公民被局限于某一地方而不能发挥聪明才智的时候,对社会是一种损失,对其本人则是一种痛苦。迁徙自由解放了人性,是对人的独立人格的承认,是对人格的尊重。当社会的每个成员的人格都受到尊重时,这样的一个社会才是人人幸福快乐,朝气蓬勃的社会。因此,一定规模的人口迁移流动是一种正常社会现象,也是维持社会系统良性运作所必不可少的。允许自由迁移和流动有助于缩小差异,缓解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户籍制度是最不道德、最不公正的一个制度。在户籍制度上必须体现公民一视同仁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真正实行公正的国民待遇。从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而言,我们根本没有权利阻止农民进城转变为城市居民;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我们更不应该人为的限制人口的自由迁徙来延缓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确认和保障。迁徙自由给个人的自由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天地,限制迁徙自由既是制造不平等,又是违背人性的。因此,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取消身份制度,实现人人平等,保障每个人的迁徙自由权,这将是我国民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我国户籍改革的目标。原有的户籍制度,作为一种身份制度,无论在道义上、法理上,还是在政治合法性上,都是应该抛弃的。这个世界上没有天生的城里人和天生的乡下人,政府应该公平的对待它的所有国民,不能因为他是城里人和乡下人而区别对待。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往往代表着这个国家文明发展的程度。历史证明,只有保证和促进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较为稳妥而和谐地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城市应切实检讨自己的政策,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给予公平的合理待遇。我们应改变目前歧视性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平等和权益平等。如果城市能够为农民工的公民权益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使他们很快熟悉城市规则,从边缘化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就能有效地提高这一群体的组织化程度,真正进入工人阶级的行列。可以说,这是一条在整体上提高民众素质,发展人力资源的现实途径。可以想象,当有一亿多农民工,能够在打工经商的阅历中,得到现代化城市先进文明的熏陶,经过民主观念、维权意识的培养和知识技能的训练,对农村社会和城市化发展,会是一支多么强大的建设性力量,将大大加快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当前,政府要做城市化的促进者,在城市扩容下多下功夫,让城市尽可能多的吸纳转移人口,为此我们应该改变过去中小城镇化战略,而应实施大城市战略。有专家指出,21世纪我国推进现代化的任务,特征之一就是必须加速城市化率的增长。在2050年之前,至少使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比例为70%:30%。这意味着只有年均增加1个以上百分点的城市化率,才能达到现代化的要求。换句话说,就是每年要有1000万以上的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可能会有人担心,如果真按照这个户籍改革方案去推行,很可能出现人口太多集中到特大城市去的问题,那样会不会产生无法避免的巨大社会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早已经被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所解决,大量人口高密度积聚到一起不但不会破坏城市的发展,还会促进城市的发展,甚至促进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集中体现这一研究成果的理论,就是关于大城市带的概念。因此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不但不应该限制特大城市人口的自然聚集,不但不应该人为抑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相反,还应该积极鼓励和促进人口向大城市带有序集聚,鼓励和促进农村人口有序进入城市。
根据《世界大城市带发展高层论坛》网的介绍,上世纪50年代,法国地理学家简·戈特曼(Jean Gottmaun)在对美国东北沿海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做研究时,提出了“城市带”(megalopolis,也译作特大城市或巨型城市或城市群)的概念,认为城市带应以2500万人口规模和每平方公里250人的人口密度为下限。城市带是城市群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最高空间组织形式,其规模是国家级甚至国际级的。按照简·戈特曼的标准,世界上有六大城市群达到城市带的规模,我国只有长江三角洲城市群跻身这六大城市带。它们是:(一)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城市群;(二)北美五大湖城市群;(三)日本太平洋沿岸城市群;(四)欧洲西北部城市群;(五)英国以伦敦为核心的城市群;(六)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简·戈特曼的相关理论,在今天己经不能充分表达大城市带的概念,但是其基本理论所指引的城市发展方向,即大城市带的形成是城市发展的高级形态、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已经被今日的世界大城市带发展的现实所证明是非常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