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承运人应按货运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3)收货人的义务
(1)收货人在接到提货通知后,应持提货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逾期提取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2)托运货物发生损失,收货人最迟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货物发生延误的,收货人最迟应自货物交付或者处理之日起21日内提出异议。收货人应将所提异议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收货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起索赔诉讼,但承运人有欺诈行为的情形除外。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承运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1)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如果是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否则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缺;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2)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以造成损失部分10%-50%的罚款。
(3)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1日,承运人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0%。但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物逾期运到,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4)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5)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托运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1)签订包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后,包机人因故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按规定交付退包费,并承担在此之前承运人已经发生的调机等项费用。
(2)托运人未按照规定交纳运输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因航空货运单上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收货人的责任
(1)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的,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收货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取货物,逾期提取的,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
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损灭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3.航空货物运输的索赔时效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内处理。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运回原发站。
托运人对已承运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更改或重开货运单,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对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只要符合条件的,航空承运人都应及时处理;但如托运人的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人应予以拒绝。
由于承运人执行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气象等原因,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航空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
8.4.2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的规定
航空邮件应当按种类用完好的航空邮袋分袋封装,加挂“航空”标牌。邮件内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航空邮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运输时限的不同计收相应的运费。
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承运人运输邮件,仅对邮政企业承担责任。
航空快递企业要使用专用标志、包装,应当安全、快速、准确、优质地为货主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4.3货物包机、包舱运输的规定
申请包机,包机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合同是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把整架飞机或飞机的部分舱位租给包机人,把货物由一个或几个航空港运到指定目的地,并由包机人支付约定费用的合同。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填制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1.包机人的义务
(1)提供包机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并对货物进行妥善的包装。
(2)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2.出租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适宜货物运输的飞机或舱位。
(2)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3)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
3.其他规定
(1)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2)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运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担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3)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前,承运人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
8.4.4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1.承运人赔偿责任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人民币20元。
(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2.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的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8.4.5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1.航空货运单的法规
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正张一式三份,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如果货物不止一件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凭证,或凭证不合规定或凭证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航空货运单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1)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
(2)起运地和目的地。
(3)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4)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5)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6)必要时应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7)货物的性质。
(8)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数。
(9)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
(10)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11)如果运费已经议定,应写明运费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12)如果是货到付款,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用。
(13)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交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价值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
(14)航空货运单的份数。
(15)随同航空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凭证。
(16)如果经过约定,应写明运输期限,并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17)声明运输应受有关航空法规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2.托运人的责任
对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以及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3.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限额
1)承运人的责任
如果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而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执的航空货运单,因而使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执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应负责任,但并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2)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或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不负责任。
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承运人不负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另外,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有意的不良行为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这种过失被认为等于有意的不良行为,承运人就无权引用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如果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之一在其职务范围内所造成的,承运人也无权引用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3)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1)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125000法郎为限。如果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可以根据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
(2)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交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价值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
(3)关于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个旅客所负的责任,以5000法郎为限。
(4)上述法郎是指含有90%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这项金额可以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其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