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个人行为是天然合乎理性的,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在既定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方案。因此,一般来说,只有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而无非理性的个人行为和个人选择。如果承认个人行为是合乎理性的,就不应该指责个人和企业的行为非理性。经济活动中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其所处的制度对交易成本及其环境所决定的,制度变迁是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和交易成本及其分担重新安排。制度界定人们的自由选择空间和确立了行为规范,规定了对行为的奖惩机制,在比较和权衡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和决策,不难看出个人决策与行为动机有直接的联系,个人行为成为一种可预测的有序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不同的制度结构包含了个人行为的不同的本利结构,制度变迁会改变价格和费用的均衡关系,改变个人行为的本利结构,进而改变最大化行为选择。因此,合乎理性的制度安排是适应个人理性的过程。“制度理性来自个人理性,制度理性的有限性也来自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制度合乎理性的程度要由其与个人理性一致性的程度来决定。”[67]当制度理性和个人理性趋于一致时,交易成本降低,而制度理性与个人理性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个人行为会发生扭曲,交易成本增大,制度运行的阻力增大,成为低效率的制度。
“经济人”和“理性行为”假定是经济学家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它抓住了人类行为中一个基本事实,具有较大的真理成分以及较强的解释能力和预言能力。人们的选择和行为就有两种,即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由此我们不得不正确对待起决定作用的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以及它们的关系。首先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总是有共同内含,即都是一种最大行为方式。制度理性表现为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有秩序性和集体行为的有效性,它取决于制度结构所提供的激励。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合理的制度结构既能够为个人激励,也能够为人们建立有效的约束和行为规范,使个人理性和制度理性得到协调和统一。这不仅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增强可预测性,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而且可以在保证自然而有秩序地实现个人最大化行为的前提下增进公共利益。当确立制度的立法原则与推动个人行为的行动原则取得一致时,这种制度的制度理性与个人理性趋于协调。因此我们只能从个人理性引申出制度理性,而不能用制度理性去重塑和改造个人理性。这也许是我们制度设计和制度选择的判别标准和建设方向。因为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至少一方不同意的交易比双方都同意的交易所产生的总效用要低;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个人理性的话,它就不可能很好地贯彻下去。当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互矛盾的问题,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比较理想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或相应的制度安排),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7]
(2)公有制财产权制度的困境反证了个人拥有财产权的必要性在市场交易中人都是理性经济人的假定条件下,人的行为选择都是一种效用最大化行为,而且最终结果都是理性的,这为市场制度的设计和变迁提供了本源性依据。市场逻辑就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交易。个人权利是个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和自由支配自身的权利,这种自由的范围以不妨碍和损害他人自由权利为界。个人权利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相互认可与允诺,权利的实施是权利的让渡与交易。个人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就有了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和处置权以及获取收入的剩余索取权,就可以成为一个投资者和经营者。这是个人行为独立化的基础,也是个人有效地运用财产和积累财富的基本和最大动力。一切损益都内部化了,防止了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提高。个人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障是一个经济具有活力和效率的基础和源泉,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基本保证。“假若不是某种人类机构对所讨论的什么资源的使用都进行控制的话,那么,就无人确定价格,任何人也就没有计算生产成本的动机了。”[68]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的行为目标不是最大化个人利益,而是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显然它否定了人的本质和人们的一般行为方式。但是公有制的建立,并没有能抑制和消灭理性人的行为。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公有制是一群人共同占有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其中每个人对于占有对象都具有平等的、无差别的权利。公有制度决定了个人的二重性质[69],一方面他是所有者,共同权利是由任何个人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和一切其他人所同时拥有的所有权共同构成的;另一方面他又不是所有者,他不能独自占有、不拥有以特殊所有权为依据的特殊收入剩余索取权和不能同他人自由交换。不能单独行使共有权的情况下,人们必须通过某种集体行动来实现,但是交易成本太高,很多经济活动不能进行,所以产生社会机构来代表和行使权利。公有制中的企业类同于这种代表机构,它是社会工场的车间,是行政单位的附属物,企业的行为是在“软预算约束”下的行为。周其仁[70]指出公有制企业的困境在于“无法消灭事实上的个人产权”。人力资本可以被理解为天然属于个人的资产,在法律上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人力资源,并不能直接听由公有制企业的调动和指挥而得到发挥。公有制在否定市场合约的同时,又难以找到更好的激励手段。个人是名义上的所有者,财产不具有排他性、没有自由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个人在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之间徘徊,那方对其有利就偏向那方,从而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没有因此而不同,只不过公有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个人的行为。布坎南[71]说,“当个人的选择与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结合起来的时候,资源受到了过渡的使用;每个参加者的行为都在相应的资源利用的边际上,把外部不经济强加在了分享资源的群体中其他人的福利上”。因为“这些人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同”[72],公地悲剧的教训使得我们对财产的归属有所考虑,这就是个人拥有财产权的逻辑理由。因此,公有制市场化改革的逻辑应建立在个人事实上拥有对其人力资产权利的基础上,向承认个人产权的法权地位的市场合约性组织转变。
