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是由财产权演进而来的概念,产权制度以财产权制度为基础,界定财产权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运用其财产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此约束和规范主体的行为。产权制度的产生是为了解决个人财产权向社会化的转变的问题,以及适应传统财产权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被打破的状态。而近年来在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则是私有产权社会化在理论上更进一步的表现。在公司财产中已成为联合起来的社会财产,物质实体的归属已不能分清,以行为权利的界定(产权制度)来保护财产。治理结构是这样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按照“股东至上”逻辑,一个必然的推论就是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条件下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全部归雇主(或股东、出资者)所有。“股东至上”逻辑下的企业改革过于关注资本所有权问题,忽视了企业所有权的有效配置,结果始终走不出困境。“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对一个企业来说企业所有权比资本所有权更重要,也就是说,企业一旦建立,它的持续发展便相对独立于资本所有者,转而依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因此治理结构的目标不是单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追求企业自身的适应性。
5.1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
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相信:公司治理应该更关注于保护股东的利益。在英美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下,企业治理结构的长期传统是: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这种法律背景下,使得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力削弱。然而,近20年来的一系列相关的政治经济事件(尤其是几次大的金融危机和诸多的公司财务丑闻,美国安然丑闻)已经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这种观点的狭隘和短视。1980年开始的公司之间的恶意收购浪潮使人们对这种逻辑产生了质疑。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利益相关各方的积极参与,美国许多州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美国公司法变革的大方向是“经济民主化”,使各方“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经济过程的控制和收益。日本和欧洲大陆的企业治理结构被认为更能体现利益相关者模式。1992年,美国发生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在1992年前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美国几家著名大公司的董事会先后解雇了六名声名显赫的超级总裁。究其原因就是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革命性变革。
5.1.1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的理论辨析
进入现代社会,随着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和历史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互间的交融影响,各种资源的稀缺性发生了相对转移,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因素有所改变,并越来越复杂化。把股东作为企业唯一的所有者完全是缘于这样的认识:公司是属于股东们的实物资产的集合体,而经理和董事们则被视为雇佣工具。这种认识无助于人们真正认识公司是如何创造财富的。事实上,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作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企业就其本质而言,可以看做是上述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其中每个产权主体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构成了“企业剩余”生产(或财富创造)的物质基础。可见,对“企业剩余”做出贡献的不仅仅是股东投入的实物资产,而且还有雇员投入的专用性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等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剩余分配,都应该属于企业的所有者。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产权主体交易产权的一种合约性组织,是关于产权安排和一系列契约(合同)的集合。具体讲,企业是股东(或出资者)、债权人、经理人员及雇员等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一张契约网”,企业的契约性决定了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各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或投入非人力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获取单个产权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由于信息非对称性和人的有限理性的存在,企业的契约条款总是不完备的,机会主义行为容易驱使具有支配地位的成员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并且不完备的模糊契约法律难以保护。因此企业契约总是一个不完全的契约,在合作中要素投入者发生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国内外以公司治理来解决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传统公司治理没有独立董事参与,实践证明,由于其内在机制存在缺陷,在股权极为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往往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大股东却常常滥用权力,内部治理中的权力制约失衡。同时,外部市场向契约参与者发出的信号滞后,外部治理本质上是一种被动的治理机制,无法有效抑制和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能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此,独立董事以权力制衡者的角色进入董事会,并通过分解企业控制来弥补传统公司治理的缺陷。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也是众多利益相关者分享企业控制权的一种替代形式。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通过对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科学判断,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能,并且对其权力有法律保障的公司治理机制。独立董事代替利益相关者行使控制权,为完全企业契约推进了一步,节约了签约成本和监督成本,解决了信号显示时滞性问题。
在理论基础上,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学者们得出了其“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152]在该理论中:(1)他们首先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它是指通过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而为企业的财富创造作出过贡献的产权主体。(2)他们进一步认为企业的核心问题是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生命力绝不是来自股东,而是来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一项制度安排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权益。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自的产权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以保护自身权益,免遭他人侵害,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
5.1.2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实质是增加对控制权的要求权[153]
公司治理结构是有效的实现公司目标的一套制度安排。公司目标是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是由参与者的博弈均衡决定的公司应该为相关利益者服务,公司的理想目标应该是最大化整个公司财富创造的潜能,而不应仅仅是为股东最大化财富价值。
公司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问题的实质是关于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从目前的文献来看,“股东至上主义”认为控制权归股东。在公司的所有参与者中,股东投入的是非人力资产,公司经营者及职工投入的是人力资本,公司的价值是由非人力资产和人力资本共同创造的。然而,由于公司经营者及工人在公司的持续运转过程中,其专用性人力资本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且这些专用性人力资本与公司的非人力资产是高度互补的,一旦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离开公司,将影响公司的绩效。因此,为了激励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付出生产性努力,应该赋予他们部分公司产权。比较而言,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专用性程度要高于公司生产者,经营者对公司的存续价值也更大,其行为也更难以监督。所以,在公司的产权安排上,应该把公司资产的特定控制权及部分剩余控制权授予公司经营者,而工人则接受固定工资合约,接受经营者的监督。这样的产权安排虽然会降低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但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而弥补(Hart,1995)。[154]
布莱尔坚持公司应该为相关利益者服务背后的公司产权安排的逻辑,“公司的资源应该用来实现所有那些事实上投资于企业并承担风险的人们目标,并应该服务于他们的需要。相应的,这些不同利益集团也应该被赋予充分的控制权来保证公司的资源被用来服务于这些目的。当控制权可以按上述方式分配时,所有的参与者都将拥有激励来监督这个被最大化了的’馅饼‘的总尺寸,任何一个利益集团都将难以轻易地通过强加给其他相关利益者成本和风险的方式来增加自身的利益。”[155]布莱尔强调控制权的激励功能毋庸置疑,但是他并没有真正理解控制权争夺的背后逻辑。事实上,公司参与者能够分享多大的控制权,取决于其谈判能力,也就是说控制权是博弈层次上的一个概念,不可能完全通过静态分配来完成。从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行为来分析,控制权则表现出状态依存之特征。<x<w+r的状态,债权人拥有控制权;如果公司处于x<w的状态,工人拥有控制权。[157]事实上,公司是参与者通过契约的形式而组成的一种合作性组织,参与者之所以愿意以契约的形式组成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公司创造的组织租金。因而,公司目标对外总是表现为效率目标-组织租金者说是公司价值最大化。然而,参与者能够分享多少组织租金则取决于参与者的谈判能力或者说取决于参与者掌握的公司控制权的大小,离开了控制权,他们可能一无所获。所以,公司目标实质则是控制权的归属,效率只是其外在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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