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介绍了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分为公路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货物运输5个板块,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为主线,分别从国内法律规定和国际法律规定方面介绍了几种主要货物运输方式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在理论知识方面能够理解不同运输方式下运输合同的含义、订立、解除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掌握公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了解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含义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在技能方面,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开展各项运输业务工作,能依法正确分析运输案例。
2005年年初,哈尔滨市某石材厂从广东省云浮市采购了一批总价34万元的石材和设备,口头委托云浮市恒宇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由云浮市运至哈尔滨市。该物流公司随后向中海集装箱运输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发出《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将这批货物转委托。中海公司先委托肇庆市陆海通货运有限公司将货物从云浮市运到肇庆市港口,然后自己配载船舶海运至大连港。3月22日,陆海通有限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事故,装在集装箱内的石材及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石材厂认为,中海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损坏货物的赔偿责任。8月29日,在中海公司拒赔的情况下,石材厂将其起诉到法院。2006年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当庭指出,其与恒宇物流公司签订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表明,货物托运人为该物流公司,收货人为崇伟。
石材厂既非涉案货物的所有人,也非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辩称,恒宇物流公司是受石材厂的委托承运这批货物的,石材厂是这批货物的真正托运人,其与恒宇物流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经法官调解,2006年5月15日,陆海通有限公司最终以赔付15万元和石材厂达成和解协议。石材厂随即撤回起诉。
现代货物运输法规,是指在运输市场中,具有平等主体资格的法人,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生产经营协作关系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总称。其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保证各平等主体实现一定的盈利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60余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已建立了包括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快递、货运代理等方面的运输业的法律规范体系。
8.1公路运输法规
在我国针对公路货物运输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只是几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供物流企业采用。目前我国规范公路货运的法规主要有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4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由交通部在1999年11月15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实施的《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和1988年实施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以下以《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作为侧重点,结合其他法律表现形式,对公路运输法规加以说明。
8.1.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规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订立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有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和道路货物运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货物运输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2)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3)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4)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但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①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③决定货物是否投保,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为全程保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
④货物交接时,托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托运人的义务。
①托运的货物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②交货义务。托运人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向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
③按合同约定向承运人交付运杂费。
④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后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⑤在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
⑥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⑦托运特种货物(如冷藏、鲜活货物等)时,应按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⑧货物包含需要照料的生物、植物、稀有珍贵物品、文物、军械弹药、有价证券、货币时,必须派人押运。并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姓名及必要的情况。押运人须遵守运输和安全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①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合同规定的运杂费用。
②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货物。
③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约定由承运人对货物再加外包装时,包装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④货物交接时,承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承运人的义务。
①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在24小时内以合理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③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发生货运事故,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
④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如果在起运前要改变运输路线,应将情况告诉托运人。
3.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处理
1)承运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1)因承运人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2)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3)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人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规定处理。
(4)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失,应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赔偿费用应专账支付,不得在运费内扣抵。
2)托运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第三方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错报笨重货物重量;货物包装不良或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4)由于托运人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5)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要求,凡起运前发现而要求赔偿的,由起运车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但行车肇事所引起的货运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就近车站,会同当地监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出现场记录,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人承担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3)收货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1)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要承担货物的仓储保管费。
(2)收货人应当补交托运人未交或者少交的运费,迟交的要承担滞纳金。
(3)因收货人的取货行为而造成公路承运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赔偿金。但违约金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并在明确责任的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支付按日支付滞纳金。货物灭失、短缺的,应按此部分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变质、污染、损坏的按照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者修理费赔偿。赔偿价格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5)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承运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③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④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⑤托运人的过错;⑥归责于押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的货物毁损或灭失;⑦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保险与保价运输
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确定。
1)货物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2)货物保价运输
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保价费由第一程承运人(货运代办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托、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各自承担责任。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
8.1.2搬运装卸与交接的法规
1.搬运装卸的法规
货物搬运装卸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货物搬运装卸后,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搬运装卸人员应对车厢进行清扫,发现车辆、容器、设备不适合装货要求时,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或托运人。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拼装、分卸。
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搬运装卸人员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承运人,并做好记录。
搬运装卸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2.货物交接的法规
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由承、托运人或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人员编制有关清单,做好交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和外贴有关标志。
承、托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包装货物采取件交件收;集装箱重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封志交接;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或采用承托双方协商的交接方式交接。交接后双方应在有关单证上签字。
货物在搬运装卸中,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装车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上的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要装车起运的,应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承托双方需做好记录并签章后,方可运输,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