3.2.2财产权理念建立的理论阐释
洛克是私人拥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理论奠基人。洛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论,是自成一体的体系。[73]洛克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权利理论。洛克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财产权利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的权利都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劳动赋予财产私有权唯一的正当性,而天赋人权则是私有财产先验的、形而上的根本保障。为保护财产,为保护享有财产之天赋人权,人们按契约原则组成政治社会,于是,政治社会与私人财产之间的正当关系便得以确立。于是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不可侵犯性便有了双重的权利保障,即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
洛克在《政府论》中,[74]根据不同需要使用不同的词汇来表达“财产”概念,而且有着特定的意义和思想内涵的。在洛克那里,“财产”概念有着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则是“property”所包括的内容。它不仅指物质财产,或者说一般意义上的财物和地产,也包括人的身心、生命和自由,甚至包括了人的劳动及行为规范,它是个人拥有的总和,包括身心和物质两方面的内容,以及有形和无形的两种形态。而且,洛克笔下的财产还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即排他性。洛克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十分强调“我的”生命,“我的”自由,“我的”行动,或“我的”劳动。这种属于“我的”财产,只能由“我”自己自由处理,别人无权加以支配,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提出这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斯图亚特王朝后期,有产阶级要求改变他们所处的人身并不安全、财产并无保障的状况。
在西方产权制度确立过程中,发端于中世纪末期的文艺复兴运动起到了先导性作用,并为之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文艺复兴最伟大的功绩体现在以人本主义作为文化武器,完成了对欧洲人心灵和精神的解放,确立了以人的主体性为中心的社会观。从霍布斯到卢梭,启蒙思想家们从人对自己生命和劳动享有的绝对权利出发,引申出财产权利是神圣不侵犯的;而财产的其他权利无不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65]自文艺复兴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个人主义无疑具有划时代的、巨大的、革命的进步意义。个人主义的产生是对中世纪封建王权和神权思想的一种彻底批判。哈耶克认为,真正的个人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75]17世纪西方个人主义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个人主义:每个人对其人身和各种能力有绝对的所有权;作为这样一个所有者,他与社会没有任何先天的或道德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只不过是不同的所有者之间的市场交换关系、财产关系而已。但是,这种个人主义无疑包含着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并且,近代西欧还让它极端化。个人主义在近代西方最集中、最根本的表现,就是资本主义的绝对私人所有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行使私人财产权利的自由的三位一体的私人财产权利体系。[76]之所以称之为体系,是因为三种要素以私人财产权利为核心,紧密结合,形成一种观念与制度的综合体。私人财产权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个人对财富的不可遏制的追求。这一体系的发展主要是指私人在有关方面事实上的行为能力的发展。对个人主义有深刻的理解,我们就能把握这样一个历史的逻辑链条:中世纪西欧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原因;这一体系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原因;当然,最终这一体系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近代资本主义确立的重要历史原因。
近代西方市场经济的全面确立应该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之间,亚当·斯密的理论已变成了政府的经济政策。但其起源和发展却可追溯到中世纪。布罗代尔认为,在历史上,当某地区各集市的价格基本一致并同起同落时,我们就必须谈到市场经济;以上的现象如产生在不同的司法区和不同的主权国家,就显得尤其突出。从古代开始,物价总在波动;到13世纪,欧洲已出现整体性的物价波动。后来,在日益严格的界限内,物价明显地变得协调一致。总之,市场经济是逐步形成的。[77]布罗代尔的这种看法是正确的。由简单的交易到集市贸易,到城乡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从涉及少数人到涉及多数人,商品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逐步提高的,影响面是逐步扩大的;从出卖剩余产品的最简单单位家庭,到城市专门的生产和销售单位的作坊和商店,到手工工场和大的商业公司,直到近代工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企业制度是逐步发展起来的;从对行会和公地制度最细微零星的侵蚀,到行会和公地制度的衰落以至崩溃;从严重的国家干预到完全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自由运行方式也是逐步形成的。而在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中,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一直在起着前提性的作用。